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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法/合伙纠纷

墨尔本合伙争议律师

合伙关系纠纷取决于三个方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的信托责任以及《1958 年合伙关系法》(维多利亚州)允许的解散方式。Pentana Stanton 为维多利亚州的专业公司、家族合伙企业和商业合资企业的合伙人提供服务。从第一次会议起就担任资深律师,对协议的适用范围和法案的适用范围有着清晰的认识。

主要收获

  • 维多利亚州的合伙关系受《1958 年合伙关系法》(维多利亚州)管辖。该法第 5 条定义了合伙关系,第 32 至 34 条规定了合伙人的法定义务,第 39 条规定了法院解散合伙关系的理由。
  • 合伙人之间互负信托责任。高等法院的主要判例是 Birtchnell 诉 Equity Trustees, Executors and Agency Co Ltd (1929) 42 CLR 384 案,在该案中,Dixon J 参照公司的声明业务和实际交易过程确定了责任范围。
  • 合伙关系解散后,信托责任仍在继续,直至清算结束。Chan 诉 Zacharia(1984 年)154 CLR 178 案裁定,一名前合伙人将公司租约的利益据为己有,并将该利益推定地信托给已解散的合伙企业。
  • 在法律上不属于合伙关系的合资企业仍然可以是信托关系。United Dominions Corporation Ltd v Brian Pty Ltd (1985) 157 CLR 1 案确认,在适当情况下,合营者之间也可能存在使合伙人承担信托责任的相互信任。
  • 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是商业风险的定义。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任何合伙企业纠纷的第一时间都应在制定战略之前先确定风险。
i.

本业务领域涵盖的内容

本页主要介绍我们在有争议的合伙关系中为客户提供的服务。该群组包括专业服务公司(包括法律、医疗、会计和咨询业务)中的合伙人、经营业务或持有农村财产的家庭合伙企业、贸易和服务企业中的双向和三向合伙企业,以及在法律上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合伙企业的商业合资企业。它还包括因关系破裂而产生的纠纷,以及随着基础业务的解体而成为合伙纠纷的纠纷。

合伙事务中的压力点是可以预见的。合伙人通过相关实体谋取私利。合伙人仍在公司时参与竞争。某个合伙人停止对工作或资本的贡献。协议中未提及当一名合伙人想退出,而另一名合伙人想继续经营时该怎么办。合伙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协议没有明确规定后果。合资方要求分得利润,而牵头方却说从来没有提过。在每种情况下,问题都是一样的。在协议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协议的实际内容是什么?

我们处理合伙事务中的单独工作流程。这包括根据赔偿和清算保险安排退出合伙人的专业合伙企业、通过单位信托或服务公司开展的合伙企业(争议同时涉及合伙企业救济和股东压迫),以及分居配偶也是合伙人且企业状况必须与企业主家庭法相协调的事项。我们擅长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商事法庭,并在合伙企业或其资产面临临时风险时,根据中间禁令程序处理紧急申请。

ii.

澳大利亚的法律框架

维多利亚州的合伙关系受《1958 年合伙关系法》(维州)管辖,该法与英国的《1890 年合伙关系法》基本相同。维多利亚州合伙企业法》第 5 条将合伙企业定义为以盈利为目的共同经营业务的人之间存在的关系。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其财产由合伙人持有。其义务是合伙人的义务。就合伙业务而言,每个合伙人都是公司的代理人。这些特点将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区分开来,并决定了合伙企业诉讼的大多数不同寻常之处。

维克法》第 32 至 34 条对合伙人规定了三项法定义务。第 32 条要求每位合伙人向任何合伙人或合伙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真实账目和影响合伙关系的所有事项的全部信息。第 33 条规定,如果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从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任何交易中,或从合伙人使用合伙企业财产、名称或业务联系中获得任何利益,则应向公司负责。第 34 条禁止合伙人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与公司性质相同的业务并与公司竞争,并要求合伙人说明在此类业务中获得的任何利润。这三节是合伙人对彼此受托责任的法定表述。

