父母的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是指作为父母在法律上对子女所拥有的所有义务、权力、责任和权威[1]。这包括对子女的姓名、生活安排、教育、医疗和抚养做出决定的能力。
除非法院下达了相反的父母养育令,否则父母双方都对 18 岁以下的子女负有父母责任 [2,3]。无论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否发生变化[4],这种父母责任都将继续存在。这意味着,在分居后,父母双方仍有责任履行某些义务并为子女做出决定。
在某些情况下,分居父母无法就影响子女的重大问题(如教育或医疗)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重新分配父母的责任,以确保在父母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仍能满足子女的需要。例如,法院可以决定
- 在父母之间划分父母责任(例如,让父母一方负责教育,另一方负责医疗);
- 取消父母一方或双方的父母责任;或
- 将父母责任分配给法定监护人。
要重新分配父母的责任,法院需要下达父母养育令。
育儿令
养育令是法院就子女的养育安排做出的指令。当父母无法就影响子女的重大问题达成一致时,父母任何一方或双方均可向法院申请父母养育令。法律允许任何与孩子的照顾、福利或成长有关的人申请此类命令,这意味着父母以外的人,如祖父母和大家庭成员,也可以申请亲子令。
父母养育令可赋予某人对子女的责任,但须受该命令的限制[5]。除非明文规定或为使命令生效而要求,否则该命令不一定会减少任何其他人对子女的父母责任[6]。
养育令可以涉及以下一个或多个方面 [7]:
- 孩子将与谁一起生活
- 孩子与父母双方相处的时间
- 如何管理共同父母责任(如适用
- 孩子如何与他人(如父母的另一方)沟通
- 如何抚养孩子
- 解决命令争议的程序
- 与儿童的照料、福利或发展有关的任何其他因素,或与父母对该儿童的责任有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法院还可能考虑其他因素,如支持孩子与生活中的人建立关系。
临时育儿令
如果有重要的亲子关系问题需要解决,或者如果亲子关系问题非常紧急,法院可以下达临时(暂时)亲子关系令。例如,如果您担心孩子的安全,或者担心孩子可能会在最终听证前重新安置,您可以申请临时命令。这些临时命令可在终审前或终审时经双方同意或由法院修改。
行动前程序
诉前程序概述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和家事法庭(FCFCOA)负责审理亲子关系事宜。不过,在诉诸法庭之前,当事人必须
- 采取真正的措施解决争议问题;以及
- 提交家庭纠纷解决执业者的证明(FDR 证书/60I 证书)。
这些被称为诉前程序。
诉前程序的目的是什么?
诉前程序的目的是
- 鼓励尽早全面披露相关问题;
- 探索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 限制成本;
- 无需诉诸法庭即可解决争端;以及
- 在无法解决争议的情况下,缩小争议问题的范围。
诉前程序适用于谁?
行动前程序适用于
- 任何考虑将案件提交给联邦家庭事务和儿童保护委员会的人;
- 被指定为案件答辩人的任何人;以及
- 他们的律师(如果有的话)。
除以下豁免情况外,所有可能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都必须遵守诉讼前程序。
什么是诉前程序?
行动前程序如下:
- 阅读行动前程序。
- 咨询解决纠纷的服务,如家庭咨询、谈判、调解或仲裁,并在安全的情况下邀请另一方参与。
- 如果解决争议不成功,应致函对方,说明你的诉求,并探讨和解方案。
- 在可行的情况下,通过交换相关文件履行披露义务。
遵守诉前程序有哪些豁免?
