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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法 / 墨尔本

自管养老金 (SMSF) 与养老金纠纷墨尔本律师

为因自管养老金 (SMSF) 基金而发生纠纷的受托人、成员、家庭及遗产代表提供服务。包括身故抚恤金纠纷、受托人僵局、违反受托人职责,以及被卷入分居或商业合作破裂的基金。如果争议发生在您自己的基金内部,并没有任何申诉专员可以受理。

维多利亚州的自管养老金 (SMSF) 纠纷

本页所涵盖与不涵盖的范围

我们承办养老金基金内部的纠纷与风险问题,以及身故抚恤金纠纷。这通常指自管养老金基金,其成员同时也是受托人,一旦发生分歧,也没有任何外部途径可以处理。

这是我们有意设定的狭窄范围。我们不承办零售养老金咨询、通过基金提出的保险或伤残索赔,也不办理提前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如果您需要合并账户或计算提取养老金的税务,您的基金或会计师办理起来更快,而且不收费用。

我们处理的,是基金本身成为争夺焦点之后的情形:成员身故之后、夫妻分居之后、商业合伙关系结束之后,或者某一位受托人独自掌管基金过久之后。

Pentana Stanton 的商业法业务

身故抚恤金纠纷

由谁领取,以及由谁决定。

受托人 & 成员纠纷

僵局、排除在外与罢免。

违反受托人职责

向共同受托人追偿损失。

分居中的自管养老金 (SMSF)

当夫妻双方同为受托人时的基金处理。

合规 & ATO

当基金陷入困境时。

基金持有的物业

营业场所与关联方资产。

首先需要厘清的一点

您的遗嘱并不支配您的养老金

这是本领域最常见、代价也最高的一个误解,令许多家庭付出沉重代价。

您的养老金并不属于您的遗产。它以信托方式持有,在您身故后由基金的受托人支付。遗嘱支配的是您的遗产,并不支配您的养老金。根据 Superannuation Industry (Supervision) Act 1993 的 section 59(1A),基金的管理规则可以允许成员向受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将该项利益支付给指定人士,但收取人只能是成员的法定遗产代理人,或者成员的一名或多名受养人。若不存在有效且已生效的通知,则由受托人行使裁量权。

在此基础上,再加上自管养老金基金的定义性特征。根据 section 17A,SMSF 的成员不得超过六人,每一名成员都必须是受托人,而每一名受托人也都必须是成员。争议之上并不存在一位独立的专业受托人。

在自管养老金基金中,决定您的养老金归属的,正是比您活得更久的那个人。

在常见的两名成员基金中,一名成员身故后,在世的一方即控制受托人,因而也控制着对已故成员利益的分配裁量权。若涉及再婚,或前一段关系所生的成年子女期望分得一部分,这就意味着款项由与他们发生争议的人来分配。决定此类案件的是信托契据、身故受益人指定以及受托人继任条款,而这些文件通常在成员身故之后才被第一次认真查阅。

问题的另一半在于无处投诉。AFCA 处理与大型受监管基金之间的纠纷,但其自身指引将有关自管养老金基金的投诉排除在其养老金管辖范围之外。SMSF 成员之间的纠纷并不属于针对金融机构的投诉。没有免费的外部途径:要么协商解决,要么诉诸法院。

该项利益不属于遗产

养老金由受托人支付,而不是依遗嘱支付。若信托契据允许作出具约束力的受益人指定,并且该指定已有效作出,支付去向即由该指定决定。否则便由受托人自行选择。

只有特定人士才能领取

Section 59(1A) 将受益人指定的对象限定为法定遗产代理人或受养人。“受养人”在 section 10 中有定义,包括配偶、任何子女,以及依 section 10A 与其存在相互依存关系的人。

作出决定的人本身就是当事一方

Section 17A 意味着成员即为受托人。成员身故后,在世的一方通常控制基金,因此行使裁量权的人很少是中立的。

我们的工作方式

先审阅信托契据

i.

先审阅信托契据,再审阅其余文件

几乎每一宗 SMSF 纠纷,都是由已经存在的文件决定的:信托契据及其历次修订、受托人的委任与继任条款、任何身故抚恤金受益人指定,以及基金的会议记录。历次修订所构成的链条经常存在瑕疵,而一次有瑕疵的修订就足以决定整件事的结果。

ii.