Birtchnell 诉 Equity Trustees, Executors and Agency Co Ltd(1929) 42 CLR 384 案是澳大利亚关于这些信托责任范围的主要权威。高等法院认为,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合伙人从涉及公司客户的土地交易中分得利润,但未向其他合伙人披露,该合伙人有责任向公司作出说明。Dixon 法官在 408 案中认为,合伙人受托义务所涉及的事项不仅取决于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的性质,还取决于实际进行的交易过程。该判决规定了一个机会是属于合伙义务范围还是真正不属于合伙义务范围的检验标准。

Chan v Zacharia(1984) 154 CLR 178 案涉及解散后信托责任的延续问题。两名医生解散了他们的医疗机构。其中一名前合伙人以自己的名义续签了行医场所的租约。高等法院认为,前合伙人以推定信托的方式为已解散的合伙企业持有新租约的利益。合伙人之间的信托责任至少持续到合伙关系结束为止。Deane 法官在 Chan 诉 Zacharia 一案中对信托原则的表述是澳大利亚对该规则最广泛的引用。

United Dominions Corporation Ltd v Brian Pty Ltd(1985) 157 CLR 1 将这一分析扩展到法律上不属于合伙关系的合资企业。高等法院确认,在适当情况下,即使合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受合同而非《合伙企业法》的约束,也可以认定合资企业之间存在相互信任,这种信任使合伙者负有信托责任。该判决非常重要,因为出于税收和责任方面的原因,许多商业工作都是以合资企业而非合伙企业的形式进行的,而各方通常认为合资企业的形式排除了信托义务。其实不然,只要有必要的信任。

维克法》第 39 条对法院解散做出了规定。法院可基于六种理由判令解散合伙企业,其中包括:考虑到企业的性质,某位合伙人的行为会对企业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某位合伙人故意或持续违反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经营只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进行;以及出现了法院认为应公正、公平地解散合伙企业的情况。公正和公平的理由是在协议未作规定且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已破裂到无法修复的情况下的主要条款。

iii.

我们如何在这一领域开展工作

我们的方法是从合伙协议、账目和资本状况入手。许多合伙纠纷都是通过协议中关于入伙、退伙、驱逐、僵局以及退出时商誉的实际规定来解决或重构的。如果协议未作规定或已过时,则适用《1958 年合伙关系法》(维多利亚州)的默认条款,而这些默认条款很少能反映出当事人在深思熟虑后的选择。合伙关系纠纷的前九十天通常是在协议与《合伙关系法》之间找出差距。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导致通信行为的风险因素。合伙人可以因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合伙债务而被起诉。即使是即将离任的合伙人也是如此,除非发生了有效的更替,否则他仍要对合伙期间产生的债务负责。对债权人、金融家和交易对手的映射风险发生在采取任何通信立场之前,而不是之后。

如果在争议进行期间存在合伙资产耗散或合伙业务转移的严重风险,我们会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其途径与其他商业纠纷相同,包括限制滥用机密信息或业务联系的中间禁令,以及在实质性诉讼之前保全资产的冻结令。我们的紧急禁令业务经常在合伙事务中处理这些申请。

对于专业合伙企业而言,工作重点往往不在于合伙企业是否会解散,而在于商誉、与客户的联系、清偿债务和办公室租赁如何在继续合伙人和离任合伙人之间分配。独立估值事宜。我们会向具有专业服务经验的估值师简要介绍估值方法并进行指导,因为估值方法对金额数字的影响远大于对权益百分比的影响。

书信的语气很重要。我们在诉状中和律师席上直言不讳,而在其他一切场合则有分寸。专业公司内部的合伙纠纷通常通过协商退出的方式解决,因为任何一方都不希望将此事公之于众。公司有客户、员工和声誉需要维护。为程序而程序的咄咄逼人往往会比有条不紊的步伐以及在问题得不到解决时根据第 39 条寻求解散的可信意愿产生更糟糕的解决方案。

