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家族公司或信托纳入家庭法诉讼:第79(10)条与第三方

如果拟议的财产命令可能影响其资产、负债或合法权益,则可将家族企业、受托人或债权人加入家庭法诉讼程序。 本文探讨了《家庭法》第79(10)条、第90AE条规定的第三方命令、《阿斯科特投资案》确立的限制,以及当实体卷入财产纠纷时,企业主和受托人应采取的实际措施。
Business owner reviewing company records before joining a third party to family law proceedings

简答

何时可以将公司或信托加入家庭法诉讼程序?

当拟议的财产命令可能影响公司、受托人、债权人或其他实体的法定权利、资产或负债时,或者当法院在没有其参与的情况下无法有效解决争议时,可将其加入家庭法诉讼程序。仅因一方配偶控制该实体,并不意味着该第三方会自动被加入家庭法诉讼程序。 法院会综合考虑法律所有权、程序公正、支持性证据、债权人权利以及相关的法定保障措施。

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将家族公司或信托加入家事诉讼程序?如果所申请的命令可能影响公司、受托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或者法院为有效裁决财产纠纷而需要其参与,则可将其加入诉讼。

对于维多利亚州的企业主、董事和高净值人士而言,当公司资产、信托财产、贷款账户或公司受托人的控制权与婚姻财产池相关联时,通常会将第三方加入家庭法诉讼程序。

根据《1975年家庭法》(联邦)第79(10)条,法院可允许受影响的人或实体成为财产诉讼的当事人。此外,在满足法定保障条件的情况下,法院还可依据第90AE条作出针对第三方的命令,包括对公司或受托人具有约束力的命令。

这些权力仍须遵守“阿斯科特投资”原则,该原则旨在保护真正的第三方权利,并防止公司或信托资产被自动视为配偶的财产。因此,任何拟将受托人或公司加入诉讼的提议,都必须考虑法律所有权、程序公正性、现有债务以及债权人优先权等因素。

家事法院对公司、受托人或其他第三方拥有哪些权力?

该法律框架以《1975年家庭法》(联邦)为起点。 根据《1975年家庭法》第79(10)条,其权益可能因拟议的财产命令而受到影响的人,可申请成为诉讼当事人。这为将第三方加入家庭法诉讼提供了法定依据,包括家庭公司、公司受托人、个人受托人或其合法权益直接涉及争议的债权人。

该程序机制依据《2021年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事法院(家庭法)规则》第3.01至3.06条的规定。 若法院在未将某人列为必要当事人时无法妥善裁决所有争议事项,则必须将其列为必要当事人;同时,当事人或受影响人可申请增加或撤销当事人。因此,仅因某实体与一方配偶存在关联,并不意味着该实体会自动被合并为当事人。拟议的命令必须具有实际能力,能够影响该实体的权利、义务或财产。

起始限制是 阿斯科特投资有限公司诉哈珀案 (1981) 148 CLR 337。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法院通常不得仅为在配偶之间达成预期结果,就行使财产管辖权从第三方处扣押财产或干扰该方的现有法定权利。 在涉及约束公司、转移信托财产或使真实的商业债务从属的命令中,“阿斯科特投资”原则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案第七AAA部分随后扩大了法院的职权范围。根据第90AE条,法院可针对第三方作出某些命令,包括要求债权人将一方配偶替换为另一方配偶作为债务人、责令第三方转让财产,或变更与当事人相关的债务责任。 在作出此类命令之前,法院必须确信该命令是必要或适当的,已给予程序上的公平,且该命令不会对第三方造成可预见的不公平。

在 《税务专员诉托马拉斯案》([2018] HCA 62)中,高等法院确认,原则上第90AE条可作为依据,支持就税务债务作出将一方配偶替换为另一方的命令。 该判决展示了第90AE条项下第三方命令的广泛适用范围,但并不意味着商业权利或债权人优先权会被自动取代。每项拟议命令仍须符合法定保障措施,并有证据支持。

法院如何决定是否将公司、受托人或其他第三方加入诉讼?

第三方的法律权益是否确实受到影响?

法院首先需考虑拟议的命令是否会改变第三方的财产、债务或可强制执行的权利。仅因一方配偶控制某家家族企业或受托人、从其处获得分红,或将其作为财富来源,并不意味着该实体应被列为当事人。关键在于,在该实体未参与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公正地裁决争议并作出有效的命令。

根据《2021年澳大利亚联邦巡回及家事法院(家事法)规则》第3.01至3.06条的规定,如果某方当事人的参与对妥善解决诉讼不可或缺,则必须将其列为必要当事人。法院还可应申请将某方当事人追加为当事人,或要求向可能受影响的人士送达通知。

有哪些证据表明必须将当事人加入诉讼?

