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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法/董事纠纷

墨尔本的董事争议律师

董事纠纷的裁决依据是行为和程序,而非个人性格。Pentana Stanton 在维多利亚州各地为面临罢免的董事、陷入僵局的董事会以及根据《公司法》第 2F.1A 部分提出衍生索赔的股东提供服务。从第一次会议起就担任资深法律顾问,对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和《公司法》的实际允许范围有着清晰的认识。

主要收获

  • 2001 年《公司法》(澳大利亚联邦)第 180 至 184 条规定的董事职责是大多数董事争议的实质基础。谨慎标准是客观的,同样适用于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
  • 就上市公司而言,可根据第 203D 条,在两个月的特别通知后,通过成员普通决议将董事免职。董事会不能根据本条罢免同级董事。
  • 对于私营公司而言,第203C条是一项可替代的规定:成员可通过决议罢免董事,且公司章程可以取代或修改该规定。第203E条禁止董事罢免其他董事,该条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因此,在私营公司中,董事会是否可以罢免董事取决于公司章程。
  • 如果公司不追究董事的失职行为,股东或其他董事可根据第 2F.1A 部分第 236 和 237 条寻求提起法定衍生诉讼的许可。
  • 董事争议的第一步是程序性的,而非实质性的。通知、会议有效性、法定人数和主席权力决定了有争议的决议是否能付诸实施。解决董事争议的程序性缺陷多于违反职责的认定。
i.

本业务领域涵盖的内容

本页主要介绍我们为陷入董事会争议的客户提供的服务。这些客户包括面临被股东要求召开的会议罢免的董事、为衍生索赔进行辩护的董事、在平等任命者之间陷入僵局的董事会、章程与其商业期望不符的创始人,以及需要对公司不愿采取行动的董事实施违约行为的股东。此外,还包括开始是股东纠纷,后来变成董事纠纷的事项,因为所要求的补救措施是撤换或更换董事会。

我们最常见的纠纷涉及私营公司和家族企业。压力点是可以预见的:一名不再发挥重要作用的联合董事、一名成立了竞争实体的董事、一名因家庭法律事务而影响董事会决策的董事、一名利用决定票推动有利于一方的交易的董事长,以及一名两名董事无法就任何事情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公司瘫痪的董事会。这些纠纷首先是商业纠纷,其次才是个人纠纷,法律框架必须对此加以区分。

我们处理的纠纷涉及单独的工作流程。这包括与分居同时发生的董事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立场必须与企业主的家庭法相协调;还包括以股东压迫为由提出的纠纷,但其真正的补救措施是在董事会。在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商事法庭和联邦法院,我们都能应对自如。如果公司在此期间面临风险,我们还能处理紧急申请,以限制或强制召开会议。

ii.

澳大利亚的法律框架

澳大利亚的董事行为主要受《2001 年公司法》(澳大利亚联邦)管辖。第 180 至 184 条规定了实质性责任。第 180 条规定了谨慎和勤勉的责任,并以在相同情况下担任公司相同职务的合理人员的标准来衡量。第 181 条要求董事本着公司的最佳利益和正当目的善意行事。第 182 条禁止不当使用职位,第 183 条禁止不当使用作为董事获得的信息。第 184 条将最严重的违规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

第 180 条规定的注意义务是客观的,是大多数董事纠纷中的主要条款。新南威尔士州上诉法院在Daniels v Anderson(1995) 37 NSWLR 438 案(AWA 诉讼案)中确认,该标准不会因缺乏经验而降低,而是会在董事拥有特殊技能时提高。高等法院在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诉 Hellicar(2012) 247 CLR 345(James Hardie 诉讼案)一案中强化了客观标准,认定非执行董事批准发布有关公司石棉负债的误导性 ASX 公告,违反了第 180 条。第 180 条不仅适用于财务决策,也适用于关系到公司利益的声誉和信息披露决策。

在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审理的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诉 Adler[2002] NSWSC 171 案中,第 180、181、182 和 183 条规定的义务被一并适用,这仍然是一个经常被引用的案例。该董事被认定利用职务之便促成了一项有利于相关实体的交易,并被取消了二十年的董事资格。当行为被定性为同时违反了《公司法》的多个条款时,阿德勒是书信往来中最常用的例子。

在免职方面,上市公司和所有制公司的情况有所不同。第 203D 条适用于上市公司,该条规定,尽管公司章程、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协议或任何成员与董事之间的协议中有任何规定,仍可通过决议将董事免职。该程序要求至少在动议决议的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发出特别通知。董事有权向成员提交书面声明,并在会议上发言。董事会不能根据第 203D 条罢免董事。该权力属于成员。

