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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家庭法案件中的海外资产

24 March 2025

“法院在处理多辖区财产分配时兼顾了公平性和实用性,确认分居后的遗产可与可分割资产池区别对待。以贡献和未来需求为基础的整体方法,在一个涉及大量海外财产的案件中取得了公正公平的结果”。- Lundquist & Lundquist (No 3) [2024] FedCFamC2F 1556

Table of Contents

伦奎斯特和伦奎斯特(第 3 号)[2024] FedCFamC2F 1556

导言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家事法院(第 2 庭)审理的Lundquist 诉 Lundquist(第 3 号)[2024] 案涉及长期婚姻破裂后复杂的财产分配问题。该案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资产,包括位于澳大利亚和英国的房产。关键争议在于澳大利亚法院是否是审理此案的适当法院,因为被告妻子认为英国应拥有管辖权。此外,本案还涉及申请人丈夫在分居后获得的大笔遗产的分类和处理问题。

法院必须考虑不方便法院原则,确定双方对婚姻资产池的贡献,并根据《1975 年家庭法法案》(澳大利亚联邦)下达公正公平的财产分配令。

背景介绍

双方于 1983 年开始同居,1984 年结婚。在整个婚姻存续期间,他们曾在不同时间居住在澳大利亚和英国。双方对分居日期存在争议,丈夫声称分居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而妻子则声称分居日期为 2022 年 10 月。分居后,丈夫于 2022 年 10 月在澳大利亚启动了财产清算程序。然而,妻子反对该诉讼,认为澳大利亚法院不是适当的法院,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该事项应在联合王国裁决。

这对夫妇的资产池非常庞大,包括房地产、公司权益、养老金以及在澳大利亚和英国的投资。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处理丈夫在分居后获得的一笔巨额遗产。这笔遗产约为 800 万美元,来自其已故母亲的遗产。丈夫试图将这笔钱排除在婚姻资产池之外,辩称这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应进行分割。

关键法律问题和法院面临的问题

法院必须考虑

  1. 不便审理的法院:鉴于妻子辩称英国是更合适的司法管辖区,是否应以澳大利亚不适合作为 争议的审理法院为由中止诉讼程序。
  2. 丈夫遗产的分类:丈夫在分居后获得的 800 万美元遗产应计入婚姻资产池还是作为独立资产处理。
  3. 贡献和调整:对婚姻存续期间和之后双方所做的经济和非经济贡献应给予多大的权重,特别是考虑到妻子在管理投资物业方面的作用以及丈夫的经济贡献。
  4. 未来需求和财务调整:根据《1975 年家庭法》(澳大利亚联邦)第75(2)条,妻子是否应在资产池中获得更多份额? 1975 年《家庭法》(澳大利亚联邦)第 75(2)条考虑到妻子的经济状况和未来的收入能力,妻子是否应根据 1975 年《家庭法》(澳大利亚联邦)第 75(2)条获得更大份额的资产。

判例和引用的先例

法院考虑了几个法律先例,包括

无方便法院:

  1. Henry v Henry [1996] HCA 51;(1996) 185 CLR 571– 确立了确定澳大利亚法院是否应为外国法院而拒绝行使管辖权的检验标准,明确了只有在澳大利亚明显不适合作为诉讼地的情况下才准许中止诉讼。

链接完整案例

  • Voth 诉 Manildra Flour Mills Pty Ltd [1990] HCA 55;(1990) 171 CLR 538– 重申只有在澳大利亚的诉讼程序会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严重和不公平的负担或损害时,才应拒绝行使管辖权。

链接完整案例

财产清算和继承考虑因素:

  1. Calvin 和 McTier [2017] FamCAFC 125;(2017)FLC 93-785– 确认分居后的遗产不包括在婚姻资产池中,除非这些遗产与共有资产混合在一起或存在经济依赖。

链接完整案例

  • 在邦尼奇婚姻案(1991 年)FLC 92-272 中–裁定分居后收到的遗产不会自动成为可分割财产的一部分,但在评估财务贡献和未来需求时可予以考虑。
  • Norbis 诉 Norbis [1986] HCA 17;(1986 年)161 CLR 513– 强调了《1975 年家庭法法案》(澳大利亚联邦)规定的财产分配的自由裁量性质,并强调法院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来实现公正和公平的结果。

链接完整案例

公正和公平分割原则:

  1. Hickey 和 Hickey [2003] FamCA 395;(2003) FLC 93-143– 规定了财产分配的四步方法:确定财产池、评估出资、考虑未来需求以及确定公正公平的结果。

链接完整案例

  • Stanford 诉 Stanford [2012] FamCAFC 1;(2012) 247 CLR 108– 强调财产分配必须公正公平,考虑到关系的历史和各方的贡献,而不是采用公式化的方法。

链接完整案例

有关引用案例的完整清单,请参阅判决书全文

法院的裁决

  1. 驳回 “不方便法院 “案:法院裁定澳大利亚并非明显不适当的诉讼地。妻子积极参与了诉讼程序,直到后期才提出反对意见。澳大利亚法院可以对人执行有关国际财产的命令。
  2. 遗产被视为独立的资产池:法院适用了 Calvin 和 McTier 以及 Bonnici 案中的先例,裁定 800 万美元的遗产应与婚姻资产分开考虑。
  3. 对婚姻共同财产的平等贡献:法院认为,双方在长达 38 年的婚姻生活中做出了同等贡献,包括财务、家务和管理方面的努力。妻子负责管理投资物业和家庭财务,而丈夫则从事专业工作并在经济上做出贡献。
  4. 有利于妻子的 60/40 分配:根据1975 年《家庭法》(澳大利亚联邦)第 75(2)条,考虑到妻子未来的经济需求,法院调整了非继承资产的分配,以有利于妻子。妻子获得了 940 万美元非继承资产的 60%。丈夫保留了澳大利亚的房产,而妻子则获得了英国的资产,包括产生租金的房产和商业利益。
  5. 最终命令和资产转让:法院命令将澳大利亚的房产转移到丈夫名下,将英国的房产和公司控股权转移到妻子名下,将某些贷款再融资到各自的名下,并向妻子支付 16,341 美元的平衡款,以实现 60/40 的分割。

法律影响和先例摘要

本案重申,要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批准中止诉讼,澳大利亚法院必须是一个明显不合适的法院,而不仅仅是两个可用法院之一。法院强化了一项普遍原则,即分居后收到的遗产应予以隔离,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将其包括在内,如与婚姻资产混合在一起。判决还强调,长期关系往往会导致平等贡献的结论,并根据分居后的实际情况进行财务调整。最后,本案表明了第 75(2)条因素在确保公平分割资产方面的重要性,尤其是在支持经济状况不佳的配偶方面。

关键词

  • 家庭法
  • 财产清算
  • 国际管辖权
  • 无协议法院
  • 继承
  • 会费
  • 财务调整
  •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家事法院

结论和行动呼吁

伦奎斯特诉伦奎斯特案(第 3 号)[2024] 的判决强调了财产分配的复杂性,尤其是在涉及国际资产和重大遗产的案件中。法院的判决表明了确定管辖权适当性、公平评估出资以及确保对双方进行公平财务调整的重要性。本案进一步强调了分居后的遗产通常如何被视为有别于婚姻资产池,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将其纳入其中。

驾驭此类复杂问题需要专业的法律指导。在Pentana Stanton 律师事务所,我们在处理国际和高价值财产清算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为保护您的经济利益提供量身定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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