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纠纷律师,位于墨尔本
为企业、董事及受托人在与澳大利亚税务局(ATO)的纠纷中提供法律代理。业务涵盖审计与资料索取、修订评税、罚款与利息、异议、Administrative Review Tribunal 复审、Federal Court 上诉、董事罚款通知书以及追收行动。
我们在纠纷开始之后介入
我们在纳税人与税务专员(Commissioner)之间的争议事项中代表纳税人。不做税务筹划,不做架构安排,不做合规申报。只处理纠纷。
这一区分的意义远比听上去重要。您的会计师对您事务的了解胜过任何律师,在审计过程中,他们通常是在场最有价值的人。一旦事项进入争议阶段,真正的变化在于:需要回答的问题不再是会计问题。哪些事实必须证明、由谁证明、在何时之前证明、哪些材料受法律职业特权保护、税务专员有权查阅哪些内容,以及在争议进行期间税款债务将如何处理。这些都是法律问题,答案写在法律条文里,并且决定最终结果。
我们与您的会计师并肩协作,而不是绕开他们。
管理资料索取要求,以及实际提交的内容。
对评税提出质疑,并证明正确的金额。
少缴税款罚款、罚款减免与异议。
这一步保全了此后的每一项权利。
复审与上诉,由此前就异议提供意见的同一批律师承办。
个人责任,以及决定这一责任的 21 天。
举证责任在您一方
多数人以为税务纠纷与其他纠纷一样:提出主张的一方负责举证。税务恰恰相反,而仅此一点就决定了其余的一切。
如果您向 Administrative Review Tribunal 提出申请,Taxation Administration Act 1953 的 section 14ZZK 会把证明案件的责任放在您身上,而不是税务专员身上。而且,仅仅表明评税有误还不够。该条款要求您证明评税金额过高或存在其他错误,并证明评税本应是多少。如果案件转而进入 Federal Court,section 14ZZO 施加同样的举证责任。根据 Schedule 1 中的 section 350-10,出示评税通知书即构成评税已依法作出的终局性证据;在 Part IVC 程序之外,它还构成其所载金额正确的终局性证据。
仅仅证明税务专员错了并不够。您必须证明正确的数字是多少。
后半部分同样严苛。提出异议并不会暂停税款债务。Sections 14ZZM 与 14ZZR 规定,税款可以像没有复审待决、也没有上诉待决那样被追收。在您提出争议期间,税务专员仍可继续征收。有一项值得了解的狭窄例外:对于小型企业税务评税决定,Tribunal 可以依据 Administrative Review Tribunal Act 2024 的 section 32(2) 作出影响该决定执行的命令。
综合来看,这些规则解释了税务纠纷为何在早期就已分出胜负。履行举证责任所需的证据是在审计阶段收集的,远早于任何一方正式提交文件。
举证责任由您承担
在复审或上诉中,您必须证明评税金额过高或存在错误,并确立评税本应是多少。这是一项举证工作,而能够完成这项工作的材料,通常在审计阶段形成,也常常在审计阶段流失。
您的异议理由已被锁定
除非 Tribunal 或法院另有命令,sections 14ZZK 与 14ZZO 将您限制在异议书中所述的理由范围内。异议并不是通往真正辩论之前的一道手续。它就是界定辩论范围的文件。
债务仍在持续累积
提出争议并不会暂停追收。利息继续累计,并且根据 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 的 section 26-5(1A),一般利息费用(general interest charge)与少缴税款利息费用(shortfall interest charge)均不可作税务扣除。缓慢地证明自己正确,代价是实实在在的。
围绕您将要承担的举证责任而设计
在立场固化之前先把它确定下来
在审计中,您提交了什么、如何解释,都会成为日后您必须据以争辩的记录。我们就答复方式、法律职业特权,以及哪些问题真正值得提出争议,提供意见。
把异议书当作完整的案件陈述来撰写
由于这些理由对您具有约束力,异议书应当作为案件陈述来起草,针对每一项理由列明相应证据,而不是写成一封仅作占位的简短函件。
复审、上诉或和解
如果异议决定对您不利,section 14ZZ 允许您在 ART 复审与 Federal Court 上诉之间作出选择。无论选择哪一条路径,都由承办异议的同一团队负责,并在整个过程中同步管理税款债务状况。
税务纠纷在何处转为个人责任
公司的税务问题,并不总是止步于公司本身。
董事罚款通知书(DPN)
根据 Schedule 1 中的 Division 269,未缴纳的 PAYG 预扣税、GST 与养老金保证(super guarantee)可能转为董事的个人责任。Section 269-25 规定,在通知发出后 21 天届满之前,税务专员不得启动追收;如果在该期间内处理了相关义务,section 269-30 将免除该罚款。陷阱在于 section 269-25(4):通知自税务专员寄出之时起即视为已送达,而不是您实际阅读之时。
公司破产税款之外的罚款
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会依据 section 284-75 招致行政罚款。根据 section 284-90,基准罚款额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为少缴税款的 25%,罔顾后果为 50%,故意漠视为 75%。究竟适用哪一档定性是可以争辩的,而其间的差别就是钱。
公司法就这场争议是否值得打,给您一个直白的判断
并非每一份评税通知都值得提出异议,若不值得,我们会直言相告。初次咨询保密进行,由资深律师亲自主持,他们会告诉您现有证据究竟能支持到什么程度。
预约咨询现在是 ART,不再是 AAT
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 已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被撤销,并由 Administrative Review Tribunal 取代。大量税务资料仍在提及 AAT,其中包括一些在其他方面看起来仍属最新的指引。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Act 现已将“Tribunal”定义为 Administrative Review Tribunal,Part IVC 的各项条文亦据此撰写。如果您所依据的文章或范本仍指引您向 AAT 提交申请,那么它成文于此次变更之前。
您有多长时间提出异议
异议期限源自 section 14ZW,并因所涉决定而有所不同。就所得税评税而言,对于属于 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36 中 section 170(1) 表格第 1、2、3 或 3A 项所涵盖的纳税人,期限一般为两年;其他情形则为四年。
许多其他税务决定的期限为 60 天;若涉及修订后的评税,期限可能自该次修订起算。该条文确实相当繁复,因此截止日期应当对照具体通知书加以确认,而不应凭推测认定。
在最要紧的事情上获得信赖
在与许多律师事务所交谈之后,我一度觉得寻求法律帮助并不适合我。但在与特别顾问律师 Peter Wood 交谈之后,我的看法完全改变了。他学识渊博、慷慨、友善,而且是真心关怀。Peter 富有同理心地倾听,让我在艰难的时期感到有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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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ATO 争议的常见问题
最后审阅时间:2026 年 8 月。文中法律条文引述截至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Act 1953 (Cth) Compilation No. 225(2026 年 7 月 1 日)、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36 (Cth) Compilation No. 192(2026 年 7 月 1 日)、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 (Cth) Compilation No. 266(2026 年 7 月 1 日)以及 Administrative Review Tribunal Act 2024 (Cth) Compilation No. 5(2026 年 5 月 18 日)。本页面提供的是一般性信息,并非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