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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诉讼 / 遗产纠纷

墨尔本遗嘱纠纷与遗产诉讼律师

我们在维多利亚州各地代理遗产纠纷(contested estate)案件,包括家庭供养索赔(family provision claim)、对遗嘱是否有效提出的质疑,以及与遗嘱执行人之间或遗嘱执行人相互之间的纠纷。我们的客户包括遗嘱执行人和受托人,也包括受益人及其他索赔人。我们处理的遗产事务通常涉及重大利益,例如家族企业、公司股份、信托、高价值财产,或因遗嘱而使家人立场对立的重组家庭。

  • 家庭供养索赔时限自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授权之日起 6 个月
  • 家庭供养索赔审理法院最高法院或郡法院
  • 我们的业务商业、家庭及遗产诉讼
遗产纠纷

当纠纷始于遗嘱

遗嘱本应让事情尘埃落定。但在遗产纠纷中,它的作用恰恰相反:它成了各方争执的那份文件。有人被排除在遗嘱之外,或所得份额过少。有人怀疑立遗嘱人并不理解自己所签署的内容,或怀疑其曾受到压力。也可能遗嘱本身并无争议,而是与遗嘱执行人发生争执,焦点在于遗产管理的进度有多慢,或处理是否公平。

我们依据 Administration and Probate Act 1958 (Vic) 和 Wills Act 1997 (Vic),代理遗嘱执行人和受托人,以及受益人和其他索赔人,无论他们是提出索赔还是应对索赔。无论代表哪一方,目标都是一样的:尽早、坦诚地评估案件的理据和费用,并争取一个不会耗尽所涉遗产的解决方案。

负责这项工作的律师

Penny LaGreca(合伙人,首席律师)领导我们的遗产诉讼业务。

Sarah LaGreca(主管律师)与她共同处理遗产纠纷案件。

家庭供养

索赔的是适当供养,而非公平份额

Administration and Probate Act 的 Part IV 允许法院下令从遗产中拨出财产,用于合资格人士的适当供养和支持(s 91(1))。无论死者留有遗嘱、未留遗嘱,还是两者兼有,该规定均适用:问题在于遗产的分配是否未能为索赔人作出充分供养(s 91(2)(d))。索赔由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或郡法院审理(s 90)。

这不是要求平均分配的索赔,也不是改写某人认为不公平之遗嘱的途径。法院在作出命令之前,必须确信死者对索赔人负有作出供养的道德义务(moral duty),且遗产未能为其作出充分供养(s 91(2))。任何命令均不得超出索赔人适当供养和支持所必需的范围(s 91(5)(a))。

在为成年子女确定供养数额时,法院必须考虑索赔人能在多大程度上以合理方式为自己提供供养和支持(s 91(4)(c))。对于孙子女、同住家庭成员(member of the household)及其他一些人而言,对死者的依赖是一项门槛条件,而任何供养都必须与该依赖程度相称(s 91(2)(b), s 91(5)(b))。了解索赔人属于哪一类别,是评估索赔价值的第一步。

谁是合资格人士

  • 死者去世时的配偶或家庭伴侣(domestic partner)
  • 未满 18 岁、为 18 至 25 岁的全日制学生,或身患残疾的子女或继子女
  • 成年子女或继子女
  • 相信死者是其父母,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被当作死者子女对待的人
  • 本可根据 Family Law Act 提起法律程序,但因死者去世而未能提起或完成该程序的前配偶或前家庭伴侣
  • 已登记的照护伴侣(registered caring partner)*
  • 孙子女*
  • 死者子女的配偶或伴侣,前提是该子女在死者去世后一年内亦去世*
  • 死者的同住家庭成员*

* 对于这些索赔人,法院还必须确信其适当的供养和支持全部或部分依赖于死者(s 91(2)(b))。以上类别根据 s 90 归纳。

法院考量的因素

家庭供养索赔如何裁决

法院必须考虑遗嘱、任何关于死者订立该遗嘱之理由的证据,以及任何其他显示死者对索赔人之意向的证据(s 91A(1))。随后,法院可权衡 s 91A(2) 所列的各项标准。实践中,大多数索赔取决于其中三组标准。

遗嘱及其理由

解释为何将某人排除在外的信函或声明,是法院必须考虑的证据;无论死者的理由是否以书面形式记录,法院均可接受相关证据(s 91A(1)(b), s 94(c))。这些理由会与其他所有因素一并权衡,因此理由是如何记录的、是否准确,两者都很重要。

需求、资源与遗产

遗产的规模、性质及其负债,以及索赔人、其他合资格人士和受益人目前及可预见未来的财务资源、谋生能力和需求(s 91A(2)(c), (d))。每位索赔人都会与对同一遗产提出主张的其他人相互权衡,因此索赔的强弱总是相对的。

贡献与行为

对积累遗产或对死者及其家人的福祉所作出的无偿贡献、死者生前给予的利益,以及索赔人或任何其他人的品格和行为,都是法院可以考虑的事项(s 91A(2)(g), (h), (k))。索赔人多年来在家族企业中的无偿工作,正属于此类贡献。

