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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法 / 墨尔本

墨尔本商业租赁律师

为维多利亚州各地商业及零售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法律意见:租约的谈判与审阅、租金审查(rent review)与物业支出(outgoings)、转让、搬迁与复原(make good)、违约与终止,以及随之而来的租约纠纷。

维多利亚州的商业租赁

大多数租约纠纷,在租约签署之日就已见分晓

商业租约往往一签数年,通常比促成这份租约的双方善意维持得更久。租金审查机制、物业支出、续租选择权(option)、转让条款、搬迁与拆除权利、租期结束时的复原:每一项要么在一开始就经过谈判,要么没有。当租约演变为纠纷时,争论的焦点几乎总是这些条款写了什么,以及法律允许它们发挥怎样的作用。

这正是我们的工作。在租约对您产生约束力之前,我们会以纠纷中审读它的方式来审读它;在租期之内,当租金审查、转让、搬迁通知或违约情况出现时,我们会据此采取行动。若事务须通过法律程序推进,仍由同一团队负责。

我们为墨尔本及维多利亚州各地零售、办公、工业及其他商业场所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服务。如涉及商业地产本身的购买、出售或开发,请参见我们的商业地产律师。

Pentana Stanton 的商业法业务

谈判与审阅

意向书(heads of agreement)、租约草案,以及该法将默示纳入其中的条款。

披露与续租选择权

披露声明(disclosure statement)、续租选择权,以及与之相关的通知日期。

租金与物业支出

审查机制、市场租金审查,以及出租人可以收回哪些费用。

转让与转租

取得同意、随企业一并出售的租约,以及解除担保人的责任。

搬迁与复原

搬迁、拆除、场所受损,以及租约的终结。

违约与纠纷

违约通知、没收租约(forfeiture)及相应救济、调解,以及 VCAT。

首要之事

第一个问题是:该法是否适用

每一份商业租约都是一份合同。其中一些同时也是 Retail Leases Act 2003 (Vic) 所规定的零售场所租赁(retail premises lease),对于这类租约,该法改写了交易的一部分内容:它将文件本身没有的条款默示纳入租约,使另一些条款失效,并确定纠纷必须提交何处处理。零售租赁中的条款,凡与该法不一致或试图排除该法适用的,在该范围内无效(section 94);而且无论租约就签署地点或适用法律作何约定,该法均适用于维多利亚州的零售场所(section 13)。

该法是否适用,取决于租约项下场所的使用方式,而非文件的名称。零售场所(retail premises)是指全部或主要用于以零售方式销售或出租商品,或以零售方式提供服务的场所(section 4(1))。该法设有若干例外,包括承租人为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情形,或租约项下的占用成本(occupancy costs)超过条例所设上限的情形(section 4(2));此外,对于租期不足一年的租约,该法一般不适用(section 12)。

名为商业租约,并不妨碍它实为零售租赁。

这个问题的答案决定了此后的大部分事项:租期是否必须至少为五年、出租人可以转嫁哪些费用、租金审查如何进行,以及纠纷是诉诸法院,还是必须先经维多利亚州小企业委员会(Small Business Commission)调解,才能提交维多利亚州民事与行政审裁处(Victorian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VCAT)。无论站在哪一方,这一判断都很容易出错,而错误往往要等到代价高昂时才会显现。

该法写入的条款

除非承租人从小企业委员会取得豁免证明书(waiver certificate),否则就零售租赁而言,租期(包括任何续租选择权期间)必须至少为五年(section 21)。出租人必须将建筑结构、设备装置及服务设施维持在与订立租约时状况相符的状态(section 52),并须就对承租人经营的某些干扰向其作出补偿(section 54)。

不得转嫁的费用

零售租赁不得要求承租人支付出租人的资本性费用、折旧、储备基金(sinking fund)供款、借贷成本、土地税或拟备租约的法律费用,但有少数例外(sections 41 to 44, 50 and 51)。可收回的物业支出必须在租约中列明、预先作出估算,并提供账目说明(sections 39, 46 and 47)。

既定的纠纷解决途径

大多数零售租赁纠纷必须先经小企业委员会调解,VCAT 才会受理(section 87)。此后,VCAT 对其中大多数纠纷拥有专属管辖权(section 89(4)),且各方一般自行承担己方费用(section 92)。紧急禁令是调解步骤的例外。

我们的工作方式

先定性,再谈判,然后守住各项日期

i.