对于私人公司而言,起点是第203C条,这是一项可替代性规定,根据该规定,公司可通过成员决议罢免一名董事并任命另一人接替。 由于这是一项可替代规则,公司的章程可以取代或修改它(第135条),且章程可自行规定罢免程序。第203E条规定,任何声称要罢免董事的董事决议、请求或通知均属无效,但该条仅适用于上市公司。 因此,在非上市公司中,董事是否可以自行罢免其他董事,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第203CA条增加了一项保障措施:如果根据成员决议罢免董事,且该决议生效之日公司将不再至少拥有一名董事,则该决议无效。 其实际后果是,大多数私营公司董事纠纷的胜负取决于章程而非《公司法》,且程序路径由对章程的细读决定,而非由一般原则决定。

如果公司本身不会强制执行违反义务的行为,则可以根据第 2F.1A 部分提起法定衍生诉讼。第 236 和 237 条允许成员、前成员、现任或前任高级职员申请许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或介入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法院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批准许可:公司很可能不会自己提起诉讼;申请人是善意行事的;批准许可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存在需要审理的严重问题;且公司已至少提前 14 天收到书面申请通知(除非法院认为即使未发出通知,给予许可仍属适当)。许可听证是一个关口,也是大多数衍生诉讼胜败的关键。

iii.

我们如何在这一领域开展工作

我们的方法是从实际管理董事会的文件开始。在通信中采取任何立场之前,都要阅读章程、股东协议、董事服务合同以及过去三年的会议记录。许多董事纠纷都是通过这些文件中关于法定人数、投票权、僵局、通知期以及章程中罢免机制与《公司法》规定的罢免之间的区别来解决或重构的。对章程的误读是罢免董事失败的最常见原因。

如果不向董事提供信息,第一步通常是以董事的身份提出书面查阅申请,必要时再根据第 247A 条提出申请。与公司成员相比,董事拥有单独的、更强的查阅公司记录的权利,这是基于他们对公司的信托 义务。当董事被拒之于会议或文件之外时,纠正步骤通常会产生支持实质性诉求的文件。

对于免职事项,诉讼很少是免职本身。而是免职的后果:董事的服务合同、任何股权归属、在同一会议上通过的决议的有效性,以及离职带来的个人责任问题,包括根据《公司法》第 588G 条对辞职前交易的剩余风险。我们在这些工作流程中同时开展工作,而不是依次进行。

对于衍生诉讼,许可听证被视为案件。就第 237 条的五项要求提供适当的证据,通常会决定案件是否会进一步审理。实质性申诉是其背后的基础,而许可申请则是胜诉的关键。

书信的语气很重要。我们在诉状中和酒桌上直言不讳,而在其他一切场合则有分寸。公司通常有员工、客户和金融家在观望。与有条不紊的步伐和在问题得不到解决时愿意处理此事的可信意愿相比,为咄咄逼人而咄咄逼人往往会导致更糟糕的和解结果。

我们在各行业开展活动

最常出现董事争议的地方

我们的董事争议案件涉及私营公司、家族企业、上市公司以及专业公司的董事会。以下是维多利亚州最常出现董事会争议问题的行业。

家族企业 代际交接纠纷、创始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冲突、免职争夺。
房地产与开发 项目实体董事会僵局、关联方交易审查、拒绝资金调用。
专业服务 董事会罢免权益合伙人,法人执业董事冲突。
保健与医疗 医疗机构董事会纠纷、服务实体董事冲突、离职抗辩。
上市公司 第 203D 条罢免申请、有争议的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召开的会议。
金融服务 基金经理董事纠纷、投资者衍生诉讼、关联方审查。
技术 创始人与投资人的董事纠纷,加薪后的董事会组成之争。
非营利组织 董事会治理纠纷、有争议的罢免、成员要求召开的会议。
战略

诉讼或商业解决方案

并非所有的董事争议都需要法院程序。许多有争议的罢免都可以通过仔细阅读公司章程和通知、纠正会议程序或通过谈判达成离职条件来解决,从而保留董事的服务合同权利和任何股权归属。解决董事争议的程序性缺陷要多于对违反职责的实质性认定。

其他事项在没有法院干预的情况下也无法解决。当罢免决议即将在有缺陷的通知中提出时,当董事会采取的措施将违反第 180 条或第 181 条的规定且无法逆转时,或者当董事被排除在账簿之外的情况表明存在更广泛的不当行为时,紧急中间申请是正确的应对措施。

就法定衍生诉讼而言,第 237 条规定的许可听证就是这种情况。就五项要求中的每一项提出适当的证据,将决定案件是否继续审理下去。实质性索赔是其背后的原因,而许可申请则是决定衍生诉讼胜负的关键。

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提前撤职的代价很少仅仅是法律费用。他们要承担的是因撤职方案不当而造成的声誉损失、辞职后仍需承担的个人责任,以及对商业关系的长期影响,而这种影响在事件结束后可能仍需继续。第一个决定是战略性决定。我们就是这样处理的。

横跨墨尔本和维多利亚州

墨尔本 CBD 律师事务所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业务

我们的主要办事处位于墨尔本中央商务区的朗斯代尔街(Lonsdale Street),步行即可到达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商事法庭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由于值班法官和实践法庭都在中央商务区,因此需要紧急中间救济的主任事务都在中央商务区处理。

