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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 专业过失

在维多利亚州,什么算作专业过失?不良结果与索赔之间的界限

人们之所以会找律师,往往是因为事情出了岔子:交易告吹、收到税单、估值暴跌。这种本能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并不关心结果是否令人失望。它提出的问题更为具体,而答案取决于一位谨慎的专业人士本应采取什么行动,而非事情最终的结果如何。 这一见解划清了“不幸的结果”与“值得提起诉讼的索赔”之间的界限。

本文是我们《专业过失指南》的一部分。如需了解业务概述、法律框架以及我们所涉足的领域,请从主页面开始浏览。

一览

主要收获

  • 专业过失并非指结果不佳。它是指未能达到该领域谨慎的专业人员应达到的标准,且该失职行为导致了法律所认可的损失。
  • 通常需要证明四个要素:注意义务、违反应尽标准、因果关系以及可认定的损失。每个要素均需单独证明,若其中任何一项未能得到证明,索赔请求即可能被驳回。
  • 该标准依据该领域的负责任实践,并在《1958年侵权法》(维多利亚州)第59条的框架内确立。单纯存在诚实的专业意见分歧,并不构成过失。
  • 专业人士可能同时承担合同义务和侵权义务,当出现真实且可预见的损失风险时,其义务范围可超出指示的严格字面含义。
  • 您是否具备索赔依据,取决于证据,而非主观感受。切实可行的第一步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您的权利地位受到损害之前,请律师对相关委托、工作内容及损失进行审查。

什么是专业过失

当受聘于人以提供专业技能和判断力的人士,其工作表现未达到该领域谨慎的专业人士应有的标准,且客户因此遭受损失时,即构成专业过失。 其核心关系在于信赖。客户缺乏该专业人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正是出于这一原因才聘请该专业人士,并依据其建议或工作结果采取行动。当因专业人士的疏忽导致这种信赖落空时,法律允许客户就因该疏忽而产生的损失获得赔偿。

正是这种信赖,使此类索赔区别于普通的商业失利。委托会计师设计交易结构,或委托评估师对房产价值进行认证的客户,通常无法自行核查相关工作。他们只能基于信任接受结果。专业人士在接受委托时,即承担了以合理谨慎和专业能力履行职责的义务。 过失是指违反了该义务,而非结果不佳这一事实本身。

这一原则适用于各行各业。法律从业者、会计师和税务顾问、财务顾问和理财规划师、评估师和测量师、工程师、房产过户律师以及保险经纪人,都以自己具备客户所不具备的专业技能为卖点。 疏忽的表现形式因领域而异,但其本质始终如一。关键问题始终在于:该专业人士是否在掌握相同信息且处于相同情境下,做到了一个能力合理的从业者理应做到的事情。

权利要求的四个要素

专业过失索赔属于过失法范畴,若相关工作是根据委托协议或聘用协议进行的,则通常也涉及合同法。要使索赔成立,索赔人通常必须证明四项要件。这四项要件需分别予以证明,即使其他要件均已成立,只要其中任何一项要件未得到证明,索赔仍可能被驳回。

注意义务

第一个要素是注意义务。接受委托的专业人士在履行委托时负有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责任。在大多数顾问关系中,这一义务并不存在争议,因为专业人士已同意提供服务,而客户也依赖于该服务。 更棘手的问题通常涉及该义务的范围,而非其存在本身:该义务究竟应向谁履行,以及其范围延伸至何处。在某些情况下,对委托该专业人士的客户所承担的义务,也可能延伸至专业人士明知会依赖其工作的第三方。

未达到规定标准

第二个要素是违约。当专业人士未能达到其所在领域要求的标准时,即构成违约。 该标准并非要求完美,也不以“理想从业者”为衡量基准。它是指一名具备合理能力、在该领域运用通常技能的专业人士所应达到的标准,其评估依据是同行间负责任的执业行为。是否构成违背义务是决定大多数专业过失索赔胜诉与否的关键,且几乎总是需要同领域从业者提供的独立专家证据。

因果关系

第三个要素是因果关系。仅凭专业人员存在疏忽是不够的。违约行为必须是造成损失的原因,即若非该违约行为,损失本不会发生,且该损失不能是违约行为过于间接的后果。 因果关系往往是争议的焦点,因为被告通常会辩称,即使没有违约行为,损失也会发生,或者某些后续事件切断了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链。原告必须证明,正是该疏忽行为导致了结果的不同。

已确认的损失

第四个要素是法律将予以赔偿的损失。若未造成损失,则无法获得任何赔偿。大多数专业过失索赔涉及经济损失,其衡量标准通常是客户当前所处状况与若工作是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完成时本应处于的状况之间的差额,以及与之相关的、并非过于间接的连带损失。 该损失必须属于法律认可的类型,并且必须予以证明,通常需提供具体证据而非仅凭主张。