在规模较大的遗产中,有一个问题先于上述所有问题:遗产究竟包括什么。法院命令的供养从死者的遗产中拨付(s 91(1))。养老金、家族信托持有的资产以及通过公司持有的股份,视乎基金规则、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均可能部分或全部不属于遗产。厘清哪些属于遗产、哪些不属于,是处理高价值案件的工作起点。

质疑遗嘱本身

当问题在于遗嘱究竟是否有效

家庭供养索赔接受遗嘱,并请求法院在遗嘱的基础上增加供养。遗嘱效力质疑则主张该文件不应作为死者的遗嘱获得遗嘱认证。如果遗嘱无效,通常由先前的有效遗嘱适用;如果没有先前的有效遗嘱,遗产则按照 Administration and Probate Act Part IA 的无遗嘱继承(intestacy)规则处理。

立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必须理解遗嘱是什么及其作用,大致了解自己拥有哪些财产,以及谁可能期望从中受益,且其选择未受精神障碍的影响。痴呆症等诊断本身并不能回答这一问题。能够回答这一问题的,是遗嘱签署前后的医疗证据和实际情况证据。

立遗嘱能力

不当影响

劝说和建议是允许的,胁迫则不然:因立遗嘱人自身判断被压制而订立的遗嘱,并非其真正的遗嘱。这类主张取决于以下证据:由谁安排订立遗嘱、谁在场、谁从中受益。这类主张难以证明,因此在提出之前需要审慎评估。

形式要求与非正式遗嘱

遗嘱通常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签署,并由两名同时在场的人见证(Wills Act s 7)。不符合这些要求的文件,如果最高法院确信当事人有意将其作为自己的遗嘱,仍可获准认证(s 9);未能实现立遗嘱人指示的遗嘱,可以通过更正(rectification)予以纠正(s 31)。结婚和离婚也可能改变现有遗嘱的效果(ss 13, 14)。

遗嘱与遗产规划

值得现在就了解的两个时限

6 个月 遗嘱认证授权(grant of probate)或遗产管理授权之后

家庭供养索赔必须在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授权(以下简称“授权”)作出后 6 个月内提出(s 99(1))。法院可以延长期限,即使期限已届满亦可,但前提是必须在遗产最终分配之前申请延期,而且延期不会撤销已经作出的分配(s 99(2) to (4))。申请更正遗嘱同样须在遗嘱认证授权后 6 个月内提出(Wills Act s 31(2))。

3 个月 索赔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ion to claim)的有效期

由索赔人或其律师签署的书面索赔意向通知,除非已向法院提出申请,否则在遗嘱执行人收到后 3 个月失效,且不得续期(s 99A(4))。授权满 6 个月后,遗嘱执行人如在未获通知已有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妥善分配遗产,即可免于被起诉(s 99A(3))。单凭一封信函,并不能让遗产长期保持原状。

遗嘱效力质疑不受同样的 6 个月时限约束,但在授权作出之前提出,远比在授权之后提出容易。任何人均可提交异议通知(caveat),反对作出授权(s 58);当对遗嘱确实存在疑问时,这往往是第一个正式步骤。

与我们沟通

及早评估索赔,无论您站在哪一方

初次咨询是保密的。无论您是在考虑提出索赔,还是需要应对索赔,我们都会坦率地告诉您索赔的强弱、可能产生的费用,以及首先需要做什么。

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

当纠纷涉及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为受益人持有遗产,法院则监督其如何履行这一职责。大多数遗嘱执行人纠纷涉及信息、拖延或金钱。我们代理提出这些问题的受益人,也代理在纠纷进行期间需要保护自身的遗嘱执行人和受托人。

账目与信息

遗嘱执行人可被要求经宣誓或郑重声明,向法院提交真实的遗产清单和账目(s 28(1))。对于几乎未获告知任何信息的受益人而言,这往往是推动遗产管理向前进展的一步。

免职与更换

对于拒绝履职、不适合履职或无能力履职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法院可以将其免职,并另行指定他人接替(s 34(1))。此类申请的背景,往往是共同遗嘱执行人之间,或遗嘱执行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冲突。

佣金、费用与时间

对于法院认为过高的遗嘱执行人佣金或费用,法院可以予以削减或命令退还(s 65A)。遗嘱执行人在死者去世满一年之前并无义务分配遗产(s 49),因此在此之后,问题在于拖延是否有正当理由。

遗产管理

对于面临索赔的遗嘱执行人,该法提供了切实的保护,但仅限于其规定的条件。遗嘱执行人如在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授权作出满 6 个月后、未获通知已有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妥善分配遗产,可免于被起诉(s 99A(3))。此外,一旦潜在索赔人已书面同意某项分配,或书面确认其不会提出申请,便不能就此后妥善作出的分配起诉遗嘱执行人(s 99A(2))。在这些保护范围之外,遗嘱执行人若在分配遗产后遭遇成功的索赔,可能须承担个人责任。正因如此,分配遗产的时机是一项法律决定,而非行政决定。

这类案件如何解决

能协议解决的尽量协议解决,不能的则妥善推进诉讼

i.