查清究竟由谁控制基金

现在谁是受托人,依信托契据如何委任或罢免受托人,以及已故成员的法定遗产代理人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控制权通常才是真正的争夺所在,因为掌握控制权的一方才能行使裁量权。

iii.

协商解决,或诉诸法院

由于没有申诉专员可以受理,SMSF 纠纷只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或者由法院裁决。无论走哪条路,先完成对信托契据的分析,并在任何人向 ATO 去函之前先弄清基金的合规状况,效果都会更好。

这些争议通常是什么样子

我们常见的三类纠纷

SMSF 纠纷通常以三种形态出现。无论表面上争的是什么,这三类争的都是基金的控制权。

成员身故之后

在世的受托人分配该项利益,而已故成员的子女或遗产方面并不认同。问题在于受益人指定是否有效并具约束力、谁属于受养人,以及受托人是否恰当地行使了裁量权。

遗嘱纠纷

分居之后

夫妻双方是基金仅有的成员,也是仅有的受托人,而双方都不愿配合。基金仍须继续管理,其合规义务也仍在运行,而养老金权益的分割本身则在家庭法财产分割中处理。

财产分割

生意拆伙之后

基金持有企业经营所用的物业,或与合伙人共同取得的资产。当商业关系结束时,基金即被卷入其中。

商业法律
与我们联系

请带上信托契约

决定 SMSF 纠纷走向的因素,大多存在于信托契约和基金记录之中。将这些文件发送给我们,一次早期会谈通常就能让您了解自身的处境。

预约咨询
没有申诉专员

为什么 SMSF 纠纷最终会进入法院

如果您对大型受监管基金有投诉,AFCA 是免费、非正式且行之有效的途径。自管养老金基金则受到不同的对待。AFCA 自身的指引说明,针对自管养老金基金的投诉不归类为养老金投诉,而是按其投资与建议管辖范围审理,该管辖范围处理的是针对金融机构的投诉。SMSF 受托人与成员之间的纠纷并不是针对金融机构的投诉,因此该途径同样无法提供帮助。

实际后果是,SMSF 纠纷没有免费的外部裁决者。它只能通过协议解决,或者由法院裁决。这也是这类纠纷往往比当事人预期更为昂贵的原因,以及早期分析之所以重要的原因:一旦协商失败,并不存在可以退守的低成本保障机制。

受托人实际承担的义务

以及损失如何追回

SIS Act section 52B 将一系列约定视为已纳入每一个自管养老金基金的管理规则,无论信托契约中是否载有这些内容。每位受托人均约定:在一切事务中诚实行事;在处理他人财产时,尽到一个普通谨慎之人在为其在道义上负有供养义务之人处理财产时所应具备的同等注意、技能与勤勉;以受益人的最佳财务利益履行其职责并行使其权力;将基金的资金与资产同自身的资金与资产分开保管;不得限制自身权力的行使;以及制定、定期审查并落实投资策略。

这些约定不得被违反(section 54C)。若违反行为造成损失,section 55(3) 允许遭受损失的人向违反者,或向任何参与该违反行为的人追偿,一般须在六年内提出(section 55(4))。另请注意,自管养老金基金的监管机构是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而非 APRA。

客户评价

在最重要的事务上获得信赖

非常出色的律师事务所!Sarah 负责处理我们的事务,从头到尾都极其细致、沟通顺畅、条理清晰。Pentana Stanton 在解决我的事务方面表现得正直而专业,令人印象深刻。
Sean Faingold,Google 评价
工作人员高度专业、富有同理心,具备很高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可靠、令人安心,在您需要时总能给予支持。强烈推荐。
Gaynor Martyn,Google 评价
从我联系 Pentana Stanton Lawyers 的那一刻起,我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急需厘清自己的案件。他们迅速而专业的回应立刻脱颖而出,尤其是与我此前联系过的其他律师事务所相比。
Mohannad Ahmed,Google 评价
常见问题