护理标准

专业人士必须达到的标准是此类索赔的核心,在维多利亚州,该标准由《1958年侵权法》(维多利亚州)第59条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专业人士的行为在当时被澳大利亚该领域内大量受尊敬的从业者普遍视为合格的专业实践,则不构成过失,除非法院认为该观点不合理。这就是“同行专业意见标准”,它在实践中对索赔的构建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

因此,专家证据通常决定案件的走向。如果该领域的权威观点认为专业人士的做法是合理的,则索赔将难以成立,因为其行为符合公认的行业惯例;反之,如果任何谨慎的专业人士都不会采取此类行为,则可认定存在违约。 因此,争议的焦点与其说是案卷中记载的事实,不如说是该专业人士的行为是否属于谨慎的专业人士合理可能采取的行为范围之内。

因此,基于专业判断的诚实分歧并不构成疏忽。专业人士做出的许多决定都涉及在公认的方法之间进行合理选择,而选择其中一种方法——即使事后看来是个不恰当的选择——也不违反专业标准。 法律不会因一名谨慎的从业者做出了某项判断而对其进行处罚,如果这一判断也是受尊重的权威机构会做出的。这就是为什么仅凭一个不良结果,几乎无法判断是否存在索赔依据。

关于“同行专业意见标准”有一项限制值得了解。该标准用于评估专业人士在开展工作时是否达到了合格执业标准,但不涉及专业人士对风险进行警示的义务——《法案》对此作了单独规定。 换言之,在专业能力行为问题上,“负责任的同行实践”为专业人士提供的保护,并不能自动驳回针对该专业人士未向客户警示本应告知的风险所提出的投诉。

不良结果不等同于过失

要看清这条界线,最直观的方式就是通过结果与其产生该结果的行为之间的差异来判断。让我们不点名地思考一下,这一原则在我们所从事的各个领域中是如何体现的。其核心要义是相同的:仅凭结果本身,无法判断你身处界线的哪一侧。

一名律师。 一种基于当时可获得的信息而制定的合理诉讼策略,在庭审中仍可能败诉。 一桩案件的胜负可能取决于某位证人提供了无人能预见的证词。这虽是糟糕的结果,但并非过失。相比之下,如果律师在明确的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前未提起诉讼,从而导致本应成立的索赔请求因时效届满而消灭,那么无论案件最终结果如何,该律师的行为都已未达到应有的执业标准。

一名会计。 一种在提出建议时看似合理的架构,可能会因后来情况或法律的变化而失效,而这些变化是任何谨慎的从业者都无法预见的。这就是商业风险。如果会计师误读了一条明确的条款,导致客户承担了本可通过专业建议避免的债务,则该会计师已违反了职业标准,且由此造成的损失通常可以精确到具体金额。

一名评估师。 如果某项估值当时处于一位谨慎的评估师合理可能得出的范围之内,则不能仅因市场后来出现不利变动就认定其构成疏忽。判断标准应以当时一位合格的评估师可能得出的估值范围为准,而非事后诸葛亮的观点。 但若某项估值数字是任何合格的估值师都无法得出的,而贷款方随后却以此为依据,则情况就截然不同了。

一名理财顾问。 投资表现不佳,仅凭这一点并不能构成疏忽的证据,因为风险是该业务固有的。如果顾问推荐的产品显然不适合客户的具体情况,或者未能就客户本应了解的风险发出警告,则该顾问已未达到应有的标准。 如果该建议还具有误导性,则该行为除触犯过失法外,还可能违反《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第18条关于禁止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的规定。

兼任职责及职责范围

还有两个因素会影响索赔的表述方式,且这两者都可能影响索赔能否成功。第一个因素涉及义务的来源。 根据委托协议或聘用协议受聘的专业人士,通常同时承担合同法和侵权法上的义务(Astley v Austrust Ltd[1999] HCA 6;(1999) 197 CLR 1)。 这两类义务可以并行存在,且合同的存在并不取代过失中的注意义务。依据何种诉因,或者是否同时依据两者,可能对诉因何时产生以及如何处理任何过失行为等问题产生影响。

第二点涉及该义务的范围。委托协议、业务条款及任何工作范围文件界定了专业人士同意履行的职责,并划定了该义务的边界。过失案件的裁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业人士实际受托处理的事项范围,以及哪些事项超出了该范围。 话虽如此,专业人士的职责范围并不总是严格局限于委托指示的字面内容。当出现专业人士本应处理的、真实且可预见的损失风险时,其职责范围可进一步扩展(Hawkins v Clayton(1988) 164 CLR 539)。

