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尔本家庭纠纷调解代理律师
适用于涉及企业、家族信托、规模可观的资产或高冲突子女抚养纠纷的分居案件。在家庭纠纷调解(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FDR)、调解和谈判的整个过程中,我们作为您的律师代理您。调解员独立于双方;我们的职责是准备并陈述您的案情。随后,我们将协议转化为同意令(consent orders);对于财产纠纷,我们还可以将案件提交仲裁。每一个步骤都按照案件将进入庭审的标准来准备,从而使结果经得起考验。
- 子女抚养事务须先取得证明书或豁免
- 财产事务提起诉讼前须完成诉前步骤
- 仲裁仅限财产与财务事项
大多数复杂案件最终都会和解。问题在于以何种条件和解。
极少有家庭法案件是在最终庭审之后由法官裁决每一个争议问题而告终的。大多数案件会更早得到解决:在家庭纠纷调解中、在调解中、在双方律师之间的谈判中,或者就财产事务而言,在双方选定的仲裁员面前。法律也期望如此。没有家庭纠纷调解证明书,一般无法提交子女抚养申请;而法院规则要求在提起诉讼之前,须采取真诚的步骤解决财产纠纷。
在复杂案件中,变化的是公平协议所依赖的基础:一家需要估值的企业;一个其资产可能被认定为、也可能不被认定为财产的信托;在迁往外州或海外的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的父母。调解员或家庭纠纷调解员(FDR practitioner)独立于双方当事人(在财产事务中,通常由一名出庭律师担任调解员),而各方的律师则在整个过程中代理各自的当事人。这正是我们的职责。我们代理您,像准备庭审一样准备披露材料和证据,陈述您的案情,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从而使您所同意的内容是您理解并可以信赖的。
为您及您的案件做好准备,以参加由独立的家庭纠纷调解员主持的家庭纠纷调解,在过程中为您提供法律意见,并说明该调解员出具的 section 60I 证明书对提起申请意味着什么。
由独立调解员主持(在财产事务中通常为出庭律师),我们则代表您陈述案情,并依据证据提出和解方案。
将协议转化为由法院作出、可予强制执行的命令。
财产分割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员就财产与财务问题作出裁决。
当财产池包括公司或家族信托时的估值与披露。
企业主携子女迁居、涉外及高冲突的纠纷,达成协议需要审慎处理。
子女抚养事务家庭纠纷调解证明书,以及法院何时会免除这一要求
根据 Family Law Act 1975 (Cth) section 60I,子女抚养令(parenting order)申请必须附有家庭纠纷调解员出具的证明书,或经法院准予豁免,否则不得受理立案。该条明确规定的目的,是让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之前,真诚努力通过家庭纠纷调解解决子女抚养纠纷。
证明书记录的是实际发生的情况:对方拒绝出席或未出席;家庭纠纷调解员认为不适宜进行家庭纠纷调解;各方均已出席并作出真诚努力;有当事人未作出真诚努力;或者家庭纠纷调解已经开始,但不适宜继续进行(s 60I(8))。证明书的类型日后可能产生影响:该法指出,法院在决定是否让双方重新进行家庭纠纷调解时,以及在决定诉讼费用时,可将其纳入考量。
只有家庭纠纷调解员才能出具证明书(s 60I(8))。家庭纠纷调解员是依据认证规则(Accreditation Rules)获得认证、或以其他方式获授权担任该职务的人士(s 10G),并且必须独立于所有当事人(s 10F)。证明书并非由任何一方的律师出具,因为律师只代理其中一方。我们的职责是帮助您为家庭纠纷调解做好准备,在过程中为您提供法律意见,并解释该证明书对您的下一步意味着什么。
已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修订。对于在该日或之后提出的申请,例外情形不再自动适用。未取得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请求法院给予豁免,而法院只有在确信存在 section 60I(9) 所列理由之一时,方可准予豁免(s 60I(8A), (8B))。根据法院规则,该请求须以与申请一并提交的宣誓书(affidavit)予以支持(r 4.02)。
豁免理由:section 60I(9)
- 所寻求的命令经所有当事人同意,或系为回应另一方的申请而寻求
- 有合理理由相信已发生虐待儿童或家庭暴力,或存在发生此类情形的风险
- 违反了过去 12 个月内就同一问题作出的命令,且有合理理由相信违反者严重漠视这些命令
- 申请情况紧急
- 一方无法有效参与,例如由于能力障碍或地理位置偏远
-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案件同时涉及子女抚养与财产,则法院针对两者的诉前程序(pre-action procedures)均适用。
子女抚养事务无需最终庭审即可取得结果的三种途径
每种途径的成本、进度和终局程度各不相同。哪一种适合您,取决于争议的内容、双方立场的差距有多大,以及还有多少证据有待收集。
调解与家庭纠纷调解
程序由独立的调解员或家庭纠纷调解员主持;在财产事务中,通常由一名出庭律师担任调解员。在家庭纠纷调解中,家庭纠纷调解员必须独立于所有当事人(s 10F)。各方的律师代理各自的当事人:在律师代理参与的调解中,我们会在调解当天陪同您出席,陈述您的案情,使各项和解方案能够得到检验并记录在案。在家庭纠纷调解中所说的内容通常是保密的,且不得在法庭上被采纳为证据,但有少数例外,包括儿童面临风险的情形(ss 10H, 10J)。
