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位于墨尔本
离婚是其中属于行政手续的那一部分。它结束婚姻,但不分割任何财产。它真正会做的,是启动提起财产分割的 12 个月期限;而对于财产池中有企业、信托或专业执业机构的人来说,12 个月并不算长。我们提供的建议,既涉及文书,也同样涉及先后顺序。
两件独立的事项,只有其中一件是一纸表格
在澳大利亚,离婚属于联邦法律事务,实行无过错原则,而且单就离婚本身而言,近乎一项程序性事务。法院不会询问婚姻为何结束。法院要问的是:双方是否已分居 12 个月,以及是否已为任何未满 18 岁的子女作出妥善安排。
人们真正担心的几乎所有事情,都不在这份申请的范围之内:房产、公司、信托、自管养老基金、养老金、执业机构,以及子女与谁一起生活。这些事项没有一项会因离婚令而得到解决,也没有一项会自动发生。
我们在墨尔本和丹德农为分居涉及真正复杂财务问题的客户提供代理,处理的是财产分割与先后顺序,而不只是那份表格。
申请资格、12 个月规则、子女安排,以及何时提交申请。
确定分居日期,并在同一屋檐下分居的情况下加以证明。
确定财产池、进行估值,并赶在时限届满之前分割财产。
公司、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执业机构及自管养老基金。
子女的照顾安排,无论是通过协议还是法院命令确定。
无需诉讼即可解决财务问题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离婚令会启动一个倒计时,而多数人并不知道它已在进行
离婚令在法院作出后 1 个月零 1 天生效(Family Law Act 1975 (Cth),s 55(1)(a))。自那一刻起,您有 12 个月的时间就财产分割或配偶赡养费提起法律程序。此后,您需要获得法院的许可或另一方的同意(s 44(3))。
对于由一套房产和两个养老金账户构成的简单财产池而言,12 个月相当宽裕。但对于我们所代理的客户,情况往往并非如此。单是一家公司的估值就可能耗时数月。全权信托可能需要先拆解厘清,才有人能说清财产池里究竟有什么。跨多个实体进行全面而坦诚的披露需要时间,而当对方动作迟缓时,所需时间会更长。
离婚不会分割任何财产。它结束婚姻,并启动分割其余一切的期限。
以上种种并不意味着要推迟离婚。它的意思是:在决定何时提交申请时,要把财产分割纳入考虑,而不是将两者视为互不相关。这个决定值得在递交申请之前作出,而不是之后。
12 个月的期限
财产分割及配偶赡养费法律程序,必须在离婚生效后 12 个月内提起。超出这一时限,您就是在请求许可,而不是在行使权利,而且能否获得许可并无保证。
离婚不会处理的事项
它不会分割财产、转移房产、分割养老金、处理公司事务,也不会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除了为未满 18 岁的子女作出安排之外,它甚至不要求先解决上述任何一项。
先后顺序
您不必先离婚才能进行财产分割,也不必先完成财产分割才能离婚。孰先孰后是一项策略选择,而对于复杂的财产池而言,它通常是更重要的那项选择。
财产分割优先,文书其次
确定分居日期
一切都从这一日期起算:申请资格,而且往往还包括财产池的构成。在界限分明的分居中,这一日期很少引起争议;但如果一方仍住在原来的房子里,它就经常引起争议。因此,我们会及早确定这一日期并留存证据,而不是想当然地假定。
在倒计时开始之前摸清财产池
公司、信托、执业机构和基金,都需要时间才能妥善识别和估值,而结果会改变公平的财产分割应有的样子。我们宁愿在没有期限的时候完成这项工作,也不愿把它压缩到离婚令之后的 12 个月之内。
选择各项步骤的先后顺序
有时,及时申请离婚是正确的做法。有时,先解决财务问题,或以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将财务安排记录下来,会让您处于实质上更有利的位置。这是一个需要在掌握相关数字的情况下审慎作出的决定。
同一屋檐下分居
即使仍住在同一个家中,您也可以处于分居状态。该法案对此有明确规定:即使双方继续居住在同一住所,或一方继续为另一方提供某些家务服务,双方仍可被认定为已经分居(s 49(2))。为了子女而留在原处,或因双方都无力搬出而留下,都不会使这 12 个月停止计算。
但这确实会改变法院的要求。同一屋檐下分居必须以证据证明,而不能仅凭声称;如果您事先有所规划,这并不复杂,否则就会相当棘手。请参阅财产分割。
事实伴侣分居
这种情况下不涉及离婚申请,而且财务上的权利大体相同,但时限的运作方式不同。既没有需要等满的 12 个月分居期,也没有启动倒计时的离婚令,因此提出财产分割申请的期限,是从关系破裂本身起算的。
这会从相反的方向让人措手不及:没有任何正式程序标志起点,因此时限会悄然届满。请参阅资产分割以及具有约束力的财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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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常见问题,内容更新至 2026 年
最近一次审阅:2026 年 7 月。本页所引条款均指 Family Law Act 1975 (Cth) 中的条款,该法案适用于全国。离婚及家庭法事务由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处理。本页内容为一般性信息,并非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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