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管养老金 (SMSF) 与养老金纠纷墨尔本律师
为因自管养老金 (SMSF) 基金而发生纠纷的受托人、成员、家庭及遗产代表提供服务。包括身故抚恤金纠纷、受托人僵局、违反受托人职责,以及被卷入分居或商业合作破裂的基金。如果争议发生在您自己的基金内部,并没有任何申诉专员可以受理。
本页所涵盖与不涵盖的范围
我们承办养老金基金内部的纠纷与风险问题,以及身故抚恤金纠纷。这通常指自管养老金基金,其成员同时也是受托人,一旦发生分歧,也没有任何外部途径可以处理。
这是我们有意设定的狭窄范围。我们不承办零售养老金咨询、通过基金提出的保险或伤残索赔,也不办理提前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如果您需要合并账户或计算提取养老金的税务,您的基金或会计师办理起来更快,而且不收费用。
我们处理的,是基金本身成为争夺焦点之后的情形:成员身故之后、夫妻分居之后、商业合伙关系结束之后,或者某一位受托人独自掌管基金过久之后。
由谁领取,以及由谁决定。
僵局、排除在外与罢免。
向共同受托人追偿损失。
当夫妻双方同为受托人时的基金处理。
当基金陷入困境时。
营业场所与关联方资产。
您的遗嘱并不支配您的养老金
这是本领域最常见、代价也最高的一个误解,令许多家庭付出沉重代价。
您的养老金并不属于您的遗产。它以信托方式持有,在您身故后由基金的受托人支付。遗嘱支配的是您的遗产,并不支配您的养老金。根据 Superannuation Industry (Supervision) Act 1993 的 section 59(1A),基金的管理规则可以允许成员向受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将该项利益支付给指定人士,但收取人只能是成员的法定遗产代理人,或者成员的一名或多名受养人。若不存在有效且已生效的通知,则由受托人行使裁量权。
在此基础上,再加上自管养老金基金的定义性特征。根据 section 17A,SMSF 的成员不得超过六人,每一名成员都必须是受托人,而每一名受托人也都必须是成员。争议之上并不存在一位独立的专业受托人。
在自管养老金基金中,决定您的养老金归属的,正是比您活得更久的那个人。
在常见的两名成员基金中,一名成员身故后,在世的一方即控制受托人,因而也控制着对已故成员利益的分配裁量权。若涉及再婚,或前一段关系所生的成年子女期望分得一部分,这就意味着款项由与他们发生争议的人来分配。决定此类案件的是信托契据、身故受益人指定以及受托人继任条款,而这些文件通常在成员身故之后才被第一次认真查阅。
问题的另一半在于无处投诉。AFCA 处理与大型受监管基金之间的纠纷,但其自身指引将有关自管养老金基金的投诉排除在其养老金管辖范围之外。SMSF 成员之间的纠纷并不属于针对金融机构的投诉。没有免费的外部途径:要么协商解决,要么诉诸法院。
该项利益不属于遗产
养老金由受托人支付,而不是依遗嘱支付。若信托契据允许作出具约束力的受益人指定,并且该指定已有效作出,支付去向即由该指定决定。否则便由受托人自行选择。
只有特定人士才能领取
Section 59(1A) 将受益人指定的对象限定为法定遗产代理人或受养人。“受养人”在 section 10 中有定义,包括配偶、任何子女,以及依 section 10A 与其存在相互依存关系的人。
作出决定的人本身就是当事一方
Section 17A 意味着成员即为受托人。成员身故后,在世的一方通常控制基金,因此行使裁量权的人很少是中立的。
先审阅信托契据
先审阅信托契据,再审阅其余文件
几乎每一宗 SMSF 纠纷,都是由已经存在的文件决定的:信托契据及其历次修订、受托人的委任与继任条款、任何身故抚恤金受益人指定,以及基金的会议记录。历次修订所构成的链条经常存在瑕疵,而一次有瑕疵的修订就足以决定整件事的结果。
查清究竟由谁控制基金
现在谁是受托人,依信托契据如何委任或罢免受托人,以及已故成员的法定遗产代理人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控制权通常才是真正的争夺所在,因为掌握控制权的一方才能行使裁量权。
协商解决,或诉诸法院
由于没有申诉专员可以受理,SMSF 纠纷只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或者由法院裁决。无论走哪条路,先完成对信托契据的分析,并在任何人向 ATO 去函之前先弄清基金的合规状况,效果都会更好。
为什么 SMSF 纠纷最终会进入法院
如果您对大型受监管基金有投诉,AFCA 是免费、非正式且行之有效的途径。自管养老金基金则受到不同的对待。AFCA 自身的指引说明,针对自管养老金基金的投诉不归类为养老金投诉,而是按其投资与建议管辖范围审理,该管辖范围处理的是针对金融机构的投诉。SMSF 受托人与成员之间的纠纷并不是针对金融机构的投诉,因此该途径同样无法提供帮助。
实际后果是,SMSF 纠纷没有免费的外部裁决者。它只能通过协议解决,或者由法院裁决。这也是这类纠纷往往比当事人预期更为昂贵的原因,以及早期分析之所以重要的原因:一旦协商失败,并不存在可以退守的低成本保障机制。
以及损失如何追回
SIS Act section 52B 将一系列约定视为已纳入每一个自管养老金基金的管理规则,无论信托契约中是否载有这些内容。每位受托人均约定:在一切事务中诚实行事;在处理他人财产时,尽到一个普通谨慎之人在为其在道义上负有供养义务之人处理财产时所应具备的同等注意、技能与勤勉;以受益人的最佳财务利益履行其职责并行使其权力;将基金的资金与资产同自身的资金与资产分开保管;不得限制自身权力的行使;以及制定、定期审查并落实投资策略。
这些约定不得被违反(section 54C)。若违反行为造成损失,section 55(3) 允许遭受损失的人向违反者,或向任何参与该违反行为的人追偿,一般须在六年内提出(section 55(4))。另请注意,自管养老金基金的监管机构是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而非 AP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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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与家属最先提出的问题
最后审阅时间为 2026 年 8 月。法条引用以 Superannuation Industry (Supervision) Act 1993 (Cth) Compilation No. 130(编纂日期 2026 年 7 月 1 日)为准。本页面提供的是一般性信息,并非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