在以下情况下,您可以免于遵守诉前程序
- 您正在申请育儿令,并且有虐待儿童或家庭暴力的指控,或者存在虐待儿童或家庭暴力的风险;
- 您正在申请金融令,并且存在家庭暴力指控或家庭暴力风险;
- 您的申请很紧急;
- 如果要求申请人遵守诉前程序,会对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 其中一方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提出过家庭法申请;
- 诉讼只涉及离婚申请;或
- 该程序涉及法院对破产的管辖权。
真正的步骤和 FDR 证书(第 60I 条证书)
制定诉前程序是为了确保在开始诉讼之前,各方采取真正的措施来解决争议问题。在启动养育子女诉讼程序之前,有子女争议的各方必须做出真正的努力,通过家庭争议解决(FDR)来解决争议。
真正的努力是指为解决争议问题而做出的真正、诚实的努力或尝试。它必须不是表面的努力,也不是虚假或假装的努力。这种努力应切实致力于解决最终将成为法庭申请主题的问题。
为确定是否已做出真正的尝试,寻求提起养育子女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提交一份由家庭纠纷解决执业者出具的证明,即第 60I 条规定的证明。该证明将说明以下情况之一:
- 由于另一方或多方拒绝或未能出席,当事人未参加 FDR(”未能出席 “证明)。
- 该人未参加 FDR,因为执业医师认为进行 FDR 不合适(”不合适 “证明)。
- 当事人参加了由执业医师主持的 FDR,所有各方都为解决争议问题做出了真正的努力(”真正努力 “证明)。
- 当事人参加了由执业医师主持的 FDR,但其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未真正努力解决争议问题(”未真正努力 “证明)。
- 双方开始进行 FDR,但在中途,执业医师认为不适合继续(”不适合 “证明)。
当事人无法在 FDR 上达成协议,可能有正当理由,因此可能需要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真正努力解决争议问题,法院可能会判该当事人支付诉讼费。
育儿计划
在下达养育令时,法院会考虑到养育计划。养育计划是父母之间的书面协议,其中规定了对子女的照顾安排。其中可能包括父母双方的日常责任,以及与孩子有关的重要、长期决定的协商机制。
育儿计划没有特定的格式,但必须如此:
- 以书面形式;
- 日期;以及
- 每一方签字。
育儿计划的可执行性
遗憾的是,育儿计划在法律上是不可强制执行的。这意味着,违反育儿计划的一方不会面临任何法律制裁。因此,双方不应依赖育儿计划。
如果当事人希望受协议的法律约束,他们需要申请同意令。同意令是由法院下达的命令,赋予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以法律效力。
平等分担父母责任
法院下达养育令的权力受平等分担责任推定的制约。该推定指出,”孩子的父母平等分担对孩子的养育责任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8]。
这意味着,在下达养育令时,法院假定父母双方在做出与子女有关的重大、长期决定方面承担同等责任。这就意味着,即使在分居后,父母双方继续参与子女生活的主要方面也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的影响
当法院确信父母一方或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的人有以下行为时,可以推翻平等分担父母责任的推定:
- 虐待该儿童或家中另一名儿童;或
- 家庭暴力 [9]。
孩子的最大利益是最重要的。因此,尽管孩子有权与父母建立有意义的关系,但这永远不会取代保护孩子免受身体或心理伤害的需要。
平等时间
如果父母养育令规定平等分担父母责任,那么法院将考虑
- 平等时间是否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以及
- 平等时间是否合理可行。
如果上述情况属实,法院将考虑下达平等时间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没有平等时间的推定。
大量重要时间
如果法院认为,与父母双方在一起的时间相等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或者不是合理可行的,那么法院必须考虑以下几点
- 大量和重要的时间是否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以及
- 大量和重要的时间是否合理可行[10]。
这需要大量的时间[11]:
- 孩子在周末和节假日都与父母在一起;
- 孩子在非周末或节假日与父母在一起;
- 父母花时间参与孩子的日常生活;
- 父母花时间参与孩子生活中的特殊事件和场合;以及
- 子女在父母生活中的特殊事件和场合与父母共度时光。
如果法院认为大量和重要的时间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并且合理可行,法院将考虑下达大量和重要时间的命令。
合理可行
确定 “合理可行 “的标准
用于确定同等时间或大量和重要时间是否 “合理可行 “的标准是[12]:
- 父母居住地相隔多远。 例如,如果父母居住地相隔 5 个小时,那么相等或大量的时间可能并不合理可行,因为对孩子和父母来说,路途遥远会使他们疲惫不堪,承担繁重的义务。往返学校的交通也很可能很繁重。但是,如果父母住在同一个郊区,两家之间的交通会很方便,因此,根据这一标准,相等或相当长和相当多的时间很可能被认为是合理可行的。
- 父母目前和将来是否有能力投入同等或大量的时间。 例如,如果父母一方从事多份工作和/或工作时间很长,而孩子很可能被留在托儿所或长时间无人照看,那么同等或大量的时间可能并不合理可行。有重要工作、家庭或照顾义务(如照顾年迈父母)的父母,其能力可能低于没有这些义务的父母。不过,法院也会考虑未来的行为能力,例如,显示当前缺乏行为能力的当前承诺是否会长期持续,短期照料安排就是这种情况。
- 父母目前和未来相互沟通和解决困难的能力。 例如,如果父母目前无法有效沟通以解决与子女有关的困难,那么由于无法有效地共同抚养子女,平等或大量的时间不太可能是合理可行的。不过,法院也会考虑未来的沟通能力,这可以通过家庭纠纷解决或咨询所取得的进展来证明。
