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案件 Ongaro & Abadzhiev (No 2) [2024] FedCFamC1F 878 一案。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家事法院(第 1 庭)审理的这起案件的核心是在对一起复杂的家庭法财产纠纷进行终审后提出的费用申请。申请人 Ongaro 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 Abadzhiev 女士支付诉讼费,理由是他在实质性诉讼中胜诉,而且被申请人拒绝和解提议的行为不合理。法院审议了根据1975 年《家庭法》(澳大利亚联邦)第 117 条下达费用令是否适当的问题,判定不应下达费用令。
背景介绍
双方之间的争议涉及重大的金融利益,包括阿巴杰耶夫家族信托基金,该基金持有 N 单位信托基金 25%的股份,而 N 单位信托基金是 LL 市房地产的所有者。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处于支付阶段的第 5 号超级基金养老金,该养老金应被归类为资产还是金融资源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都支付了大量的法律和会计费用。
2024 年 9 月 27 日,在Ongaro & Abadzhiev [2024] FedCFamC1F 653 案中,法院就 52/48 的财产分割做出了有利于 Abadzhiev 女士的判决,要求她向 Ongaro 先生支付 708,929 美元。 然而,有关信托资产和退休金分类的估值争议增加了判决结果的复杂性。
随后,Ongaro 先生申请讼费令,称自己胜诉,并称被告无理拒绝了合理的和解提议。他声称被告在关键问题上的法律立场薄弱,没有理由支付诉讼费用。
Abadzhiev 女士反对诉讼费申请,认为双方都没有胜诉,而且由于当时估值的不确定性, 她拒绝和解提议是合理的。她还声称,诉讼费申请是在 28 天期限之外提出的,因此在程序上存在缺陷。
关键法律问题和法院面临的问题
第 117 条的适用 117 第 117 节的适用1975 年家庭法法案》(澳大利亚联邦)第 117 条的适用:评估各方应自行承担费用的一般原则是否应因案件情况而被推翻。
当事方在诉讼中的胜诉:确定任何一方是否在实质性诉讼中完全或实质上败诉,从而有理由发出有利于另一方的费用令。
拒绝和解建议的合理性:根据现有的财务和估值证据,评估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的和解提议是否不合理。
费用申请的及时性:考虑申请人的费用申请是否在《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家事法院(家事法)2021 年规则》规定的 28 天期限内提交,或是否应准予延期。
费用令的依据:确定费用令(如果下达)应以赔偿为基础还是以当事人为基础进行评估。
第三方财务索赔的处理:评估答辩人关于欠双方成年女儿 115,190 美元的主张的有效性,以及这是否会影响总的费用评估。
判例和引用的先例
法院研究了有关家庭法事务中费用令的各种先例,包括
- Goold 诉澳大利亚联邦;Rootsey 诉澳大利亚联邦 [1993] FCA 157;(1993) 114 ALR 135– 规定在申请费用时应考虑真正的和解提议。法院利用这一先例来评估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的和解提议是否合理。
链接完整案例
- Murray & Murray (1990) FLC 92-173– 确认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胜诉并不自动使其有权获得讼费令。法院运用这一原则来评估 Ongaro 先生的部分胜诉是否证明有理由获得讼费裁决。
- Ongaro & Abadzhiev [2024] FedCFamC1F 653– 这是实质性诉讼程序中的主要判决,确定了双方之间的财产分割和经济责任,构成了费用申请的基础。
链接完整案例
- Robinson & Higginbotham [1991] FamCA 4;(1991) FLC 92-209– 解决了和解建议在确定费用令方面的重要性。法院利用这一先例审查了被告拒绝和解建议的行为是否不合理。
链接完整案例
- Roydon & Roydon [2024] FedCFamC1A 105;(2024) FLC 94-194– 重申只有在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合理的情况下,才应下达费用令。法院在裁定双方均未胜诉时考虑了这一原则,支持其驳回讼费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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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裁决
- 双方都没有完全失败:法院认为,双方的立场都有可争议之处,虽然申请人在某些问题上取得了成功,但被申请人 也取得了成功。52/48 的总体分割结果与被申请人在和解讨论中提出的建议并无明显差异。
- 费用申请的及时性:法院认定,Ongaro 先生的诉讼费申请是在《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家事法院(家事法)2021 年规则》规定的 28 天时限之外提交的。虽然有理由要求延期,但法院认为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允许超时申请。
- 拒绝和解提议的合理性:法院的结论是,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于 2023 年 10 月 5 日提出的和解要约有合理的理 由,特别是考虑到尚未解决的估值问题。该要约仅开放14 天,法院认为这不足以进行适当考虑。此外,最终审判结果与被申请人的谈判立场并无重大差异。
- 双方的行为:法院认为,双方在诉讼期间的行为举止都很得体,没有证据表明双方有不当行为,因此应下达讼费令。
- 第三方索赔的处理:被申请人辩称欠双方成年女儿 115 190 美元,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法院裁定,这一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不应作为共同资产池的负债处理,但这并不 证明有理由判被申请人支付诉讼费。
- 申请人法律费用的作用:Ongaro 先生要求支付 134,926 美元的法律费用,包括律师费、顾问费和专家费。法院注意到,双方都花费了大量的法律费用,而这些费用在复杂的财产纠纷中很常见。
- 最终裁决: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费用申请,裁定根据 1975 年《家庭法》(澳大利亚联邦)第 117(2A)条,不应下达费用令。拒绝和解提议被认为是合理的,双方都没有完全败诉。答辩人的费用反申请也被驳回。
法律影响和先例摘要
本案强化了家庭法费用申请中的关键原则,确认了《1975 年家庭法法案》(澳大利亚联邦)第 117 条规定的默认立场,即每一方都应承担自己的费用。该判决强调,一方并不能仅仅因为在某些问题上胜诉而自动有权获得费用。该判决还强调了根据当时的情况评估拒绝和解提议是否合理的重要性。此外,该判决还提醒人们,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费用申请,否则必须提供令人信服的延期理由。此外,它还强调了以证据证明第三方财务索赔的必要性,以影响费用的确定。
关键词
- 家庭法
- 费用申请
- 财产结算
-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家事法院
- 诉讼费用
- 和解提议
- 财政资源
- 家庭法》第 117 条
结论和行动呼吁
在 Ongaro & Abadzhiev (No 2) [2024] FedCFamC1F 878 一案中的判决Ongaro & Abadzhiev (No. 2) [2024] FedCFamC1F 878 一案的判决凸显了在家庭法纠纷中申请费用令所面临的挑战,并进一步表明,除非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法院不愿偏离各方自行承担费用的一般规则。本案强调了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和解提议、遵守程序时限以及为费用索赔提供明确证据的重要性。它还提醒我们,第三方的财务索赔必须有据可查,以影响费用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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