先为租约定性

是否属于零售租赁,以及这对租期、物业支出、租金审查和纠纷解决途径意味着什么。我们的法律意见均以这个答案为出发点,因此我们会在一开始就把它弄清楚,而不是等到纠纷迫使各方面对这个问题时才处理。

ii.

就日后才显现后果的条款进行谈判

租金审查机制、物业支出、续租选择权、转让、搬迁、拆除与复原。这些条款决定了租约在整个租期内的成本,而在签署之前修改它们,远比签署之后容易得多。

iii.

守住日期,也守住筹码

披露期限、续租选择权通知、租金审查通知和违约通知:租赁事务以日期为轴运转,错过一个日期,就可能失去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约的权利。纠纷出现时,我们会审慎选择审理机构与时机。

我们代表的客户

出租人、承租人,以及正在出售的企业

同一份租约,站在不同的一方,读来会截然不同。

对承租人而言

在您确定承租之前审阅租约和披露声明;核查物业支出和租金审查;保护您的续租选择权;并在出租人要求搬迁、重新开发或干扰您的经营时据理力争。

商业诉讼

对出租人而言

从初稿起即符合该法要求的租约、经得起检验的披露、您确实能够收回的物业支出,以及承租人违约时从违约通知到追讨欠租的执行措施。

债务追讨

出售企业时

大多数企业出售都附带一份租约。能否妥善转让租约,决定了出租人的同意能否及时取得,以及卖方及其担保人此后能否解除租约项下的责任(sections 60 to 62)。

企业出售
与我们联系

直白解读您的租约与处境

初次咨询保密进行。请带上租约、披露声明以及任何已发出或已收到的通知,我们会告诉您目前的处境,以及接下来哪个日期最为关键。

预约咨询

或致电 (03) 900 22 800

当情况生变时

租约纠纷

租金与物业支出纠纷、有争议的租金审查、转让同意遭拒、搬迁与拆除通知、场所受损、租期届满时的复原索赔,以及针对任何一方提出的不合情理行为(unconscionable conduct)指控(sections 77 and 78)。在零售租赁下,其中大多数纠纷必须先提交小企业委员会进行调解,且只有在该委员会证明调解已经失败或不太可能解决该纠纷之后,才能提交 VCAT(section 87)。在该调解中所说的内容,不得在其后的程序中使用(section 88)。

如需紧急命令,禁令申请不会因调解步骤而受阻(section 87(2))。参见商业诉讼与紧急禁令。

当租约终结时

违约、终止与复原

对于欠租以外的大多数违约,出租人须先根据 Property Law Act 1958 (Vic) 的 section 146 送达通知,指明违约事项,要求承租人在违约可以补救时予以补救,并要求其支付补偿,且须待承租人已有合理时间遵从该通知之后,方可行使重新进入(re-entry)或没收租约的权利。欠租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section 146(12)),租约本身的条款也很重要。面临没收租约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救济(relief);就零售租赁而言,VCAT 在给予此类救济方面拥有与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相同的权力(Retail Leases Act, section 89(2))。

复原义务由租约而非该法决定:场所必须以何种状况交还、以哪份记录作为比对依据,以及出租人能否收取费用以代替实际施工。在零售租赁下,如承租人已履行其全部义务,保证金必须在租约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section 24)。参见合同纠纷。

客户评价

在最重要的事务上获得信赖

在与多家律师事务所交谈之后,我一度觉得寻求法律帮助并不适合我。但在与特别法律顾问 Peter Wood 交谈之后,我的看法彻底改变了。他学识渊博、慷慨、亲切,而且真心关怀他人。Peter 富有同理心地倾听,让我在艰难时刻感到有人支持。
Tasnim Mehjabin,Google 评价
员工非常专业、富有同理心,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都很高。可靠、令人安心,在您需要时总能找到他们。强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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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有关商业租赁与零售租赁的问题