受托人与家属最先提出的问题

仅凭遗嘱并不能。养老金不属于您的遗产。它以信托方式持有,并在您去世时由基金受托人支付。根据 SIS Act section 59(1A),基金的管理规则可以允许成员向受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将权益支付给所指定的人员,但收款人只能是遗产法定代理人或受养人。如果您希望自己的养老金依遗嘱分配,就必须将该权益指向您的遗产,而这必须在基金文件中妥善办理,而非在遗嘱中处理。
只有该成员的遗产法定代理人,即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或者受养人。SIS Act section 10 将受养人界定为包括该人的配偶、该人的任何子女,以及与该人存在相互依存关系的任何人。Section 10A 将该关系界定为一种密切的个人关系:双方共同生活,并相互提供经济支持、家务支持与个人照料;若因残疾而无法具备其中某些要素,则属例外。
由受托人决定。在自管养老金基金中,这意味着由在世的受托人决定,而根据 section 17A,他们同时也是在世的成员。其中不存在独立的专业受托人。在只有两名成员的基金中,在世的一方通常最终同时控制受托人和该项裁量权,这正是许多 SMSF 身故权益纠纷取决于信托契约中的受托人继任条款,而非取决于指定本身的原因。
实际上不能。AFCA 自身的指引表示,针对自管养老金基金的投诉不归类为养老金投诉,而是按其投资与建议管辖范围审理,该管辖范围处理的是针对金融机构的投诉。您自己基金的受托人与成员之间的纠纷,并不是针对金融机构的投诉。这类纠纷没有免费的外部争议解决途径,因此 SMSF 纠纷只能通过协商或在法院中解决。
请先从信托契约入手,因为它决定了受托人如何委任和罢免,以及在出现分歧时如何作出决定。只有两名成员的基金陷入僵局十分常见,而信托契约中往往载有一套无人阅读过的处理机制。若契约中没有相关机制,或某位受托人行为失当,可采取的方案就包括向法院申请就基金管理事宜作出命令。在此期间基金的合规义务始终持续,这也是不应任由僵局拖延下去的原因。
比大多数受托人所认识到的更多。SIS Act section 52B 将一系列约定视为已纳入基金的管理规则,即使信托契约对此未作规定亦然。这些约定包括诚实行事;在处理他人财产时,尽到一个普通谨慎之人在为其在道义上负有供养义务之人处理财产时所应具备的注意、技能与勤勉;以受益人的最佳财务利益行事;以及将基金资产与自身的个人资产分开保管。将基金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同,是最常见也是最严重的违反行为之一。
有可能。根据 SIS Act section 55(3),因违反上述约定的行为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人,可以对责任人,或对任何参与该违反行为的人提起诉讼以追回损失。Section 55(4) 一般规定,须自诉讼事由发生之日起六年内提出。是否值得提出索赔,通常取决于基金记录所显示的内容,以及能否追查到损失的去向,因此会计工作与法律分析同样重要。
有两件事并行推进,不应混为一谈。养老金权益本身作为家庭法财产分割的一部分处理,由我们的家庭法团队负责。另一方面,基金仍须继续管理并履行其义务,而此时夫妻双方通常仍是受托人,却已不再相互配合。第二个问题正是本页面所涉及的范围,且需要及早处理,因为分居期间的合规失误所产生的责任,会延续到财产分割结束之后。
这是一种常见的结构,但拆解起来颇为棘手,因为基金是一个独立的信托,负有自身的义务并受自身的限制,不能简单地当作另一项企业资产来处理。无论商业合伙人有何意愿,受托人对基金受益人的义务仍然持续,且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受到限制。这需要与商业退出方案同步筹划,而不是在退出之后才处理。
在各方立场固化之前,最好是在向对方或向 ATO 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前。在身故权益事务中,这意味着一旦基金文件收集齐备就应联系我们,因为信托契约与指定通常决定结果,两者都需要得到妥善评估。请带上信托契约及其全部修订文件、如有的指定通知,以及最近几年的基金账目与会议记录。

最后审阅时间为 2026 年 8 月。法条引用以 Superannuation Industry (Supervision) Act 1993 (Cth) Compilation No. 130(编纂日期 2026 年 7 月 1 日)为准。本页面提供的是一般性信息,并非法律意见。

与我们的商业法团队联系

请将信托契约发送给我们。

如果一个自管养老金基金陷入纠纷,最快弄清自身处境的方式,就是让信托契约与基金记录得到妥善审查。预约咨询,我们会告诉您谁控制着该基金,以及您现实可行的选择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