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分居父母服务的子女监护权律师
我们为墨尔本和丹德农的分居父母就子女安排提供法律意见:在分居后达成协议,将协议记录在子女抚养计划(parenting plan)或同意令(consent orders)中,随着子女成长作出调整,以及在无法达成协议时诉诸法院。我们也代理较为棘手的案件:拟议的迁居、父母一方或子女身在海外、根深蒂固的冲突,或同时涉及家族企业的分居。澳大利亚法律已不再使用“监护权”(custody)这一说法。我们会向您解释法律现在的说法,并依据这些规定为您代理。
- 法律术语子女抚养令(parenting orders),而非监护权
- 现行法律改革自 2024 年 5 月 6 日起施行
- 我们的办公室墨尔本中央商务区和丹德农
必须经得起考验的子女抚养安排
每一宗涉及子女的分居,都会引出同样的问题:子女将住在哪里、他们将如何与父母双方各自相处,以及由谁作出重大决定。我们协助您解决这些问题,无论是在分居后不久就安排达成一致,将安排记录在子女抚养计划或同意令中,随着子女成长重新审视安排,还是在无法达成协议时请求法院作出裁决。有些案件更为重大:父母一方希望迁居,子女的生活横跨两个国家,冲突已根深蒂固,或家庭财务与同样需要分割的企业或信托交织在一起。这些案件我们同样代理。
我们依据 Family Law Act 1975 (Cth) 第 VII 部分为父母代理。我们的目标是达成这样的安排:切实有利于您的子女,法院会作出或批准,并且在多年之后依然行之有效。只要有可能,我们就通过协议达成这些安排;在无法达成协议时,我们便代理您进行诉讼。
子女住在哪里、与父母双方各自相处的时间,以及如何作出重大决定。
将您达成的协议记录在经签署的子女抚养计划中,或记录为法院无须进行有争议的庭审即可作出的同意令。
随着子女成长和家庭情况变化,重新审视子女抚养计划或法院命令。
在谈判中以及在家庭纠纷调解(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FDR)过程中代表您;在申请子女抚养令之前,一般须先进行家庭纠纷调解。
家庭纠纷调解在无法达成协议时,向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申请子女抚养令。
会使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处明显更加困难的迁居。
出国旅行、父母一方居住在海外,以及子女被带往或滞留在另一个国家。
依据家庭报告(family report)、儿童律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士的证据作出裁决的案件。
取代“监护权”的法律用语
Family Law Reform Act 1995 将“监护权”和“探视权”(access)这两个用语从澳大利亚家庭法中删除,自 1996 年 6 月起生效。Family Law Act 本身载明,父母一方不再被明确规定为对子女享有监护权,法院也不再能够作出以授予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为表述的命令(s 111B(2))。人们仍在搜索“监护权”,这正是本页使用这一用语的原因。法院作出的命令以及父母签署的协议,均以不同的用语表述,而且每一项都分别单独决定。
即大多数人所说的“监护权”。子女抚养令可以规定子女与谁同住,同住的对象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于一人(s 64B(2)(a))。
即过去所称的“探视权”或“探访”:子女与父母一方或其他人相处的时间(s 64B(2)(b))。沟通联系,包括通过电话和电子方式进行的沟通,另行处理(s 64B(2)(e) 和 (4))。
父母依法对子女所负有的一切义务、权力、责任和权限(s 61B)。无论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变化,父母双方均各自享有父母责任,除非法院命令另有规定(s 61C)。
重大决定:教育、宗教和文化教养、健康、子女的姓名,以及会使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处明显更加困难的居住安排变更(s 4(1))。
命令可以就全部重大长期事项或仅就其中部分事项,规定由各方共同决策(joint decision-making)或由一方单独决策(sole decision-making)(s 61D(3))。共同决策是指每一方都必须与另一方协商,并真诚努力作出共同决定(s 61DAA)。共同决策并不意味着同等的相处时间;而且除非命令另有规定,当时与子女在一起的一方无须就日常决定进行协商(s 61DAB)。
2024 年 5 月修订后,法院如何作出裁决
在决定是否作出某项子女抚养令时,法院必须将子女的最大利益作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paramount consideration)(s 60CA)。自 2024 年 5 月 6 日起施行的 Family Law Amendment Act 2023 (Cth) 改写了评估子女最大利益的方式。网上至今仍有大量关于监护权的内容,描述的是此前的法律状况。
法院现在必须考虑的事项(s 60CC(2))
- 何种安排能够促进子女的安全,以及每一位照顾子女之人的安全
- 子女所表达的任何意见
- 子女在成长发育、心理、情感和文化方面的需要
- 每一位享有或拟享有父母责任之人满足上述需要的能力
- 在安全的前提下,子女与其父母以及对其具有重要意义的其他人保持关系所带来的益处
- 与该子女具体情况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
对于原住民或托雷斯海峡岛民子女,法院还必须考虑该子女享有其文化的权利,以及任何拟作出的命令可能对这项权利造成的影响(s 60CC(3))。
2024 年 5 月 6 日的变化
推定已被废除
关于父母应平等共同承担父母责任(equal shared parental responsibility)的推定已被废除。现在,决策权根据与该名子女相关的证据进行分配:由各方共同决策或由一方单独决策,可涵盖全部重大长期事项,也可仅涵盖其中部分事项。
不再以同等时间为起点
