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申请
婚姻关系的一方或事实关系的一方可在以下法院提起诉讼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家事法院 寻求分割双方持有的财产[1]. 这些程序被称为财产程序。
对提起财产诉讼的限制
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可以签订具有约束力的财务协议 (BFA),以保护他们的资产或分割任何现有资产。他们可以签订具有约束力的财务协议 [2,3,4]:
- 婚前协议”,俗称 ”婚前协议”;
- 在关系存续期间;或
- 分离后。
如果双方签订了有效的协议书,则可能无法就协议书适用的任何事项(如财产分配和配偶赡养费)启动财产诉讼程序。但是,未有效签订的协议书可能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明智的做法是寻求法律建议,以确定您是否属于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书的一方。
提起财产诉讼的时限
婚姻双方
没有规定已婚双方必须在离婚后才能启动财产诉讼程序;因此,可以在分居后立即启动诉讼程序。
但是,一旦双方离婚,必须在离婚令生效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起财产诉讼 [5]。只有经法院许可(法院许可)或双方同意,才能在此日期之后提起诉讼 [6]。
在考虑是否允许在 12 个月期限届满后提出的申请时,法院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例如 [7,8]:
- 双方是否有任何共同财产,以及法院是否必须采取行动以结束《1975 年家庭法法案》 (澳大利亚联邦)第 81 条所指的经济关系;
- 如果不批准,婚姻的一方或子女是否会陷入困境;以及
- 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是否以欺诈和/或胁迫手段获得同意。
事实关系当事人
启动财产诉讼程序没有最短等待期,因此可以在分居后立即启动诉讼程序。但是,诉讼程序必须启动 [9,10,11]:
- 离职两年内;
- 双方之间的双边财务协议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后 12 个月;或
- 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
只有在获得法院许可(法庭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在此日期之后提起诉讼 [12]。法院在考虑是否允许在两年期限(或 12 个月的 BFA 期限)届满后提出的申请时,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如 [13,14]:
- 双方是否有任何共同财产,法院是否必须采取行动,以结束 1975 年《家庭法》 (澳大利亚联邦)第 90ST 条所指的经济关系;
- 如果不批准许可,当事人或其子女是否会遭受困难;以及
- 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无论该同意是否通过欺诈或不合情理的行为获得。
法院可以命令什么?
对于财产诉讼,法院可以下达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命令,包括 [15、16]:
- 改变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或
- 以财产替代财产权益。
法院确定适当命令–四/五步程序
为确定应下达何种命令(如果有的话),法院一般会遵循以下四/五步程序。
- 除非法院确信在所有情况下下达财产令都是公正公平的,否则法院不会下达财产令 [17]。根据Stanford v Stanford 案,法院可能认为在以下情况下下达命令是公正公平的[18]:
- 双方不再共同使用财产;
- 现有财产安排所依据的明示和暗示假设因婚姻或关系的自愿解除而终止;或
- 赡养令无法满足一方未得到满足的需求。
- 如果双方已经分居,则很容易满足公正和公平的要求。
- 如果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财产调整令是公正公平的,则会考虑应下达哪些命令。为此,法院将在听证之日对双方的财产进行鉴定和估价。为协助法院工作,双方必须向法院提供与其财务状况相关的所有信息,充分披露其财务状况。这包括各方的资产和负债清单。如果双方无法就某项资产的价值达成一致,法院可依据相关文件和专家的独立估值。
- 然后,法院将确定和评估各方的贡献,并根据其贡献确定其应享权利 [19]。法院将考虑经济贡献、非经济贡献以及对家庭福利的贡献 [20,21,22]。
- 财务捐助包括婚姻或关系的一方或婚姻或关系的子女或其代表为获取、保护和/或改善双方的任何财产而做出的直接或间接财务捐助[23]。
- 直接经济贡献可能包括将土地或财产带入婚姻或关系中、支付房屋押金、支付抵押贷款还款、支付房屋维修或扩建费用、接受亲戚的礼物和/或接受遗产。
- 间接经济贡献可能包括一方支付家庭开支,而另一方用自己的收入偿还抵押贷款,一方的父母提供免费住宿等。
- 非财务捐助包括婚姻或关系一方或代表婚姻或关系一方或婚姻或关系子女为获取、保护和/或改善双方的任何财产而做出的直接或间接非财务捐助[24]。
- 直接的非资金捐助可包括重新粉刷家庭住宅、装修、美化环境和园艺。
- 间接的非经济贡献可能包括放弃你的事业,在家抚养孩子,这样你的伴侣就能为这段关系贡献更多的经济资产。
- 对家庭福利的贡献包括婚姻或关系中的一方为家庭福利做出的贡献,例如您以家庭主妇或父母的身份做出的贡献(例如打扫卫生、做饭、照顾孩子和做家务)[25]。这些贡献必须是您个人做出的,不包括代表各方做出的贡献(例如,您的父母照看您的孩子就不能算作您的贡献)[26]。