谈判与同意令
协议一经法院据此作出命令,即具有约束力。若尚未提起诉讼,则需提交同意令申请(Application for Consent Orders)并附上命令草案(r 10.04)。法院必须确信财产命令公正且公平(s 79(2), s 90SM(2)),而基于不完整披露作出的命令,可因隐瞒证据而被撤销(s 79A, s 90SN)。
了解财产分割的现行规则财产仲裁
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员听取证据,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自 2025 年 6 月 10 日起,该法除支持法院转介的仲裁外,也支持私人仲裁:法院可以作出命令以协助仲裁进行,或终止仲裁(s 13F),而经登记的仲裁裁决如同法院命令一样具有效力(s 13H)。该法的仲裁条款仅涵盖财务与财产事项,不包括子女抚养(s 13E(1A))。
提起财产案件之前,法院有何期望
财产事务没有证明书要求,但法院规则规定了诉前程序,除非适用例外情形,每一位潜在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都必须遵守(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 (Family Law) Rules 2021 的 r 4.01 及 Schedule 1)。法院将其视为标准做法。无合理理由不遵守,可能导致案件被中止审理直至完成相关步骤,或导致法院作出诉讼费用令。
邀请对方参与纠纷解决
向对方提供一份诉前程序副本,了解有哪些纠纷解决服务可供选择,并邀请对方参与。双方应就选用何种服务进行合作,并真诚努力解决纠纷。
尽早交换披露资料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提供:资产、收入与负债清单,相关文件目录,以及对方要求提供的文件副本。自 2025 年 6 月 10 日起,该法本身规定的全面坦诚披露义务,在分居双方准备提起诉讼期间即已适用,而不仅仅在诉讼开始之后才适用(s 71B(5), s 90RI(5))。
通知与真诚的和解提议
如果纠纷解决无法进行、遭到拒绝或未能成功,则应发出拟提起诉讼的书面意向通知,列明争议事项、所寻求的命令以及一项真诚的和解提议,并给予对方至少 14 天时间答复。答复必须提出真诚的反提议。
提起诉讼时,各方均须提交一份真诚步骤证明书(Genuine Steps Certificate),说明其已采取的步骤,或说明为何适用豁免。例外情形包括情况紧急、存在家庭暴力指控、会造成不当损害,以及过去 12 个月内曾就同一案由提出过申请(r 4.01(2), (3))。如需对企业进行估值,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诉前程序倾向于由双方共同委托的一名单一证人进行估值。
谈判不会让时限停止计算
已婚当事人必须在离婚令生效后 12 个月内提起财产或配偶扶养程序(s 44(3))。此后,须取得法院许可或双方同意。安排在第十一个月进行的调解是一种风险,而不是一项计划。
事实伴侣必须在关系结束后 2 年内提出申请,除非双方均同意(s 44(5))。逾期申请须取得法院许可,这通常意味着需要证明存在困难(hardship)(s 44(6))。披露、估值和调解都需要时间,因此应围绕这一期限安排时间表。财产分割
以案件终将交由裁决为前提做好准备
厘清争议与财产池
真正的争议是什么、其价值几何:子女抚养问题、资产池、资产池背后的公司和信托,以及适用的期限。这决定了哪种途径合理。
进入调解室之前做好准备
在调解之前(而非调解过程中)整理好披露资料与估值。以证据为基础提出的和解方案,更难被拒绝,也更易于为其辩护。
达成终局安排,或推进诉讼
将协议以同意令或具有约束力的财务协议(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的形式记录下来,使其可以依赖。如果案件无法解决,我们会在做好准备的基础上,在法庭上推进诉讼。
在最重要的事务上获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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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需庭审即可解决家庭法事务的常见问题
最近审阅时间:2026 年 10 月。所引法条以 Family Law Act 1975 (Cth) 第 101 号汇编本(2025 年 6 月 10 日)及 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 (Family Law) Rules 2021 第 4 号汇编本(2025 年 6 月 10 日)为准。本页面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
以经得起考验的条件解决问题。
如果您的分居涉及企业、信托、规模可观的资产或需要审慎处理的子女抚养纠纷,请安排一次保密咨询。我们会告诉您哪种途径适合、哪些事项需要先行处理,以及切合实际的结果是什么样的。
另请参阅:财产分割、具有约束力的财务协议、分居与离婚、子女抚养事务以及家庭法事务的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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