- 这种安排对孩子的影响。 例如,如果孩子已经好几年没见过父母中的一方了,突然下达平等或大量和重要时间的命令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可能并不合理可行。同样,如果父母中的一方没有足够的条件与子女有相等或相当长和相当多的时间(例如,子女没有自己的房间或床,只能睡在沙发上),这样的命令可能也不是合理可行的。
- 法院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 法院还将考虑任何其他因素,以确定同等时间或大量和重要的时间是否合理可行(例如,孩子必须开始上新学校的影响)。
在不合理可行的情况下
如果法院认为平等时间或大量和重要的时间都不合理可行,法院将回到其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即考虑什么样的养育令最符合孩子的利益[13]。
儿童的最佳利益
在做出养育子女的安排时,子女的最佳利益是法院的首要考虑因素 [14]。由于重点是儿童的最佳利益,如果父母的个人观点与法院裁定的儿童最佳利益相冲突,则父母的个人观点可能会被考虑得较少。
确定儿童最佳利益的目的
与儿童最大利益有关的立法的目的是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得到满足[15]:
- 确保子女与父母双方建立有意义的关系 [16];
- 保护儿童免受身体或心理伤害,包括虐待、忽视或家庭暴力[17];
- 为儿童提供充分和适当的养育[18];以及
- 确保父母在子女的照顾、福利和发展方面履行义务和责任[19]。
这一目的的基本原则是,除非违背儿童的最大利益[20]:
- 无论父母的关系如何,子女都有权了解父母双方并得到他们的照顾;
- 儿童有权定期与父母和生活中其他重要的人相处和交流;
- 父母共同承担照顾子女、为子女谋福利和促进子女发展的义务和责任;
- 父母应就子女未来的养育问题达成一致;以及
- 儿童不仅有权享受自己的文化,还有权与其他拥有相同文化的人一起享受这种文化。
主要考虑因素
在确定什么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时,法院的主要考虑因素是
- 孩子与父母双方建立有意义的关系的好处;以及
- 保护儿童免受身体或心理伤害,包括家庭暴力[21,22]。
需要注意的是,并没有推定所有子女与父母双方建立有意义的关系都是有益的。法院将审查并权衡所有证据,以确定与父母双方建立有意义的关系是否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 [23]。在决定下达何种命令时,法院还会更加重视保护儿童免受伤害的必要性 [24]。
其他考虑因素
在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时,法院还将考虑 [25]:
- 儿童的意见,包括他们的成熟程度和理解水平;
- 孩子与父母双方及其他人员(如祖父母)关系的性质;
- 父母双方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过/未参与过有关子女生活中重大、长期问题的决策,在多大程度上花时间陪伴子女,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与子女沟通;
- 父母双方履行/未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程度;
- 变化对孩子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与父母或另一个孩子或孩子一直生活在一起的人分离、
- 与父母一方相处和沟通的实际困难和费用,以及这是否会严重影响子女与父母双方保持经常性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的权利;
- 父母双方及其他人员(如祖父母)满足子女需求(包括情感和智力需求)的能力;
- 孩子及其父母的成熟程度、性别、生活方式和背景;
- 原住民或托雷斯海峡岛民的文化和传统;
- 父母双方对孩子的态度以及父母的责任;
- 是否发生过涉及该儿童或其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
- 家庭暴力令是否适用或已经适用;
- 是否最好下达最不可能导致与儿童有关的进一步诉讼的命令;以及
- 法院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事实或情况。
孩子的观点
当家庭法事务涉及儿童时,父母往往会担心法院是否会考虑儿童的意见或意愿。在家庭法事务中,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听取儿童的意见,尽管在极少数情况下会这样做。儿童通常不会出庭或向法庭提供证据,因为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儿童尽可能远离诉讼和法庭程序。
如何在法庭上听取儿童的意见?
因此,儿童的意见一般通过家庭报告、独立的儿童律师或任何其他适当的方式来确定,如外部报告或与法官面谈[26,27,28]。
家庭报告
家庭顾问对儿童和家庭进行评估,为法庭准备独立报告。这些报告有助于各方和法院确定能为儿童提供最佳结果的安排。
主要有两类报告:
- 儿童影响报告,通常是在诉讼早期要求提交的较短报告;以及
- 家庭报告,包括更深入的报告,一般是针对诉讼最后阶段的事项。
家庭顾问会进行一系列访谈,包括与每个孩子和父母的单独访谈,以及与其他重要人物的访谈,如成年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兄弟姐妹、伴侣或祖父母。年龄较大、足够成熟的孩子通常会与成年人分开面谈,以便为他们提供一个可以轻松表达意见的环境。家庭顾问还可以观察子女与父母双方之间的互动。
在面谈和观察之后,家庭顾问将向法庭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包括儿童表达的任何意见,从而使法庭能够听取儿童的意见。
法院是否必须遵从儿童的意见?
