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尔本商业租赁律师
为维多利亚州各地商业及零售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法律意见:租约的谈判与审阅、租金审查(rent review)与物业支出(outgoings)、转让、搬迁与复原(make good)、违约与终止,以及随之而来的租约纠纷。
大多数租约纠纷,在租约签署之日就已见分晓
商业租约往往一签数年,通常比促成这份租约的双方善意维持得更久。租金审查机制、物业支出、续租选择权(option)、转让条款、搬迁与拆除权利、租期结束时的复原:每一项要么在一开始就经过谈判,要么没有。当租约演变为纠纷时,争论的焦点几乎总是这些条款写了什么,以及法律允许它们发挥怎样的作用。
这正是我们的工作。在租约对您产生约束力之前,我们会以纠纷中审读它的方式来审读它;在租期之内,当租金审查、转让、搬迁通知或违约情况出现时,我们会据此采取行动。若事务须通过法律程序推进,仍由同一团队负责。
我们为墨尔本及维多利亚州各地零售、办公、工业及其他商业场所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服务。如涉及商业地产本身的购买、出售或开发,请参见我们的商业地产律师。
意向书(heads of agreement)、租约草案,以及该法将默示纳入其中的条款。
披露声明(disclosure statement)、续租选择权,以及与之相关的通知日期。
审查机制、市场租金审查,以及出租人可以收回哪些费用。
取得同意、随企业一并出售的租约,以及解除担保人的责任。
搬迁、拆除、场所受损,以及租约的终结。
违约通知、没收租约(forfeiture)及相应救济、调解,以及 VCAT。
第一个问题是:该法是否适用
每一份商业租约都是一份合同。其中一些同时也是 Retail Leases Act 2003 (Vic) 所规定的零售场所租赁(retail premises lease),对于这类租约,该法改写了交易的一部分内容:它将文件本身没有的条款默示纳入租约,使另一些条款失效,并确定纠纷必须提交何处处理。零售租赁中的条款,凡与该法不一致或试图排除该法适用的,在该范围内无效(section 94);而且无论租约就签署地点或适用法律作何约定,该法均适用于维多利亚州的零售场所(section 13)。
该法是否适用,取决于租约项下场所的使用方式,而非文件的名称。零售场所(retail premises)是指全部或主要用于以零售方式销售或出租商品,或以零售方式提供服务的场所(section 4(1))。该法设有若干例外,包括承租人为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情形,或租约项下的占用成本(occupancy costs)超过条例所设上限的情形(section 4(2));此外,对于租期不足一年的租约,该法一般不适用(section 12)。
名为商业租约,并不妨碍它实为零售租赁。
这个问题的答案决定了此后的大部分事项:租期是否必须至少为五年、出租人可以转嫁哪些费用、租金审查如何进行,以及纠纷是诉诸法院,还是必须先经维多利亚州小企业委员会(Small Business Commission)调解,才能提交维多利亚州民事与行政审裁处(Victorian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bunal, VCAT)。无论站在哪一方,这一判断都很容易出错,而错误往往要等到代价高昂时才会显现。
该法写入的条款
除非承租人从小企业委员会取得豁免证明书(waiver certificate),否则就零售租赁而言,租期(包括任何续租选择权期间)必须至少为五年(section 21)。出租人必须将建筑结构、设备装置及服务设施维持在与订立租约时状况相符的状态(section 52),并须就对承租人经营的某些干扰向其作出补偿(section 54)。
不得转嫁的费用
零售租赁不得要求承租人支付出租人的资本性费用、折旧、储备基金(sinking fund)供款、借贷成本、土地税或拟备租约的法律费用,但有少数例外(sections 41 to 44, 50 and 51)。可收回的物业支出必须在租约中列明、预先作出估算,并提供账目说明(sections 39, 46 and 47)。
既定的纠纷解决途径
大多数零售租赁纠纷必须先经小企业委员会调解,VCAT 才会受理(section 87)。此后,VCAT 对其中大多数纠纷拥有专属管辖权(section 89(4)),且各方一般自行承担己方费用(section 92)。紧急禁令是调解步骤的例外。
先定性,再谈判,然后守住各项日期
先为租约定性
是否属于零售租赁,以及这对租期、物业支出、租金审查和纠纷解决途径意味着什么。我们的法律意见均以这个答案为出发点,因此我们会在一开始就把它弄清楚,而不是等到纠纷迫使各方面对这个问题时才处理。
就日后才显现后果的条款进行谈判
租金审查机制、物业支出、续租选择权、转让、搬迁、拆除与复原。这些条款决定了租约在整个租期内的成本,而在签署之前修改它们,远比签署之后容易得多。
守住日期,也守住筹码
披露期限、续租选择权通知、租金审查通知和违约通知:租赁事务以日期为轴运转,错过一个日期,就可能失去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约的权利。纠纷出现时,我们会审慎选择审理机构与时机。
直白解读您的租约与处境
初次咨询保密进行。请带上租约、披露声明以及任何已发出或已收到的通知,我们会告诉您目前的处境,以及接下来哪个日期最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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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纠纷
租金与物业支出纠纷、有争议的租金审查、转让同意遭拒、搬迁与拆除通知、场所受损、租期届满时的复原索赔,以及针对任何一方提出的不合情理行为(unconscionable conduct)指控(sections 77 and 78)。在零售租赁下,其中大多数纠纷必须先提交小企业委员会进行调解,且只有在该委员会证明调解已经失败或不太可能解决该纠纷之后,才能提交 VCAT(section 87)。在该调解中所说的内容,不得在其后的程序中使用(section 88)。
违约、终止与复原
对于欠租以外的大多数违约,出租人须先根据 Property Law Act 1958 (Vic) 的 section 146 送达通知,指明违约事项,要求承租人在违约可以补救时予以补救,并要求其支付补偿,且须待承租人已有合理时间遵从该通知之后,方可行使重新进入(re-entry)或没收租约的权利。欠租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section 146(12)),租约本身的条款也很重要。面临没收租约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救济(relief);就零售租赁而言,VCAT 在给予此类救济方面拥有与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相同的权力(Retail Leases Act, section 89(2))。
复原义务由租约而非该法决定:场所必须以何种状况交还、以哪份记录作为比对依据,以及出租人能否收取费用以代替实际施工。在零售租赁下,如承租人已履行其全部义务,保证金必须在租约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section 24)。参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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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业租赁与零售租赁的问题
最后审阅:2026 年 10 月。除另行指明其他法律外,本页所引法条均出自 Retail Leases Act 2003 (Vic),并以经授权的 Retail Leases Act 2003 (Vic) 第 027 版(修订截至 2024 年 7 月 1 日)及 Property Law Act 1958 (Vic) 第 142 版(修订截至 2024 年 7 月 1 日)为准,核对日期为 2026 年 10 月 7 日。本页面所载为一般信息,并非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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