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获
-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澳大利亚广播公司诉 O'Neill 案(2006 年)227 CLR 57 中应用了 Beecham Group Ltd 诉 Bristol Laboratories Pty Ltd 案(1968 年)118 CLR 618,阐述了澳大利亚目前对中间禁令的检验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有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审理,损害赔偿不是适当的补救措施,而且在权衡利弊后有利于批准禁令。
- 维多利亚州的冻结令受《2015 年最高法院(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 37A 号令和《SC Gen 17 号实务指南》管辖。检验标准是在诉讼理由上有充分的论据,以及存在因资产被转移、耗散或处理而无法履行判决的实际风险。
- 根据 Cardile v LED Builders Pty Ltd (1999) 198 CLR 380 一案中的测试,冻结令的适用范围可扩展至第三方,即第三方持有、控制或有权处置未来判决债务人的资产。
- 每位申请人都必须就损害赔偿做出通常的承诺。如果申请人在司法管辖区内没有足够的资产来支持该承诺,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担保。承诺是紧急申请中最容易被低估的风险。
- 当天申请是真实的。真正紧急的事项由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实践法庭和联邦法院值班法官单方面审理。当事人之间听证的返回日期通常是几天后,而不是几周后。
本业务领域涵盖的内容
本页主要介绍我们为需要在不可逆转的事情发生之前获得法院命令的客户提供的服务。这一组包括限制资产流失的冻结令、保存证据的搜查令、限制违约、违反保密规定、违反贸易限制、违反董事职责或威胁滥用公司机会的中间禁令。它还包括在较大争议中提出的紧急申请,如根据股东压迫诉讼程序发出的限制或强制召开会议或决议的命令,或根据董事争议诉讼程序发出的限制罢免的命令。
我们最常见的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除非法院介入,否则情况会发生变化,而金钱无法挽回。银行账户即将提现。股票即将转让。会议即将通过一项决议,而该决议一旦通过,就不能轻易解除。离职员工即将在竞争对手处使用机密信息。交易对手即将处置一项财产,而对该财产存在抵押或推定信托。在每种情况下,在正确的时间窗口内由正确的法院下达正确的命令,是可收回状况与永久损失之间的区别。
我们处理各种商业领域的紧急申请。最常见的理由是违反合同和贸易限制、违反信任和滥用机密信息、违反董事职责和不当转移机会,以及据称违反《2001 年公司法》(Cth)(其中第 1324 条规定了直接禁令的权力)的行为。我们在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实践法庭和联邦法院值班法官面前均能应对自如。我们还处理紧急申请,以支持涉及州际或海外因素的冻结令事宜。
澳大利亚的法律框架
在澳大利亚,任何中间禁令的出发点都是法院的衡平法管辖权,并以法院规则和相关法规作为补充。高等法院在Beecham Group Ltd v Bristol Laboratories Pty Ltd(1968) 118 CLR 618 案中确立了实质性测试。法院必须考虑申请人是否为所要求的救济提出了表面证据确凿的理由,以及如果拒绝签发禁制令,申请人所遭受的不便或伤害是否大于签发禁制令后答辩人所遭受的伤害。
高等法院在澳大利亚广播公司诉奥尼尔案(2006 年)227 CLR 57 中对该检验标准进行了阐述,并摒弃了英国美国氰胺公司的方法。法院会问,申请人是否已经证明在申请人是否有权获得救济的问题上存在严重的待决问题,申请人是否可能遭受损害而损害赔偿并不是适当的补救措施,以及在权衡利弊后是否有利于颁发禁令。法 庭 在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濟 助 時 , 須 考 慮 成 功 機 會 的 強 弱 , 而 這 個 最 低 限 度 並 非 英 格 蘭 較 低 的 測 詴 準 則 。
冻结令(前身为 Mareva 令)在维多利亚州受《2015 年最高法院(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 37A 号令管辖。联邦法院的规定载于《2011 年联邦法院规则》(澳大利亚联邦)第 7 部分。两家法院还实施了详细的《实践指南》,其中《实践指南 SC Gen 17》适用于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的冻结令。对冻结令的检验标准是,申请人就可在澳大利亚法院审理的诉因提出了有理有据的案件,并且存在以下真实风险:除非下达冻结令,否则预期判决将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因为预期判决债务人的资产将被转移出澳大利亚或以其他方式耗散。