取得文件,确定期限

我们会确定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授权的日期及相应时限,取得遗嘱及任何先前的遗嘱,并厘清哪些属于遗产、哪些不属于遗产。遗嘱中提及的人、在先前遗嘱中被列为受益人的人、配偶或家庭伴侣、父母和子女,以及在无遗嘱继承情况下有权继承的人,均可自费查阅和复制遗嘱(Wills Act s 50)。

ii.

及早收集证据

家庭供养索赔依据财务证据和双方关系的历史作出裁决。遗嘱效力质疑则依据医疗记录以及订立遗嘱时发生的情况作出裁决。这两类证据在调解之前收集整理,都比在调解之后更为有利。

iii.

基于对庭审的切实判断进行调解

当事各方必须作出合理努力,以协议方式解决纠纷,包括在适当时通过调解解决(Civil Procedure Act 2010 s 22);法院也可以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诉讼转介调解(s 66)。在最高法院,在法院转介的调解中所说的话,一般不得在庭审中作为证据采纳(Supreme Court Act 1986 s 24A)。

诉讼费用是最需要管控的风险。在最高法院,包括在遗产管理事务中,诉讼费用由法院酌情决定(Supreme Court Act 1986 s 24(1)),因此,假定无论结果如何遗产都会支付各方的费用并不稳妥。当事各方还必须作出合理努力,使费用保持合理,并与争议所涉利益相称(Civil Procedure Act 2010 s 24)。我们会在案件开始时就费用和风险提出意见,并随着案件进展及时更新。

常见问题

关于对遗产提出异议或应对遗产索赔的问题

根据 Administration and Probate Act 1958 Part IV 属于合资格人士的人,可以申请家庭供养令(family provision order)。合资格人士包括配偶或家庭伴侣、子女和继子女、在有限情况下的前配偶或前家庭伴侣,以及曾依赖死者生活的孙子女、已登记的照护伴侣或死者的同住家庭成员(s 90, s 91(2)(b))。无论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均可提出索赔。
自授予遗嘱认证或颁发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之日起六个月内(s 99(1))。法院可以延长该期限,即使期限已届满亦可,但必须在遗产最终分配之前申请延期,且延期不会撤销已经作出的分配(s 99(2) to (4))。六个月期满后,遗嘱执行人如在未获通知已有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妥善分配遗产,可免于被起诉(s 99A(3)),因此等待会带来实际风险。
不是。法院可以下令为合资格人士的适当供养和支持作出拨付,且该命令不得超出为此目的所必需的范围(s 91(1), s 91(5)(a))。法院必须确信死者对索赔人负有作出供养的道德义务,且遗产未能为其作出充分供养(s 91(2))。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平均,并不是判断标准。
对遗嘱提出异议通常是指家庭供养索赔:遗嘱依然有效,并请求法院下令为索赔人作出更多供养。质疑遗嘱效力则是主张该文件根本不是有效的遗嘱,例如因为立遗嘱人缺乏立遗嘱能力、受到不当影响,或未妥善签署遗嘱。如果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通常由先前的有效遗嘱适用;如果没有先前的有效遗嘱,则适用无遗嘱继承规则。
有可能。遗嘱通常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签署,并由两名同时在场的人见证(Wills Act 1997 s 7)。但如果最高法院确信当事人有意将某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文件作为自己的遗嘱,便可准予认证该文件,并可考虑有关该文件如何形成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就其意向所作陈述的证据(s 9)。草稿或便条能否被认定为遗嘱,取决于这些证据。
在分配之前,请先寻求法律意见。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授权作出满六个月后,如果您在未获通知已有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妥善分配遗产,或在书面索赔意向通知失效后(即您在收到该通知后三个月内未获告知已有人提出申请)妥善分配遗产,您可免于被起诉(s 99A(3))。索赔意向通知不得续期(s 99A(4))。如在上述保护范围之外分配遗产,而索赔其后获得成功,您可能须承担个人责任。
许多案件通过协议解决,通常是在调解中达成;维多利亚州民事诉讼的当事各方必须作出合理努力,以协议方式解决纠纷(Civil Procedure Act 2010 s 22)。在最高法院,诉讼费用由法院酌情决定(Supreme Court Act 1986 s 24),因此,假定遗产会支付各方的费用并不稳妥。无论我们代理的是遗嘱执行人或受托人,还是受益人或其他索赔人,我们都会在开始时就费用和风险提出意见,并持续更新。

最后审阅于 2026 年 10 月。本页所引法条出自 Administration and Probate Act 1958 (Vic) 第 130 版(2025 年 10 月 22 日)、Wills Act 1997 (Vic) 第 036 版(2021 年 4 月 26 日)、Civil Procedure Act 2010 (Vic) 第 022 版(2026 年 9 月 30 日)以及 Supreme Court Act 1986 (Vic) 第 113 版(2026 年 4 月 15 日)。本页内容仅为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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