我们在各行业开展活动

最常出现合伙纠纷的地方

我们的合伙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专业服务公司、家族企业、贸易合伙企业和商业合资企业。以下是维多利亚州最常出现合伙纠纷的行业。

法律合伙企业 权益合伙人退出、清算责任、离职时的客户关系分配。
医疗机构 执业所有权纠纷、服务实体分配、退出时的商誉。
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驱逐诉讼、限制执行、客户群分配。
建筑行业 双向和三向贸易伙伴关系、项目实体纠纷、资产分配。
物业合资企业 合资开发公司僵局、利润分配纠纷、信托责任索赔。
家族企业 世代合伙纠纷、兄弟姐妹分居、家庭农场解散。
酒店业和零售业 共同创始人合伙关系纠纷、退出时的品牌和场地分配。
联合医疗 医疗保健联合执业伙伴关系、团体退出纠纷、限制事项。
战略

诉讼或商业解决方案

并非每一起合伙纠纷都需要法院诉讼。大多数专业合伙企业的退出都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协商的条款包括商誉分配、清算、办公室租赁以及继续合伙的合伙人与即将离任的合伙人之间的客户关系。这项工作更多涉及的是估值和结构,而不是谁在法律上是正确的。

其他事项在没有法院干预的情况下无法实际解决。当合伙人通过相关实体获得合伙机会时,当资产被转移出公司时,当账簿已无法查阅时,或者当协议过于沉默,以至于《1958 年合伙关系法》(维克)的默认条款使各方陷入困境时,启动程序是正确的应对方法。

在有争议的合伙事务中,法院通常会根据第 39 条申请解散,特别是以公正和公平为由。第 39 条规定的解散威胁会使和解讨论更加集中,因为任何一方都不希望法院下令清盘,而不是协商退出,尤其是在专业公司中,公开列出合伙解散程序本身就是一种商业成本。

对于高资产净值客户和专业公司而言,早期决策失误的代价很少仅仅是法律费用。有争议的合伙诉讼所带来的声誉后果、对基本业务的影响以及对专业网络的长期影响才是问题结束后需要继续面对的。第一个决定是战略性决定。我们就是这样处理的。

横跨墨尔本和维多利亚州

墨尔本 CBD 律师事务所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业务

我们的主要办事处位于墨尔本中央商务区的朗斯代尔街(Lonsdale Street),步行即可到达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商事法庭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由于商事法院和高级商事律师协会都在中央商务区,因此法庭审理的合伙事务都在中央商务区进行。

我们还在丹德农设有办事处,为墨尔本东南部和吉普斯兰提供服务。我们的合伙纠纷客户来自墨尔本和维多利亚地区。初次会议可在任一办公室亲自进行,也可通过视频或电话进行。

  • 墨尔本中央商务区
  • 南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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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丹德农
  • 维多利亚地区
客户聘用我们的原因