这取决于租约项下场所的使用方式,而不取决于租约的名称。Retail Leases Act 2003 (Vic) 适用于全部或主要用于以零售方式销售或出租商品,或以零售方式提供服务的场所(section 4(1))。若承租人为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或占用成本超过条例所设上限,该法不适用(section 4(2));对于租期不足一年的租约,该法一般也不适用(section 12)。在该法适用的情况下,双方不能以合同约定排除其适用(section 94)。在该法不适用的情况下,租约受其自身条款及一般法律(包括 Property Law Act 1958 (Vic))规管。
出租人必须在订立租约至少 14 天之前,向承租人提供一份采用规定格式的披露声明,以及一份注明承租人、租金和租期的拟议租约副本(section 17(1))。如果上述文件逾期提供,租期视为自提供文件之后 14 天起算(section 17(1C))。如果未提供披露声明,承租人可以送达通知,并在收到披露声明之前暂停支付租金(section 17(2) and (3))。如果披露声明内容虚假、存在重大遗漏或具有误导性,承租人可以在 section 17(6) 规定的期限内发出终止通知,而出租人只能基于有限的理由提出异议(section 18)。
只能收回租约所列明的物业支出,并须按照租约及条例所要求的方式计算和分摊(section 39)。出租人必须在订立租约之前及每个会计期间开始之前,向承租人提供分项估算;在收到该估算之前,承租人无须承担物业支出(section 46)。实际支出明细(通常附有审计报告)须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供,随后进行调整(sections 47 and 48)。将资本性费用、折旧、储备基金供款、出租人的借贷成本、主租约(head lease)租金、土地税或商业与工业物业税(commercial and industrial property tax)转嫁给承租人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有少数例外(sections 41 to 45 and 50)。
租约必须载明审查的时间及依据,而该依据必须是该法所允许的方式之一:固定百分比、独立发布的价格或工资指数、固定的年度金额、现行市场租金,或规定的公式(section 35(1) and (2))。阻止租金在审查时下调的条款无效,除非该审查采用的是固定百分比、指数、固定金额或获豁免的规定公式(section 35(3) and (4))。在市场租金审查中,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经双方协议或由小企业委员会委任的具备资格的零售估价师作出决定,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且承租人自身的商誉及固定装置不计入估价(section 37)。
在零售租赁下,出租人只能基于该法列明的理由拒绝:新承租人拟作的用途为租约所不允许;出租人认为新承租人缺乏履行租约所需的财务资源或经营经验;原承租人未遵守合理的转让条款;或在企业将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原承租人未向新承租人提供前三年(或其在该处经营的全部期间)的经营记录(section 60(1))。如承租人已遵循规定程序,而出租人未在 28 天内作出回应,则视为已给予同意(section 61(6))。对于其他租约,除非租约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一般不得无理拒绝同意(Property Law Act 1958 (Vic), section 144)。
只有在租约对此作出规定时才可以,而且只能按照该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要求零售承租人搬迁,出租人须有真实的翻新、重新开发或扩建计划,且该计划在没有空置占有(vacant possession)的情况下无法切实推进;出租人须提前至少三个月发出书面通知,并附上合理可比的替代场所的详情,还须支付承租人合理的搬迁费用;承租人也可以选择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终止租约(section 55)。为拆除而终止租约,出租人须有真实的拆除计划,须提前至少六个月发出书面通知,须就并非由出租人提供的装修向承租人作出补偿;如拆除最终未进行,出租人还可能须承担损害赔偿(section 56)。
通常是的。只有在小企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证明调解或其他形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已经失败或不太可能解决该纠纷之后,零售租赁项下的纠纷才能提交维多利亚州民事与行政审裁处(Victorian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VCAT)处理(section 87(1));而且 VCAT 对大多数此类纠纷拥有专属管辖权(section 89(4))。禁令申请不受该要求限制(section 87(2));仅涉及租金支付的纠纷,或涉及可由估价师确定的租金数额的纠纷,不在该定义范围之内(section 81(2))。在 VCAT,各方一般自行承担己方费用,但拒绝参加或退出调解的一方,可被责令支付费用(section 92)。

最后审阅:2026 年 10 月。除另行指明其他法律外,本页所引法条均出自 Retail Leases Act 2003 (Vic),并以经授权的 Retail Leases Act 2003 (Vic) 第 027 版(修订截至 2024 年 7 月 1 日)及 Property Law Act 1958 (Vic) 第 142 版(修订截至 2024 年 7 月 1 日)为准,核对日期为 2026 年 10 月 7 日。本页面所载为一般信息,并非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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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您即将签约,正面对租金审查、转让、搬迁通知或违约事宜,还是已经身陷纠纷,都请安排一次保密咨询。请带上租约及任何通知,我们会就您的处境以及下一步应当如何行动,为您作出清晰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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