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律师,位于墨尔本
为追讨欠款的企业提供服务。我们代表债权人处理未付发票、催款函、法定要求偿债通知书、追讨诉讼与执行程序,并会尽早告知您这笔债务是否值得追讨。追讨债务首先是一项商业决定,其次才是法律决定。
我们代表被欠款的一方
本页面面向开出发票却迟迟收不到款项的企业:客户一再承诺付款、债务人不再回应、合同已全面履行却始终没有收到货款。
我们代表债权人:向其他企业追讨商业债务的个体经营者、中小企业、供应商、专业服务机构及规模较大的企业。我们不处理个人破产或消费者债务事务,也不接受出任清算人、管理人等破产从业人员职务的委任。
一开始最重要的区分其实很简单。债务追讨针对的是有能力付款却未付款的债务人。如果债务人确实无力付款,问题就属于破产范畴,可用的工具完全不同,速度也更为关键。这两类事务我们都处理,并会告知您实际面对的是哪一种。
措辞得当的催款函,往往本身就足以解决问题。
最锋利的工具,也最容易被误用。
在正确的法院取得判决。
将法院命令转化为实际款项。
个人担保、PPSA 登记、所有权保留。
在破产程序中维护您的地位。
判决是一份文件,而不是一笔款项
大多数关于债务追讨的建议,都围绕如何证明对方欠您款项。这通常是较为容易的部分。如果您已履行义务而对方未付款,您很可能会胜诉。
更困难的问题在此之前:是否还有可供追偿的财产?针对一家没有资产的公司取得判决,不过是一张昂贵的废纸。因此,任何值得追讨的债务,第一项工作不是起草文件,而是评估:债务人拥有什么、其中哪些已被设定担保、还有谁在追讨,以及该企业是否仍在正常经营。
胜诉确立的是债务本身,执行才是把债务变成款项的环节,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工作。
第二件值得了解的事,是您正身处一个队列之中。您面对的不只是债务人,还有追讨同一笔不断缩水资金的其他所有债权人,而法律对时间的规定在这里异常明确。未获遵守的法定要求偿债通知书,只能在三个月内支持清盘申请(Corporations Act section 459C(2))。判决执行未获清偿而退回,本身即构成推定该公司无力偿债的理由(section 459C(2)(b))。尽早行动不仅在商业上明智,还会改变您在法律上可采取的手段。
还有一个鲜少有人被告知的隐患:收到款项并不总是最终结果。如果债务人被清盘,清算人可以将您已经入账的款项作为不公平优先受偿予以追回,追溯期为自关联回溯日起前六个月(sections 588FA and 588FE)。向一家即将倒闭的企业强势追讨,可能意味着一年后要把这笔钱退回去。正因如此,我们会在选择策略之前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而不是在之后。
先评估可追回性
在发出第一封信函之前,首要问题是是否存在可供追偿的资金或担保。这项工作耗时不长,却决定了后续步骤是否值得进行。
队列是真实存在的
未获遵守的法定要求偿债通知书,可在三个月内支持清盘申请。执行未获清偿则构成无力偿债的推定依据。在这里,时间不只是商业事实,更是法律事实。
收到付款并不总是最终结果
如果债务人在六个月内被清盘,清算人可以将该笔付款作为不公平优先受偿追回。在强势推进追讨之前,值得了解这一点。
评估、选择工具、执行
厘清哪些是可以追回的
公司登记信息查询、担保与 PPSA 登记状况、名下不动产,以及该企业是否仍在经营。如果没有任何可供追偿的财产,我们会尽早说明,而不是向您收费去确立一笔您无法收回的债务。
选择正确的工具
一封措辞得当的催款函,本身就能解决大量债务。法定要求偿债通知书更快、也更为锋利,但只有在债务不存在争议时使用才安全。若债务受到争议,诉讼才是答案。选错工具,正是费用被浪费之处。
执行,或改变策略
判决只走完了一半。执行意味着查封变卖令、针对到期债务或工资的第三债务人扣押令,或对财产设定押记令(charging order)。如果执行显示债务人根本无力偿付,策略就转向在破产程序中维护您的地位。
何时使用哪一种工具
大多数商业债务是通过三条路径之一得以追回的。在它们之间作出选择,正是价值所在,而这一决定取决于债务人的状况,而非您对这笔债务的感受有多强烈。
法定要求偿债通知书
依据 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 section 459E 发出的法定要求偿债通知书,要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偿付一笔已到期应付、且不低于法定最低金额的债务;该法定期限为 21 天,除非法律规定了更长的期限。除非该债务已经是判决债务,否则通知书必须附有核实宣誓书。如果公司未予遵从,即视为未能遵从;对于在三个月内提出的清盘申请,法院必须推定该公司无力偿债(sections 459F 和 459C)。这是实实在在的筹码。
风险恰好是它的镜像。公司同样有 21 天可以申请撤销该通知书,并且必须在这一期限内既提交又送达其申请和宣誓书(section 459G)。如果法院认定该债务存在真实争议,或者存在抵销请求,就会撤销该通知书(section 459H)。就一笔确有争议的债务发出法定要求偿债通知书并不是捷径,其结果是您被判承担费用,而且可能被认定为滥用程序。因此,首要的问题从来不是您能多快施加压力,而是该债务是否有任何部分确实存在争议。
时效期间
在维多利亚州,就简单合同提起诉讼,一般自诉因发生之日起有六年时间;就未付发票而言,即自付款到期之日起六年(Limitation of Actions Act 1958 (Vic), section 5(1)(a))。以契据(deed)形式所欠的债务则为十五年(section 5(3))。一旦错过期限,本来成立的债务便无法追回。
鲜为人知的是,时效可以重新起算。根据 section 24(3),如果对债务负有责任的人确认该项债权,或就该债务作出任何付款,诉因即视为在该确认之日或最后一次付款之日发生。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作出确认的人签署(section 25(1))。在实务中,债务人签署的一封承认债务的电子邮件,或者一笔部分付款,都可能让一个看似即将届满的六年期间重新起算。这正是应当保留有关某笔债务的每一份往来文件的理由,也是不应在未经审视之前就将旧债核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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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最先提出的问题
最后审阅于 2026 年 8 月。所引法条截至 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 Compilation No. 147(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Limitation of Actions Act 1958 (Vic) authorised Version 112(2026 年 2 月 25 日生效)以及 Magistrates' Court Act 1989 (Vic) Version 238(2026 年 4 月 15 日生效)。本页内容为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