高等法院在Cardile 诉 LED Builders Pty Ltd(1999) 198 CLR 380 一案中确定了针对第三方的冻结令的检验标准。冻结令的适用范围可扩展至并非实体程序当事人的人,只要该人持有、使用、有权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占有预期判决债务人的资产,或者判决债权人可通过某种程序向第三方追偿。Cardile 原则现已反映在澳大利亚各司法管辖区统一的法院规则和实践说明中。
在实践中,还有两个程序事项具有决定性意义。首先,申请人必须就损害赔偿作出通常的承诺,即向法院承诺,如果命令后来被撤销或被证明是错误取得的,申请人将赔偿答辩人和任何受影响的第三方因命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如果怀疑申请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承诺,法院会要求提供担保。其次,单方面申请有义务全面坦诚地披露信息。申请人已知的、与法院裁决有关或可能有关的材料必须披露,包括可能对申请人的案件不利的事项。未披露是在当事人之间退回日撤销命令的公认理由。
如果寻求限制的行为违反了《2001 年公司法》(澳大利亚联邦),第 1324 条规定了直接的法定强制令权力,可由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公司或利益受影响的个人提出申请。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很广,通常与一般衡平法管辖权并行,特别是在涉及可能违反董事职责或收购和集资规定的事项中。
我们如何在这一领域开展工作
第一个小时是结构性的,而不是叙述性的。我们需要知道实际寻求的救济是什么,针对谁,在哪个法院,现在有哪些证据,申请人可以诚实地做出哪些承诺。紧急申请失败的原因往往是证据不足和救济过度,而不是基本诉求的实质问题。我们将宣誓书和拟议的命令记录并行而非依次进行,以便所寻求的救济和支持救济的证据同步进行。
在时间确实紧迫的情况下,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实践法庭和联邦法院值班法官会在普通排期途径之外审理紧急申请。当天审理的情况确实存在,但并不多见。大多数紧急事项都会在提交申请后 24 小时至 72 小时内进行审理,并在数天后确定返回日期,以便在送达答辩人后进行各方之间的听证。如果救济金额巨大、答辩人资源充足或案件对声誉有影响,我们会向资深律师介绍情况。
具体到冻结令,财务工作立即开始。申请人支持损害赔偿承诺的能力是申请的一部分。在单方面申请冻结令时,我们通常会委托独立律师作为《实务指南 SC Gen 17》所要求的监督律师,并在宣誓书定稿前与申请人的会计师共同研究资产状况。
对于限制会议或决议的中间禁令,工作既是程序性的,也是公司性的。我们要阅读公司章程、会议通知、拟议决议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然后决定所寻求的救济是完全限制会议的禁令、限制特定决议的禁令还是第 1324 条下的命令。每种途径都有不同的证据形式,也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损害赔偿风险。
即使在紧急事件中,也要考虑到时间问题。法院被要求在短时间内下达一项严肃的命令。申请人的可信度是案件的一部分。我们在提交材料时和在律师席上都会直言不讳,对申请中的弱点坦诚相见,并对所寻求的救济范围严格把关。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下达范围较窄的命令,几乎总是比在证据不足的基础上下达范围较广的命令更有利于当事人。
紧急家庭法禁令
紧急禁令管辖权并不局限于商业事务。根据《1975 年家庭法法案》(澳大利亚联邦)第 114 条,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家事法院在家庭法诉讼中拥有发布强制令的广泛权力,包括禁止一方处理作为财产和解诉讼标的的财产的命令、保全婚姻资产的命令,以及在涉及公司实体、信托或合伙关系时根据第 90AE 条发布的约束第三方的命令。
对于企业主而言,紧急家庭法禁令最常出现在以下情况中:一方因考虑分居而将资产转移出公司结构;股份即将被转让给相关实体;受托人即将进行的分配将使财产索赔落空;或者董事配偶一方采取的措施损害了另一方可能享有的权利。该管辖权与《家庭法》第 106B 条相辅相成,后者允许法院撤销为使索赔落空而进行的交易。如果问题同时涉及家庭法和商业层面,我们会将紧急申请与我们的企业主家庭法业务进行协调,而不是将两者作为单独的委托案件处理。
网上诽谤和名誉保护