我们还在丹顿农设有办事处,为墨尔本东南部和吉普斯兰提供服务。我们的董事纠纷客户来自墨尔本和维多利亚地区。初次会议可在任一办公室亲自进行,也可通过视频或电话进行。

  • 墨尔本中央商务区
  • 南岸
  • 码头区
  • 里士满
  • 南雅拉
  • 图拉克
  • 布莱顿
  • 山楂树
  • 邱园
  • 坎伯韦尔
  • 丹顿农
  • 维多利亚地区
客户聘用我们的原因

资深的判断力、深思熟虑的律师和拒绝模板化的做法

董事争议的裁决依据是行为和程序,而非个人性格。我们所处理的事务具有重大的商业意义,对个人有重大影响,而且往往时间紧迫。

第一届会议的资深从业人员

阅读章程和服务合同的资深执业医师就是负责处理事务的资深执业医师。档案一旦确定范围,就不会再向下移交。

协调商业法、家庭法和遗产法之间的关系

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董事纠纷往往涉及更大的范围。我们将董事会的立场与分居、信托和遗产工作流程相协调,使其相互交叉。

经过验证的权威内容,而非一般内容

本页的框架以指定案例和具体法规章节为基础。在撰写之前,而不是在撰写之后,我们都会根据澳大利亚法律数据库(AustLII)和权威报告对引文进行核实。

自由裁量权是简介的一部分

对于私人客户和有争议的上市公司事务,管理谁知道什么、何时知道,往往与法律立场同等重要。我们不公开我们的事务。

舒适的 CBD 法院

我们理所当然地在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商事法庭审理董事事务。紧急申请会在同一周提交实践法庭和值班法官。

战略性而非程序性计费

我们会把时间花在推动事情发展的决定上。对于不改变立场的程序性信函,我们会简短地解释原因。

常见问题

董事在参与之前要问的问题

这取决于公司的类型。在上市公司中,答案是否定的。《2001年公司法》(联邦)第203E条规定,任何旨在罢免董事或要求董事离职的董事决议、请求或通知均属无效。 解任须依据第203D条由股东通过决议,该条通常要求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两个月向公司发出拟动议该决议的意向通知。在非上市公司中,第203E条不适用。 第203C条是一项可被取代的规则,允许股东通过决议罢免董事,且公司章程可以取代或修改该规则,因此其他董事能否罢免某位董事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若股东决议会导致私有公司没有至少一名董事,则该决议无效(第203CA条)。 在存在争议的事项中,公司章程是首先应查阅的文件。
第 203D 条要求至少在动议罢免决议的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发出特别通知。公司必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受影响的董事提供通知副本。董事有法定权利向股东提交篇幅合理的书面声明,并在会议上进行口头陈述。决议以普通决议通过,即超过 50%的投票通过。该规定优先于公司章程或公司与董事之间协议中的任何相反规定。程序合规事项。通知或陈述权方面的缺陷将支持限制会议或使决议无效的申请。
谨慎标准是客观的。2001 年《公司法》(澳大利亚联邦)第 180 条要求董事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一个合理的人在相同情况下担任公司董事并担任相同职务、承担相同责任时会达到的谨慎和勤勉程度为标准。新南威尔士州上诉法院在 Daniels 诉 Anderson (1995) 37 NSWLR 438 一案中确认,该标准不会因缺乏经验而降低。高等法院在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诉 Hellicar (2012) 247 CLR 345 一案中强化了这一标准,在该案中,非执行董事因批准了一份误导性的 ASX 公告而被认定违反了第 180 条。以特殊技能或经验为由提高而非降低门槛。
2001 年《公司法》(澳大利亚联邦)第 236 和 237 条允许公司成员、前成员、现任或前任高管申请许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或介入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根据第 237(2)条,如果法院确信以下五点,则必须给予许可:公司很可能不会自行提起诉讼;申请人是善意行事;给予申请人许可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存在严重问题需要审理;申请人在提出申请至少 14 天前,已就申请意向及理由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或法院认为即使未发出该通知,给予许可仍属适当)。许可听证是一个关口,也是大多数衍生诉讼作出实质性裁决的地方。
辞职并不能消除任职期间的行为风险。违反第 180 至 184 条的行为可由公司、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或董事离职后的衍生申请人追究。第 588G 条规定的个人因破产交易而面临的风险继续存在于董事在任期间产生的债务中,并不因其后的辞职而消除。董事的准入、赔偿和保险契约(如果有的话)成为离职时的实际问题。如果辞职被质疑为虚假或企图逃避责任,辞职本身也会受到质疑。我们通常会向即将离任的董事提供文件和时间方面的建议,以尽量减少剩余风险。
与我们联系

在通知送达之前,董事会的资深律师。

我们在维多利亚州各地为董事、董事会和股东代理董事免职、董事会僵局和衍生诉讼事宜。初步咨询保密,由资深从业人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