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能否提出“按劳付酬”的索赔?
维多利亚州企业提出的“按实际劳务价值给付”(quantum meruit)索赔,可能适用于合同终止前已完成的工作,前提是当时尚未产生合同规定的付款权利。
如果根据合同付款已到期,索赔人通常必须依据该合同权利提出索赔。在仍可请求返还的情况下,赔偿金额通常将以合同中分配给相关工作的价款为限。
- 已产生的合同付款权利通常会阻止通过“按劳付酬”原则就同一项工作获得补偿。
- 合同中的里程碑条款和付款条款将决定付款权利何时产生。
- 通常情况下,不能以“按劳付酬”为由规避约定的定价或付款条件。
可主张的索赔将取决于合同条款、已完成的工作以及终止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当合同在工程完工前终止时,企业在维多利亚州可通过“按劳付酬”索赔,要求支付已完成工作的对价。然而,该救济措施的适用范围比以往看起来要窄。根据Mann诉Paterson Constructions Pty Ltd案[2019] HCA 32案的判决,若承包商已享有应得付款的既得权利,则不得就已完成的工作寻求返还。即使仍可获得返还,其金额实际上也以合同价款为上限,这意味着索赔人就相关工作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协议中分配给该工作的金额。
对于涉及建筑及服务纠纷的企业主、董事和专业服务提供商而言,这些原则尤为重要——在此类纠纷中,在合同被拒绝履行或终止之前,相关工作可能已分多个阶段完成。可主张的索赔将取决于付款结构、终止的时间点,以及合同是否已就已完成的工作确定了应付款项。
基于不当得利的索赔并非规避不利交易的一种替代途径。这是一种有限的返还救济措施,仅在合同尚未对相关履约的付款作出规定时方可适用。
在维多利亚州,合同终止后“按劳付酬”索赔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在维多利亚州,“按劳付酬”(quantum meruit)索赔主要受合同法和返还法等普通法规范,而非由单一成文法规定。但在住宅建筑事务中,《1995年住宅建筑合同法》(维多利亚州)可能会对索赔的追偿产生实质性影响。 第38条对变更索赔作了规定,而第40条则限制了在特定阶段可要求的进度款,除非合同依法偏离了规定的结构。将索赔重新定性为已完成工作的返还,并不一定能规避这些法定要求。
权威判例是 Mann诉Paterson Constructions Pty Ltd案 [2019] HCA 32。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因违约而终止合同会自动使无过错方得以无视合同并追索已完成全部工程的市场价值”这一主张。 相反,法院必须将已产生应付付款权利的工程,与终止合同前已完成但尚未产生合同付款权利的工程区分开来。


如果合同已经产生了付款权利,索赔人必须依据该合同权利提出索赔。不能仅仅因为基于合理价值的评估会产生更好的结果,就主张返还之诉。 对于尚未产生付款权利的未完成阶段,仍可寻求追偿,但通常以分配给该工程的合同价格为上限。因此,即使在合同被弃权或终止后,合同仍是估值的核心依据。
先前的判决仍然具有参考价值,但现在必须与曼恩案(Mann)的裁决保持一致。在Pavey & Matthews Pty Ltd诉Paul案(1987)162 CLR 221中,高等法院承认,在预期应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对于已被接受的工作,可依据返还原则予以返还。 返还和不当得利原则并不赋予法院一项一般性权力,使其可以裁定任何看似公平的救济。原告必须证明存在公认的法律依据以支持返还请求,包括被告在法律要求支付款项的情况下获得了利益。
在“Sopov 诉 Kane Constructions Pty Ltd(第 2 案)”[2009] VSCA 141 一案中,维多利亚州上诉法院就因违约终止合同后的工程合理价值进行了评估。 此后,曼恩案(Mann)对该法院更宽泛的估值方法施加了限制,特别是在索赔金额超过相关工程合同约定份额的情况下。
维多利亚州法院在合同终止后如何评估“按劳付酬”索赔?
合同规定的付款权利是否已经产生?
