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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法 / 墨尔本

税务纠纷律师,位于墨尔本

为企业、董事及受托人在与澳大利亚税务局(ATO)的纠纷中提供法律代理。业务涵盖审计与资料索取、修订评税、罚款与利息、异议、Administrative Review Tribunal 复审、Federal Court 上诉、董事罚款通知书以及追收行动。

ATO 纠纷与税务诉讼

我们在纠纷开始之后介入

我们在纳税人与税务专员(Commissioner)之间的争议事项中代表纳税人。不做税务筹划,不做架构安排,不做合规申报。只处理纠纷。

这一区分的意义远比听上去重要。您的会计师对您事务的了解胜过任何律师,在审计过程中,他们通常是在场最有价值的人。一旦事项进入争议阶段,真正的变化在于:需要回答的问题不再是会计问题。哪些事实必须证明、由谁证明、在何时之前证明、哪些材料受法律职业特权保护、税务专员有权查阅哪些内容,以及在争议进行期间税款债务将如何处理。这些都是法律问题,答案写在法律条文里,并且决定最终结果。

我们与您的会计师并肩协作,而不是绕开他们。

Pentana Stanton Lawyers 的商业法业务

ATO 审计&复查

管理资料索取要求,以及实际提交的内容。

修订评税

对评税提出质疑,并证明正确的金额。

罚款&利息

少缴税款罚款、罚款减免与异议。

异议

这一步保全了此后的每一项权利。

ART&Federal Court

复审与上诉,由此前就异议提供意见的同一批律师承办。

董事罚款

个人责任,以及决定这一责任的 21 天。

首先必须明白的一点

举证责任在您一方

多数人以为税务纠纷与其他纠纷一样:提出主张的一方负责举证。税务恰恰相反,而仅此一点就决定了其余的一切。

如果您向 Administrative Review Tribunal 提出申请,Taxation Administration Act 1953 的 section 14ZZK 会把证明案件的责任放在您身上,而不是税务专员身上。而且,仅仅表明评税有误还不够。该条款要求您证明评税金额过高或存在其他错误,并证明评税本应是多少。如果案件转而进入 Federal Court,section 14ZZO 施加同样的举证责任。根据 Schedule 1 中的 section 350-10,出示评税通知书即构成评税已依法作出的终局性证据;在 Part IVC 程序之外,它还构成其所载金额正确的终局性证据。

仅仅证明税务专员错了并不够。您必须证明正确的数字是多少。

后半部分同样严苛。提出异议并不会暂停税款债务。Sections 14ZZM 与 14ZZR 规定,税款可以像没有复审待决、也没有上诉待决那样被追收。在您提出争议期间,税务专员仍可继续征收。有一项值得了解的狭窄例外:对于小型企业税务评税决定,Tribunal 可以依据 Administrative Review Tribunal Act 2024 的 section 32(2) 作出影响该决定执行的命令。

综合来看,这些规则解释了税务纠纷为何在早期就已分出胜负。履行举证责任所需的证据是在审计阶段收集的,远早于任何一方正式提交文件。

举证责任由您承担

在复审或上诉中,您必须证明评税金额过高或存在错误,并确立评税本应是多少。这是一项举证工作,而能够完成这项工作的材料,通常在审计阶段形成,也常常在审计阶段流失。

您的异议理由已被锁定

除非 Tribunal 或法院另有命令,sections 14ZZK 与 14ZZO 将您限制在异议书中所述的理由范围内。异议并不是通往真正辩论之前的一道手续。它就是界定辩论范围的文件。

债务仍在持续累积

提出争议并不会暂停追收。利息继续累计,并且根据 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 的 section 26-5(1A),一般利息费用(general interest charge)与少缴税款利息费用(shortfall interest charge)均不可作税务扣除。缓慢地证明自己正确,代价是实实在在的。

我们的工作方式

围绕您将要承担的举证责任而设计

i.