在家庭法诉讼中申请加入第三方的申请书,应明确列出拟议的具体命令,并说明这些命令将如何影响该主体。 相关证据可包括信托契约、公司章程、股东记录、贷款协议、财务报表、受托人决议、证券以及显示谁掌控决策权的记录。当多个实体或信托权益构成财务结构的一部分时,在复杂的财产分割中,估值证据也有助于区分个人权益与由第三方依法持有的资产和负债。

控制权虽有相关性,但与法律上的所有权不同。配偶可能控制公司受托人或影响分配,但本人并不拥有信托资产。反之,公司可能为配偶持有财产的受益权,或实施与财产纠纷相关的交易。法院会同时审查法律结构及其实际运作情况。

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作出对第三方具有约束力的命令?

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方可依据第90AE条作出针对第三方的命令。除其他事项外,该命令必须是实施财产分割所必需或合理适当的,必须确保程序公正,且法院必须确信该命令不会对第三方造成可预见的不公平。

在《税务专员诉托马拉斯案》([2018] HCA 62)中,高等法院确认,第90AE条可作为依据,下达将一方配偶替换为另一方配偶作为债务人的命令,包括涉及税务债务的情况。该裁决确认了该权力的广泛性,但每项拟议命令仍须遵守法定保障措施。

法院在何种情况下会保护公司、受托人或债权人?

阿斯科特投资原则仍然是核心。法院不能仅仅因为这样做会使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更为便利,就忽视第三方的真实财产权或合同权利。涉及将受托人列为共同当事人、对公司产生约束力或变更债务安排的裁决,必须尊重独立持有的权利。

在房产纠纷期间,家族企业所有者正与运营经理一起审查公司记录
第三方加入诉讼可能会对公司的运营、员工、责任以及现有的商业承诺产生实际影响。

当涉及有担保债务、雇员义务、税务负债或外部贷款人时,需格外谨慎。仅因配偶双方偏好的和解方案能为财产分割留出更多可分配财产,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就会被取代。

当公司或信托被卷入家庭法诉讼时,会产生哪些实际争议?

当一方配偶主张某家公司或信托实际上由另一方配偶控制,而该实体则坚称其资产和债务在法律上相互独立时,往往会引发争议。这种矛盾通常不在于该结构是否存在,而在于其使用是否符合其法律和商业目的。

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当信托资产被认为构成有效资产池的一部分时,应否将受托人列为共同被告。 法院将审查信托契约、受托人的任命与罢免权、分配记录、受托人的决策,以及任何配偶实际控制的范围。当记录不完整、受托人决议是在分居期间作出的,或者分配情况似乎与既定惯例不符时,就会产生困难。

公司纠纷通常涉及未分配利润、股东贷款、关联方交易以及用于经营目的的资产。一方配偶可能寻求针对公司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而董事或少数股东则可能辩称,拟议的裁决将损害公司的营运资金、税务责任或现有的合同义务。此类纠纷需要将个人利益与公司真正的义务仔细区分开来。

外部负债给情况增添了另一层复杂性。银行、贸易债权人、澳大利亚税务局以及有担保债权人可能持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无法简单地通过重新安排来促成财产分割。债权人优先权仍然至关重要,特别是在拟议的转让或债务置换会削弱担保效力、改变偿还风险或减少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的情况下。

时机也很重要。如果在案件后期才申请将第三方加入家庭法诉讼程序,可能会打乱资产评估工作,要求进一步披露信息,并延误最终裁决的作出。反之,如果未能尽早将必要当事人加入诉讼,可能会导致裁决无效、容易受到质疑或无法执行。

您的公司或信托是否可能卷入财产纠纷?

影响公司、受托人或债权人的法院命令可能会引发严重的法律、财务和运营后果。及早寻求法律建议有助于厘清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保护真正的第三方权益,并避免达成无法执行的和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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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正在应对家庭法诉讼的企业主而言,实际任务在于尽早确定公司、受托人或债权人究竟只是证据来源,还是其法律权益将受到直接影响的当事人。这一区分应作为指导,用于信息披露、资产评估、谈判以及拟定任何和解令草案。

在第三方加入诉讼的争议升级之前,企业主或受托人应采取哪些措施?