澳大利亚法院一直谨慎对待对涉嫌诽谤的出版物的事先限制。高等法院在澳大利亚广播公司诉 O'Neill(2006) 227 CLR 57 一案中重申,在申请禁止出版的禁令时,言论自由的价值在权衡利弊时占有重要地位,并根据这一推理在上诉阶段驳回了禁令。与一般商业禁令相比,限制出版的门槛更高。
这并不意味着在网络诽谤案件中不能使用禁令救济。如果发布的内容没有被辩解为基本属实,如果伤害是持续的、严重的,或者如果发布者是匿名的,在确定发布者之前无法进行实质性诉讼,法院可以针对中间人发出移除令、限制令和初步取证令。在网络诽谤案件中,首先要做的往往不是限制发布者的行为,而是查明发布者的身份,在平台层面删除出版物,并为实体诉讼保留出版物及其影响范围的证据。
紧急禁令申请中的证据
法院被要求在压缩的时限内就有限的材料下达严肃的命令。因此,证据必须准确、可信并有适当的依据。成功的申请一般要求有清晰的文件证据、针对所寻求救济的每个要素的宣誓书、确定损害赔偿无法弥补的损害,以及申请人在发现相关行为后立即采取行动的同期证据。
拖延会严重削弱紧急申请的效力。如果申请人在数周或数月前就已知道有关行为,只是现在才寻求法院干预,法院通常不愿意给予紧急救济。宣誓书通常必须解释时间,包括何时发现该行为,在此期间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及为什么现在申请是紧急的。如果申请是单方面提出的,则必须履行全面坦诚披露的义务:必须披露申请人已知的、与法院裁决相关的材料,包括对申请不利的事项。未披露是在返还日期撤销命令的公认独立理由。
最常出现紧急申请的地方
紧急事务并不局限于某个行业。在我们维多利亚州的实践中,时间紧迫的申请最常出现在以下行业。
什么时候申请是正确之举,什么时候不是
并非每一种紧急情况都需要立即向法院提出申请。在许多情况下,律师写一封简短的信通知对方,并辅以可信的立案意愿,就能取得与申请本身相同的结果,而无需支付费用、作出损害赔偿承诺以及承担命令被拒绝或撤销的风险。
其他事项需要立即备案。如果资产正在被转移,如果机密信息已被竞争对手掌握并使用,如果会议即将通过一项一旦执行就不可逆转的决议,或者如果出版物正在造成持续的声誉损害,申请必须在当天提交。等待谈判会给对方留有余地,并损害最终申请的可信度。
决定取决于对方在收到信函后可能采取的行动、威胁行为的真正可逆性、现有证据的力度以及申请人支持损害赔偿承诺的能力。我们会在第一封信发出之前,而不是发出之后做出判断。特别是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早期判断失误所造成的损失绝不仅仅是律师费。如果日后提出申请,则会在法院面前丧失信誉。
墨尔本中央商务区的一家诊所在全州范围内开展紧急申请业务
我们的主要办事处位于墨尔本中央商务区朗斯代尔街(Lonsdale Street),步行即可到达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实践法庭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处理紧急事务时,靠近法院非常重要:在时间确实紧迫的情况下,当日提交申请和当日举行听证会是切实可行的。
我们还在丹德农(Dandenong)设有办事处,为墨尔本东南部和吉普斯兰(Gippsland)提供服务。我们的紧急禁令客户来自墨尔本和维多利亚地区。首次来电由资深律师接听。
- 墨尔本中央商务区
- 南岸
- 码头区
- 里士满
- 南雅拉
- 图拉克
- 布莱顿
- 山楂树
- 邱园
- 坎伯韦尔
- 丹德农
- 维多利亚地区
在一小时内提供高级顾问,处理刻不容缓的事务
紧急申请需要准备、判断和迅速做出正确决定的意愿。我们所处理的事务时间紧迫,往往声誉卓著,很少采用一刀切的方法。
高级从业人员从第一个电话开始
决定是否提出申请的高级执业医师就是负责管理的高级执业医师。紧急事项不在分流名单之列。
当日申请,事不宜迟
在时间确实紧迫的情况下,会定期向维多利亚最高法院实践法庭和联邦法院值班法官提出当日申请。
协调商法和家庭法
紧急事务往往跨越这两个业务领域。我们会在商法和家事法的管辖范围内协调冻结令、资产保全和限制措施。
经过验证的权威内容,而非一般内容
本页的框架以高等法院的实际判例和法院适用的《惯例说明》为基础。引文均经过核实,而非转述。
自由裁量权是简介的一部分
对于私人和声誉敏感的事项,管理披露、封存令和化名申请是我们管理档案的一部分。
严格控制范围
我们寻求的是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下达范围较窄的命令,而不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下达范围较广的命令。在返还日期撤销或更改命令比没有命令更糟糕。
为面临紧急申请的客户提供阅读服务
这些文章探讨了该中心提出的问题:中间禁令何时真正起作用、对损害赔偿的承诺如何重塑申请、Cardile 第三方测试在何处起作用,以及维多利亚州实践法院对同日听证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