- 财务捐助包括婚姻或关系的一方或婚姻或关系的子女或其代表为获取、保护和/或改善双方的任何财产而做出的直接或间接财务捐助[23]。
如果一方通过挥霍或耗散的方式不合理地处置了有价值的资产,法院会将其视为名义财产。这一名义财产将重新加入资产池,损失由挥霍者/耗散者/处置者承担。这可能包括一方有以下行为的情况:
- 物理损坏的财产;
- 未能保全资产;
- 受到经济处罚;和/或
- 通过上瘾(如赌博)而消散。
- 然后,法院将考虑其他相关事项,以确定是否应对步骤 3 中确定的一方或双方基于缴款 的应享权利进行调整,如果进行调整,则确定调整的范围。法院可能考虑的相关事项包括[27,28,29]:
- 双方的收入能力;
- 影响婚姻或关系一方或婚姻或关系子女的任何其他命令;以及
- 一方已经提供、将要提供或可能有责任提供的子女抚养费。
- 赡养费并不是自动享有的权利,但法院也会考虑配偶赡养费,但须受[30]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
- 双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
- 各方的收入、财产和财务资源;
- 各方的有酬就业能力;
- 任何一方是否需要照顾 18 岁以下的子女;
- 一方对另一方的收入、赚钱能力、财产和/或财务资源的贡献;以及
- 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及其对寻求配偶赡养费一方收入能力的影响。
5.最后,法院将考虑拟议命令的效果,以确定它们是否会在各方之间产生总体公正和公平的结果 。因此,公正和公平的要求贯穿整个程序[31]。
联系我们
如果您已婚、分居或刚刚离婚,并希望启动财产诉讼程序或寻求我们的代表在财产诉讼程序中为您辩护,请联系我们 Pentana Stanton Lawyers 经验丰富的团队。
参考资料
- 1975 年《家庭法》第 79、90SM 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90B、90UB 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90C、90UC 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90D 和 90UD 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44(3)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44(3)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44(4)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44(3AA)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44(5)(a)(i)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44(5)(a)(ii)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44(5)(b)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44(6)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44(6)(a)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44(5A)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79(1)(a)、90SM(1)(a)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79(1)(c)、90SM91)(c) 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79(2)、90SM(3)条。
- [2012] FamCAFC 1。
- 1975 年《家庭法》第 79(4)、90SM(4)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79(4)(a)、90SM(4)(a) 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79(4)(b)、90SM(4)(b) 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79(4)(c)、90SM(4)(c) 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79(4)(a)、90SM(4)(a)、90SM(4)(a)(i) 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79(4)(b)、90SM(4)(b)、90SM(4)(b)(i) 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79(4)(c)、90SM(4)(c) 条。
- AB 诉 ZB [2002] FamCA 1178。
- 1975 年《家庭法》第 79(4)(d)、90SM(4)(d) 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79(4)(f)、90SM(4)(f)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79(4)(g)、90SM(4)(g) 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75(2)、90SF(2)-(3) 条。
- 1975 年《家庭法》第 79(2)、90SM(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