在立场固化之前先把它确定下来

在审计中,您提交了什么、如何解释,都会成为日后您必须据以争辩的记录。我们就答复方式、法律职业特权,以及哪些问题真正值得提出争议,提供意见。

ii.

把异议书当作完整的案件陈述来撰写

由于这些理由对您具有约束力,异议书应当作为案件陈述来起草,针对每一项理由列明相应证据,而不是写成一封仅作占位的简短函件。

iii.

复审、上诉或和解

如果异议决定对您不利,section 14ZZ 允许您在 ART 复审与 Federal Court 上诉之间作出选择。无论选择哪一条路径,都由承办异议的同一团队负责,并在整个过程中同步管理税款债务状况。

责任风险所在

税务纠纷在何处转为个人责任

公司的税务问题,并不总是止步于公司本身。

董事罚款通知书(DPN)

根据 Schedule 1 中的 Division 269,未缴纳的 PAYG 预扣税、GST 与养老金保证(super guarantee)可能转为董事的个人责任。Section 269-25 规定,在通知发出后 21 天届满之前,税务专员不得启动追收;如果在该期间内处理了相关义务,section 269-30 将免除该罚款。陷阱在于 section 269-25(4):通知自税务专员寄出之时起即视为已送达,而不是您实际阅读之时。

公司破产

税款之外的罚款

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会依据 section 284-75 招致行政罚款。根据 section 284-90,基准罚款额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为少缴税款的 25%,罔顾后果为 50%,故意漠视为 75%。究竟适用哪一档定性是可以争辩的,而其间的差别就是钱。

公司法

当问题源于顾问时

如果少缴税款或罚款可追溯至会计师或其他顾问的过失,那么除了与税务局长(Commissioner)之间的争议之外,还可能存在针对该顾问的索赔。这两条战线必须相互衔接地推进。

专业过失
与我们联系

就这场争议是否值得打,给您一个直白的判断

并非每一份评税通知都值得提出异议,若不值得,我们会直言相告。初次咨询保密进行,由资深律师亲自主持,他们会告诉您现有证据究竟能支持到什么程度。

预约咨询
审理机构已于 2024 年变更

现在是 ART,不再是 AAT

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 已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被撤销,并由 Administrative Review Tribunal 取代。大量税务资料仍在提及 AAT,其中包括一些在其他方面看起来仍属最新的指引。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Act 现已将“Tribunal”定义为 Administrative Review Tribunal,Part IVC 的各项条文亦据此撰写。如果您所依据的文章或范本仍指引您向 AAT 提交申请,那么它成文于此次变更之前。

期限由法律规定

您有多长时间提出异议

异议期限源自 section 14ZW,并因所涉决定而有所不同。就所得税评税而言,对于属于 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36 中 section 170(1) 表格第 1、2、3 或 3A 项所涵盖的纳税人,期限一般为两年;其他情形则为四年。

许多其他税务决定的期限为 60 天;若涉及修订后的评税,期限可能自该次修订起算。该条文确实相当繁复,因此截止日期应当对照具体通知书加以确认,而不应凭推测认定。

客户评价

在最要紧的事情上获得信赖

在与许多律师事务所交谈之后,我一度觉得寻求法律帮助并不适合我。但在与特别顾问律师 Peter Wood 交谈之后,我的看法完全改变了。他学识渊博、慷慨、友善,而且是真心关怀。Peter 富有同理心地倾听,让我在艰难的时期感到有人支持。
Tasnim Mehjabin,Google 评价
团队非常专业、富有同情心,具备很高的专业知识与办案能力。可靠、令人安心,在您需要时总能找到他们。强烈推荐。
Gaynor Martyn,Google 评价
这家事务所实在出色!我们的案件由 Sarah 负责,她自始至终都极其细致、沟通及时、条理清晰。Pentana Stanton 在解决我的事务方面表现得非常称职,也起到了关键作用。我会强烈推荐这家事务所。
Sean Faingold,Google 评价
常见问题