从中得出的实际教训是:该义务的范围很少像被告所希望的那样狭窄,也不像失望的客户所期望的那样宽泛。 该义务的范围应结合委托协议、相关背景情况以及处于该位置的谨慎专业人士本应认识到的情况来确定。确定该义务的范围是构建索赔主张的一部分,也是早期审查旨在解答的问题之一。

如何判断您是否可能有权提出索赔

由于这四个要素需分别予以证明,因此“你是否具备索赔依据”这一问题实际上包含四个子问题,而这些问题的答案应依据案卷记录而非凭记忆得出。第一,是否存在法定义务,以及该义务的范围有多广;第二,相关工作是否未达到谨慎的专业人士应有的标准;第三,该失职是否导致了损失,抑或该损失本就会发生; 该损失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应予赔偿的范围,且能否量化?一个有力的索赔主张能满足上述所有四个条件;而一个薄弱的索赔主张通常会在因果关系或标准问题上受挫。

能够解答这些问题的材料包括:实际提供的服务、建议或工作成果,以及相关档案和往来信函,其中包括任何出席记录,以及是否曾发出过警告。 在事件发生后不久制作的 contemporaneous records 比事后重建的记录更具说服力,这也是尽早保存档案至关重要的原因之一。除了这些文件之外,还有关于一名谨慎的专业人士本应采取何种行动的独立专家证据。这些主张的评估依据是档案和专家意见,而非单方面的主张。

还有一个理由说明不应拖延。时效期限非常严格,且时效期间可能在损失显而易见之前就开始计算。关于时效期间如何计算以及何时开始的具体细节,请参阅我们关于时效期限的配套分析文章,但其实际要义很简单。 在各种选择尚存时,尽早进行客观评估可以保护您的权益,并能明确告诉您:不利结果究竟是值得提起的索赔,还是必须自行承担的商业损失。

本文提供了截至发布之日维多利亚州法律的一般信息。本文不构成法律建议。特定专业人士是否存在过失、对其适用的标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以及责任应如何分担,均取决于案件的具体事实和现有证据。 我们建议您在做出可能影响自身利益的决定之前,先向合格的律师寻求量身定制的法律建议。

常见问题

关于专业过失的解答

不。结果不佳本身并不构成疏忽。许多专业委托都存在真实的风险,即使工作已谨慎完成,也可能出现令人失望的结果。法律提出了一个更具体的问题:该专业人士是否做了其所在领域中一名具备合理能力的专业人士在同一时间、基于相同信息本应做的事情。 这一判断依据《1958年侵权法》(维多利亚州)第59条中该领域的负责任执业标准进行评估,通常需要独立专家的意见才能作出裁决。实际操作中的第一步是对该委托事项及相关工作进行审查。
专业过失索赔通常取决于以下四个要素:
  • 该专业人士对您应尽的注意义务;
  • 未达到该领域一名谨慎的专业人士应达到的标准;
  • 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导致了您的损失,而非该损失本就会发生;以及
  • 法律承认的、可量化的损失。
每项要件均需分别予以证明,因此只要其中任何一项不成立,主张便可能被驳回。在实践中,争议最常集中在“标准”和“因果关系”两方面,而这两者通常都需要专家证据来支持。
通常并非如此。专业人士做出的许多决定都涉及在公认的方法之间做出合理选择,选择其中一种而非另一种并不违反标准,即使事后看来这一选择并不理想。 根据《1958年侵权法》(维多利亚州)第59条,如果专业人士的行为被该领域内相当数量的受人尊敬的从业者普遍视为合格的执业行为,则不构成疏忽,除非法院认为该意见不合理。 如果任何谨慎的从业者都不会采取该专业人士所采取的行动,则可认定存在过失。
有时。委托协议界定了专业人士同意履行的职责,并划定了职责的边界,因此超出委托范围的事项通常也不属于索赔范围。 然而,专业人士的义务范围并不总是局限于委托指示的严格字面含义,当存在真实且可预见的损失风险时,其义务范围可能会进一步扩大(Hawkins v Clayton [1988] 164 CLR 539)。 根据委托协议受聘的专业人士通常同时承担合同法和侵权法上的义务(Astley v Austrust Ltd [1999] HCA 6;(1999) 197 CLR 1)。
在为处理该事项投入任何费用之前,先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实际提供的建议或工作、案卷及往来信函,以及您所遭受的损失;若情况需要,还会参考独立专家的意见,以确定相关标准是否得到满足。 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客观评估案件的实质,并将真正的索赔与必须自行承担的商业损失区分开来。鉴于时效限制通常较为严格,尽早进行评估还能在您仍有多种选择时,有效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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