第一个问题是,索赔人在合同终止前是否已根据合同获得应付款项。如果存在已产生的付款权利,则该索赔将作为合同债务进行追索,而非作为已完成工作的返还。这取决于付款结构,包括付款是否由某个阶段、里程碑、时间段或已完成的服务触发。
在建筑及服务纠纷中,可能已完成了大量工作,但尚未完成合同中规定应支付款项的阶段。这一区别决定了原告是必须依据合同主张权利,还是仍可考虑按劳付酬原则。
合同是否因违约行为而被有效终止?
以违约和合同终止为依据的原告必须证明:对方已违约,且该违约行为已被有效接受。违约通常要求存在表明不愿或无法履行实质性义务或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
一次延误、存在争议的发票或孤立的违约行为可能尚不足以构成解约理由。如果解约缺乏正当理由,提出解约的一方本身可能已构成对合同的弃权。因此,法院会审查双方的合同解约权利,包括通知要求、补救条款、往来函件以及导致解约的先前的行为。
相关工作能否获得返还?
在维多利亚州,基于“按劳付酬”的索赔通常不能仅因合理价值评估可能产生更高回报,就取代现有的合同权利。只有在合同尚未确立可强制执行的付款权利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对相关工作进行返还。
法院还必须确定一项公认的追偿依据。不当得利并不赋予法官一项一般性权力,使其可以裁定任何看似公平的赔偿。原告必须证明,在法律允许返还的情况下,被告确实获得了利益。
如何评估工作的价值?
在适用“按劳付酬”原则的情况下,法院可考虑市场行情、人工和材料成本、发票、专家证词、履约质量、瑕疵以及未完成的工作。合同价格仍是核心依据,因为它记录了双方就约定的履约内容所商定的价值。
根据“曼恩诉帕特森建筑有限公司案”[2019] HCA 32的判决,通常情况下,赔偿金额以相关工程对应的合同价格为上限。不能仅因原告的实际成本超出预期,就利用返还原则来规避不利的交易条款或索取更多赔偿。
法院要求提供哪些证据?
同期记录通常至关重要。合同、工作范围文件、变更批准文件、进度款申请、工时表、发票、现场记录以及专家评估证据,均可帮助区分已完成、未完成及存在瑕疵的工程。
这些证据使法院能够确定索赔属于合同、损害赔偿还是返还请求,并能在不依赖缺乏依据的估算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估值。
当合同在工程完工前终止时,通常会出现哪些常见争议?
当承包商、顾问或服务提供商已完成大量工作,但合同在达到下一个付款里程碑之前终止时,通常会产生争议。在此类案件中,核心问题往往在于索赔方是否拥有已产生的付款权利、因违约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是针对已完成工作的有限返还权利。
在建筑工程领域,争议可能涉及部分完工的阶段、未支付的变更款项或超出原合同范围所完成的工作。发包方可能会辩称,由于合同规定的阶段尚未完工,因此无需支付款项;而承包方则坚持认为,该工程所产生的效益已被发包方保留。处理此类索赔时,需要仔细区分已完成的合同工程、经批准的变更、存在缺陷的工程以及未完工的项目。 合同价格设有上限,这也意味着,即使有证据表明劳动力或材料成本有所上涨,也不一定能增加可追偿的金额。
专业及商业服务纠纷往往涉及不同的付款结构。会计师、顾问、技术提供商和项目顾问可能采用月度固定酬金、里程碑式费用或混合安排等方式开展工作。当委托关系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拒付或终止时,各方可能就应付款项是随服务进展逐步累积,还是仅在交付成果时才产生存在分歧。 此时,付款条款、范围说明书以及变更流程的表述通常具有决定性作用。
另一个常见问题是,当事人在合同主张依据薄弱时,试图将不当得利作为备选主张。法院不会允许原告仅凭主张对方获得了利益,就规避双方约定的定价、风险分担或付款条件。 在维多利亚州,“按劳付酬”的索赔必须与合同中尚未规定可强制执行的付款权利的工作相关。
估值争议同样可能影响重大。各方通常会依据专家就市场价格、工程进度百分比、缺陷及整改成本所作的相互矛盾的评估。在建筑及服务纠纷中,记录保管不善可能会严重削弱本应具有说服力的索赔主张。 因此,进度报告、工时表、变更申请批准文件、发票、现场照片以及当时的往来信函绝非行政琐事。它们往往是决定能否获得赔偿以及工程价值如何计算的关键证据。
企业在提起或抗辩“按劳付酬”索赔前应考虑哪些因素?