关于 ATO 争议的常见问题

由您来证明。在复议程序中,Taxation Administration Act 1953 的 section 14ZZK 将举证责任置于申请人一方,须证明该评税过高或在其他方面不正确,并证明评税本应是多少。Section 14ZZO 在 Federal Court 中施加同样的举证责任。仅仅指出税务局长的推理存在缺陷,本身并不足够。
一般而言仍须缴纳。Sections 14ZZM 与 14ZZR 规定,该笔款项可以如同没有任何复议或上诉待决一样予以追缴,因此提出争议并不会暂停追缴。就小型企业税务评定决定而言,Tribunal 可以依据 Administrative Review Tribunal Act 2024 的 section 32(2) 作出影响该决定执行的命令。除此之外,税款债务的处理必须与争议本身分开安排。
这取决于所涉决定,各项期限由 section 14ZW 规定。就所得税评税而言,对于属于 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36 中 section 170(1) 表格第 1、2、3 或 3A 项的纳税人,期限一般为两年;其他情形则为四年。许多其他决定的期限为 60 天。由于该条文相当繁复,请对照您实际收到的通知书核对日期。
是 Administrative Review Tribunal。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 已被撤销,ART 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开始运作,Taxation Administration Act 现已将“Tribunal”定义为 Administrative Review Tribunal。任何仍指引您向 AAT 提交的资料都已过时,这一点值得留意,因为大量税务内容并未更新。
通常不可以。除非 Tribunal 或法院另有命令,Sections 14ZZK 与 14ZZO 会将您限制在异议书所列明的理由范围之内。这正是异议书值得投入心力的主要原因,而人们往往把这份心力留到开庭才付出。一经提交,它在很大程度上就界定了此后能够提出哪些主张。
这是依据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Act 1953 之 Schedule 1 中 Division 269 发出的通知书,使董事就公司未缴的 PAYG withholding、GST 或 super guarantee 承担个人责任。根据 section 269-25,税务局长在发出通知书后满 21 天之前不得启动追讨;根据 section 269-30,若在该期间内处理好相关义务,罚款将获免除。Section 269-35 规定了范围有限的抗辩理由。
往往没有帮助,这一点常令人意外。Section 269-25(4) 规定,通知书在税务局长投递或寄出时即视为已经送达,而非在其实际送到您手中或被您阅读之时。等到您知道有这样一份通知书存在时,那 21 天很可能已经过去大半,因此在出现问题之前就核对您作为董事所登记的地址,是值得做的事。
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会依据 section 284-75 招致行政罚款。根据 section 284-90,基准罚款额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为少缴税款额的 25%,罔顾后果为 50%,故意漠视税法为 75%。罚款可以获得免除或减轻,而究竟适用哪一类别,往往是最值得争辩的一点。
需要,而且我们更希望如此。您的会计师掌握着构建证据所必须依托的财务历史资料。我们所补充的是法律层面:哪些事项必须证明、哪些材料享有法律职业保密特权、异议书应如何撰写才不至于日后限制您的空间,以及在争议进行期间如何处理税款债务。
在审计期间,而不是在评税之后。等到评税通知或罚款发出时,您日后用以履行举证责任所依据的记录,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形成。影响一宗税务纠纷成本最低的时点,是 ATO 仍在提问的阶段。

最后审阅时间:2026 年 8 月。文中法律条文引述截至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Act 1953 (Cth) Compilation No. 225(2026 年 7 月 1 日)、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36 (Cth) Compilation No. 192(2026 年 7 月 1 日)、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 (Cth) Compilation No. 266(2026 年 7 月 1 日)以及 Administrative Review Tribunal Act 2024 (Cth) Compilation No. 5(2026 年 5 月 18 日)。本页面提供的是一般性信息,并非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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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在您一方,因此准备工作至关重要。

如果您正面临 ATO 审计、修订后的评税、罚款或董事罚款通知书,越早获得法律意见,价值越大。安排一次咨询,我们会就哪些事实能够被证明、证明这些事实需要多少成本,以及这场争议是否值得进行,给您一个直白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