资深的判断力、深思熟虑的律师和拒绝模板化的做法

合伙纠纷很少只涉及法律权利。从根本上说,它们涉及商业价值的维护、商誉的分配以及商业关系恶化的实际后果的处理。

第一届会议的资深从业人员

阅读合伙协议、账目和资本状况的资深执业律师正是负责处理事务的资深执业律师。文件不是按名单递交的。

协调商业法、家庭法和遗产法之间的关系

合伙纠纷往往与分居、代际交接和遗产纠纷同时发生。我们会协调这些工作流程,而不是将其作为单独的委托案件处理。

经过验证的权威内容,而非一般内容

本页的框架以高等法院的权威文件和《合伙关系法》的具体条款为基础。在撰写之前,而不是在撰写之后,我们会根据澳大利亚法律索引库(AustLII)对引文进行核实。

自由裁量权是简介的一部分

特别是对于专业合伙企业而言,管理谁知道什么、什么时候知道,往往与法律地位同等重要。我们不公开我们的事务。

舒适的 CBD 法院

我们当然会在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商事法庭审理合伙解散和信托违约事宜。

战略性而非程序性计费

我们会把时间花在推动事情发展的决定上。对于不改变立场的程序性信函,我们会简短地解释原因。

常见问题

合作伙伴在参与之前要问的问题

根据《1958 年合伙企业法》(维多利亚州),维多利亚州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既相互承担法定义务,也相互承担衡平法上的信托义务。该法第 32 条要求合伙人就影响合伙关系的所有事项提供真实账目和完整信息。第 33 条规定,合伙人须对未经同意从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交易中或从合伙企业财产、名称或业务联系的任何使用中获得的任何利益负责。第 34 条禁止未经同意与公司竞争。这些法定义务的基础是高等法院在 Birtchnell 诉 Equity Trustees, Executors and Agency Co Ltd (1929) 42 CLR 384 一案中规定的更广泛的信托义务,Dixon J 参照公司的声明业务和实际交易过程对该义务进行了界定。正如高等法院在 Chan v Zacharia (1984) 154 CLR 178 一案中确认的那样,这些义务在公司解散后继续存在,直至清盘结束。
如果合伙协议中包含解散机制,则应首先根据其自身条款进行解散。如果协议未作规定,则可根据《1958 年合伙关系法》(维多利亚州)第 39 条,通过通知、共同协议或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方式解散合伙关系。第 39 条列出了六种理由,包括蓄意损害合伙业务的行为、故意或持续违反合伙协议、合伙业务只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进行,以及法院认为解散合伙关系是公正公平的情况。公正和公平的理由是有争议事项中的主要条款。法院还可发布附带命令,指示如何解散合伙企业,包括出售合伙企业财产和记录账目。
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则不可以。《1958 年合伙关系法》(维多利亚州)第 34 条禁止合伙人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经营与合伙企业性质相同且与之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要求该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交出其在此类业务中获得的任何利润。同意不必采用书面形式,但必须是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此外,Birtchnell v Equity Trustees, Executors and Agency Co Ltd (1929) 42 CLR 384 一案所阐明的更广泛的信义义务,涵盖源自合伙企业实际业务往来的商业机会,即使这些机会并不严格属于其声明的业务范围。合伙人如打算在相关领域开展活动,应事先取得同意并留存书面记录。事后才补办同意,很少能够补救已经发生的违反义务行为。
是的。合伙企业并非独立的法律实体。合伙人须对其担任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产生的债务和义务承担共同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还须承担共同及连带责任。退出的合伙人一般仍须对其合伙期间所产生的义务承担责任,除非已与相关债权人或交易对方就有效的债务更替(novation)达成协议。新加入的合伙人不会自动对其加入前已产生的义务承担责任,除非其通过协议承担这些义务。共同及连带责任是以普通合伙而非有限责任实体开展经营的决定性商业风险,这也正是大多数现代专业合伙采用法人化执业机构,或在合伙之上叠加服务信托结构来运作的原因。
可以适用。高等法院在 United Dominions Corporation Ltd v Brian Pty Ltd (1985) 157 CLR 1 一案中确认,不构成合伙关系的合资企业,其参与方之间的关系一般受具体合同而非《合伙关系法》调整,但如果各参与方彼此之间寄予了必要的信任,这种关系仍可能属于信义关系。法院认为,使合伙人之间负有信义义务的那种相互信任,在适当情况下也可能存在于合资各方之间。其实际意义在于,当事人不能仅凭把某种关系称为合资企业而非合伙关系,来规避信义义务。这些义务是否适用,取决于关系的实质,以及各方对彼此所寄予的信任。
与我们联系

在解散申请提出之前,为合伙企业提供资深法律意见。

我们在维多利亚州各地为合伙人、合资各方及专业事务所处理违反信义义务、合伙解散及退伙等事务。初步咨询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