在维多利亚州提起“按劳付酬”(quantum meruit)索赔之前,首要任务是确定正确的法律诉因。 原告可能享有已产生的付款权利、因违约或合同终止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是针对已完成工作享有的有限返还请求权。若主张了错误的诉因,可能会增加诉讼成本、使举证过程复杂化,并导致面临本可避免的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
应逐条分析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里程碑、进度款、变更、暂停、终止和估价的条款。 在建筑及服务纠纷中,确定法定要求是否影响付款或变更索赔的可执行性也至关重要。仅凭工程已完工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证明有权追索其市场价值。
在各方立场趋于僵化之前,应妥善保存证据。相关材料包括已签署的合同、附表、工作范围文件、发票、付款申请、变更批准文件、工时记录、项目报告、照片、专家评估报告,以及关于延误、缺陷或合同终止的往来函件。 作为索赔的被诉方,还应记录未完成的工作、整改费用以及未获得或未保留的任何利益。
估值策略需要格外谨慎。根据“曼恩诉帕特森建筑有限公司案”[2019] HCA 32的判决,原告不得将不当得利作为规避约定交易的途径。在可以请求返还的情况下,合同价格设定的上限通常会影响索赔主张和和解立场。
及早寻求法律建议,有助于厘清适当的商业诉讼程序应采取谈判、专家裁决、调解还是法庭诉讼。针对责任认定、价值评估及证据缺口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估,往往比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合同债务、损害赔偿和返还等内容混为一谈、提出虚高索赔,更能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地位。
常见问题
合同终止后,我可以就已完成的工作索要报酬吗?
有可能。在维多利亚州,对于合同终止前已完成的工作,如果合同中未规定相应的应付报酬权利,则可能依据“按劳付酬”(quantum meruit)原则提出索赔。该索赔能否成立取决于付款结构、终止合同的依据,以及合同是否已对该项工作的付款作出规定。
如果发票已到期,我能否依据“按劳付酬”原则提出索赔?
通常不能针对同一项工作提出。如果合同已确立了应付报酬的既得权利,索赔人必须将该款项作为合同债务追索。通常不能仅因“按劳付酬”可能得出更有利的估值,就将其作为已完成工作的替代性救济方式。
“按劳付酬”索赔能否超过合同价款?
不可以。根据Mann v Paterson Constructions Pty Ltd[2019] HCA 32 一案的判例,通常以相关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格为上限。索赔人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追索超过双方就该履约所约定价值的款项。
如果合同因无正当理由被终止,会发生什么情况?
无正当法律依据而终止合同的一方,可能已被视为自行弃权。这可能会改变有权获得损害赔偿的一方,并可能削弱基于弃权和终止提出的索赔。在采取任何终止措施之前,应审查合同中的终止条款、通知要求、补救期限及相关往来函件。
提出“按劳付酬”索赔需要哪些证据?
有力的索赔主张应以记录为依据,这些记录需明确说明完成了哪些工作、何时完成的以及应如何评估其价值。有用的证据包括合同、工作范围文件、工时表、发票、变更批准文件、进度报告、照片以及专家评估材料。在建筑及服务纠纷中,关于工程未完工或存在缺陷的证据以及整改费用的证据也将具有相关性。
在维多利亚州,何时应就“按劳付酬”索赔寻求法律建议?
在维多利亚州,当合同终止而付款权利尚未完全产生时,“按劳付酬”索赔可提供一种有限的索赔途径。 然而,案件结果取决于付款结构、拒履行及终止合同的有效性、已产生的付款权利范围,以及在“Mann v Paterson Constructions Pty Ltd[2019] HCA 32”案中确定的合同价格上限。


企业在提起或抗辩索赔之前,应评估相关合同、返还及证据方面的问题。Pentana Stanton律师事务所就未付劳务费、解约纠纷以及相关的建筑与服务纠纷,为企业主、董事及专业人士提供法律咨询。 如需了解可用的诉因以及最适合该事项的商业策略,请访问我们的商业诉讼服务页面,或预约与我们的团队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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