儿童不必表达意见 [29]。但是,如果他们表达了意见,虽然法院可能会考虑儿童的意见,但他们并没有义务遵循任何要求。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决定对儿童的意见给予多大的重视(如果有的话)。如果法院裁定儿童表达的意见不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法院将无法为此下达命令。
需要注意的重要一点是,让子女拥有或感觉自己拥有与父母分居有关的决策权是不合适的。即使法庭考虑了子女的意愿,也不能由子女来决定如何安排对他们的照顾。
法院何时不宜考虑儿童的意见?
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不宜考虑儿童的意见。这些情况包括儿童年龄太小或心智不成熟,或者不能/不充分理解问题,无法做出知情决定。
必须对每个案件进行单独评估,以确定儿童的意见是否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如果儿童的意见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或者如果儿童明显受到任何一方的负面影响,法院可以决定拒绝儿童的意愿[30]。但是,如果法院拒绝儿童的意愿,则必须提供明确的拒绝理由,尤其是在独立儿童律师提出应重视儿童意见的情况下[31]。
独立儿童律师
独立儿童律师(ICL)是家庭法诉讼程序中独立、中立的一方。由于儿童通常不能出庭,法院有时会指定一名独立儿童律师代表儿童的最大利益,特别是当法院要求进行独立评估时。
国际家事法庭将仔细考虑各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儿童表达的意见。然后,独立调查委员会将向法庭提出他们认为最符合儿童利益的建议。
谁可以为孩子申请 ICL?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指定国际联络员:
- 一个孩子
- 关注儿童福利的组织;或
- 任何其他人。
什么情况下应指定 ICL 指导原则
法院在审查指定国际家庭法律顾问的申请时,会考虑某些准则。在以下情况下,申请很可能会成功
- 有虐待儿童的指控;
- 双方之间存在明显难以解决的冲突;
- 孩子与父母一方或双方疏远;
- 存在影响儿童的文化或宗教差异问题;
- 任何一方或其他重要人物的性偏好或性行为可能会影响儿童的福利;
- 任何一方、另一重要人物或儿童患有严重的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
- 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是合适的常住父母;
- 成熟的孩子表达了强烈的观点,可能会导致长期关系的改变;
- 一方提议将儿童永久迁出管辖区(异地安置);
- 有人提议将兄弟姐妹分开;
- 各方均无法律代表;或
- 儿童的利益,尤其是医疗方面的利益,没有得到其中一方的充分代表。
ICL 的作用是什么?
国际家事联络员的职责是根据现有证据,就什么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形成独立意见。独立调查委员会必须始终按照他们认为最符合儿童利益的方式行事。如果国际家事法律顾问室确信某项行动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那么他们必须向法庭提交一份建议书,建议采取该行动。尽管国际儿童法律顾问代表儿童的最大利益,但国际儿童法律顾问不是儿童的个人法律代表,没有义务按照儿童的指示行事。
ICL 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国际儿童法律顾问有特定的职责,包括在与诉讼各方打交道时公正行事的职责。他们还有责任确保向法庭充分陈述儿童表达的任何意见,并根据儿童的最佳利益,促进就诉讼中的争议事项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如果在诉讼程序中要使用与儿童有关的报告或任何其他文件,国际家事法律顾问必须对报告或文件进行分析,找出对确定儿童最大利益最重要的事项,并提请法庭注意这些事项。国际家事联络员的具体职责是尽量减少与家庭法诉讼有关的对儿童的创伤,因此,除非披露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否则没有义务也不能被要求向法庭披露任何信息。
谁来支付 ICL 的费用?
虽然国际民事诉讼通常由法律援助提供资金,但也可能由其中一方或双方私人出资。
联系我们
对各方而言,处理亲子关系可能是一个充满情感和困难的过程。我们可以提供以下帮助
- 庭外解决亲子关系问题;
- 制定育儿计划;
- 申请同意令;
- 申请育儿令;
- 为申请父母养育令进行辩护;
- 让法庭听到您孩子的声音;和/或
- 任何其他家庭法事务。
________
参考资料
- 1975 年家庭法》第 61B 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64B 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61C 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61C 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61D 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61D 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64B(2)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61DA(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