战略重点在于尽早确定公司、受托人或债权人究竟只是与证据相关,还是可能受到所申请命令的直接影响。这一区分将决定是否需要将第三方加入家庭法诉讼程序、是否需要单独代理,以及应如何处理证据披露事宜。

在确定立场之前,应审查该实体的记录。 信托契约、公司章程、贷款协议、担保文件、财务报表、受托人决议及董事会会议纪要,通常决定某项资产或负债属于个人资产、公司资产还是信托资产。这些文件还可能揭示,当决策涉及公司资产、关联方交易或企业控制权时,董事在离任期间是否履行了应尽义务。

随后应就拟议命令的实际可执行性进行审查。对公司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受托人的命令,可能会对税务、融资、偿付能力、少数股东以及现有合同产生影响。在考虑根据第90AE条作出针对第三方的命令时,证据应涉及该命令的必要性、程序公正性,以及对该实体可能造成的任何可预见的不公平。

对于反对加入诉讼的第三方而言,仅笼统地主张独立性通常是不够的。更有力的抗辩方式是提供证据,证明所有权的法律依据、该结构的商业目的、其债务的合法性,以及拟议命令对债权人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的影响。

对于申请加入诉讼的配偶而言,准确性同样重要。申请书应明确说明所请求的救济措施、受影响的法律权益,以及为何在该实体未参与的情况下法院无法解决该纠纷。

常见问题解答

家族企业能否被列为家庭法诉讼的共同当事人?

可以。如果家庭公司的法定权利、财产或债务可能受到所申请命令的影响,则可将其列为共同当事人。法院通常要求该公司与拟议的财产命令之间存在明确的关联,而非仅因一方配偶参与该企业经营而将其列为共同当事人。

受托人能否被列为家庭法财产案件的共同当事人?

当信托财产、受托人的决定或对信托的控制权与争议直接相关时,可将受托人列为共同当事人。如果法院在没有受托人参与的情况下无法作出有效命令,则更可能将受托人列为共同当事人。必须向受托人提供程序上的公平待遇,并给予其答辩的机会。

家事法院能否针对公司或债权人作出命令?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根据第90AE条作出的第三方命令,在满足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或受托人。法院必须考虑该命令是否必要或适当,以及是否会对第三方造成可预见的不公平。

控制家庭信托是否意味着信托资产归配偶所有?

并非必然如此。控制权可能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配偶能够任命或罢免受托人或影响分配的情况下,但法律上的所有权仍然至关重要。法院将审查信托契约、分配历史、受托人的行为以及该结构的实际运作情况。

债权人会因家庭法财产分割而丧失优先受偿权吗?

财产分割并不自动优先于债权人的优先权或真实的担保权益。法院在作出影响债权人、担保权益及外部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裁决前,必须考虑其现有债务、担保权益及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阿斯科特投资案(Ascot Investments)确立的原则依然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院不能仅仅为了在配偶之间达成理想结果,就简单地忽视独立第三方的权利。

如果家族企业或信托可能被列为财产诉讼的共同当事人,您该怎么办?

当拟议的财产裁定可能影响其资产、负债或可强制执行的权利时,家族企业、受托人或债权人可能需要参与家庭法诉讼。是否应将其列为共同当事人,取决于其法律结构、所申请的裁定内容、控制权和所有权的证据,以及对真正第三方可提供的保护措施。

及早提供建议至关重要。延迟加入诉讼可能会增加信息披露义务、干扰资产估值,并使和解谈判变得复杂;而起草不当的裁定可能无效,或造成意想不到的商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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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tana Stanton 律师事务所就涉及公司、信托及外部债权人的复杂家庭法财产分割事宜,为企业主、董事、受托人及高净值人士提供法律咨询。如需探讨是否应将第三方加入诉讼,或实体应如何应对拟议的裁决,请预约保密咨询。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建议,请联系我们的团队。

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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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ny LaGreca
Penny LaGreca is the founder and Principal Solicitor of Pentana Stanton Lawyers. A Monash University graduate admitted early to the Supreme Court of Victoria, she holds a Master of Law specialising in Family, Commercial and Employment Law, and a Master of Wills and Estates Law. With decades of experience across family law, commercial disputes, wills and estates, and employment matters, Penny combines deep legal knowledge with a compassionate, client-focused approach to deliver practical outcomes for her cl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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