法院不再被要求将同等时间,或“大量且重要的时间”(substantial and significant time),作为其推理过程中的一个步骤加以考虑。相处时间的安排仅依据子女的最大利益决定。该法案并未设定任何默认的时间分配。
安全优先
原有的两项首要考虑因素和一长串附加考虑因素,已被上述以安全为首的六项考虑因素所取代。子女的意见仍必须予以考虑,但任何人都不得要求子女表达意见(s 60CE)。
案件进入争议阶段后的两项重要变化
法院不得重新审议最终子女抚养令,除非法院已考虑自命令作出以来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并确信重新审议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全体当事方可以同意进行重新审议。最终命令旨在长期有效,因此首次作出的命令就必须妥当。
如已委任独立儿童律师(independent children's lawyer),该律师现在必须与子女会面,并给予子女表达意见的机会,除非子女未满 5 岁、本人不愿意,或存在特殊情况。该律师对子女的最大利益形成独立的看法,但并非子女的法律代理人。
携子女迁居、国际及高冲突案件
在这些子女抚养纠纷中,第一步一旦走错,最难挽回。每一类案件都取决于同一项最大利益标准,而所适用的事实却鲜少简单。
携子女迁居
根据该法案,会使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处明显更加困难的居住安排变更,属于重大长期事项(s 4(1))。如果命令规定共同决策,这意味着在作出任何改变之前,必须进行协商并真诚努力达成一致。如果父母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依据子女的最大利益作出裁决。应在迁居之前,而非之后,寻求法律意见。
国际案件
一旦子女抚养令已经生效,或有关子女抚养令的诉讼正在进行中,未经该法案所要求的书面同意或法院命令而将子女带离澳大利亚,即构成 Family Law Act 下的罪行(ss 65Y 和 65Z)。如果子女已被带往或滞留在另一个国家,澳大利亚通过依据 s 111B 制定的条例,实施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Hague Convention on the Civil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Child Abduction)。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处理,往往取决于子女的惯常居所地(s 111CD)。
高冲突纠纷
当父母无法就事实达成一致时,由证据决定。法院可以指示家庭顾问(family consultant)提交报告,而家庭顾问一般必须了解子女的意见并将其纳入报告(s 62G)。法院也可以委任独立儿童律师(s 68L)。我们从一开始就为这些证据做好准备,并让案件始终聚焦于子女,而非成年人之间的冲突。
当子女抚养与财产问题同时处理时
根据该法案,子女抚养与财产是两个独立的问题,适用不同的标准作出裁决,并且可以在不同时间解决。但在涉及规模可观的财产池、企业或信托的分居中,二者仍会相互影响,处理其中一项的策略必须兼顾另一项。
抚养子女也是一种贡献
在财产分割中,法院会考虑各方对家庭福祉所作的贡献,包括以操持家务者或父母身份所作的贡献(已婚伴侣适用 s 79(4)(c),事实伴侣适用 s 90SM(4)(c))。多年照顾子女的付出,与经济贡献列于同一清单之中。
子女与谁同住
法院还会考虑任何一方照顾未满 18 岁子女的程度,包括为该子女提供适当住所的需要,以及保护希望继续履行父母角色的一方的需要(s 79(5)(f) 和 (p),以及 s 90SM(5)(f) 和 (p))。子女将住在哪里,可能会影响家庭住宅的处理方式。
财产分割的现行运作方式当双方共有企业时
如果父母双方在同一家族企业或信托中工作、拥有权益或从中获取收入,分居结束的不仅是个人关系,还有工作关系。子女抚养安排必须配合以下问题:由谁保留企业、由谁负责日常经营,以及这对与子女相处的时间意味着什么。我们的执业领域涵盖商业法与家庭法,因此能够同时就两方面提供法律意见。
针对企业主的家庭法对于规模较大及通过架构持有的财产池,请参阅高价值财产分割。如需事先约定财务安排,或在分居后将其记录下来,请参阅具有约束力的财务协议。
在子女抚养事务的每个阶段提供深思熟虑的法律意见
了解子女与整体情况
我们从子女入手:他们的年龄、日常作息、需要和人际关系,以及已经尝试过的做法。然后再了解其余全貌:财产、任何家族企业、时机,以及您所追求的结果。我们也会从一开始就与您讨论费用,以及案件的资金可以如何安排。
构建证据与策略
子女抚养案件依据与该名子女相关的证据作出裁决。我们会确定法院需要看到哪些材料,及早为家庭报告和其他专业证据作出规划,并处理家庭纠纷调解事宜;在申请子女抚养令之前,一般须先进行家庭纠纷调解(s 60I)。
尽可能达成协议,必要时诉诸法院
许多子女抚养事务通过协议解决,并以同意令或子女抚养计划的形式记录下来。在无法达成协议时,我们以沉稳有度、准备充分的诉讼代理推进案件,着眼于子女的安排,而非冲突本身。
在最重要的事务上获得信赖
在与许多律师事务所接洽之后,我曾觉得寻求法律帮助并不适合我。但在与特别法律顾问 Peter Wood 交谈之后,我的看法彻底改变了。他学识渊博、慷慨大方、待人亲切,并且真心关怀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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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常问的有关监护权和子女抚养令的问题
最近一次审阅:2026 年 10 月。本页所引法定条款以 Family Law Act 1975 (Cth) 第 101 号汇编本(Compilation No. 101,汇编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10 日)为准,核对日期为 2026 年 10 月 8 日。本页内容为一般性信息,并非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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