筱原案后的资产浪费与流失:名义加回法的终结

根据“筱原案”的裁决,已支出的资产不得在理论上重新计入财产池。对于维多利亚州的个体经营者和高净值人士,其处理方式取决于历史投入、实质性损耗,以及支出对当前和未来状况的影响。资金流向的证据是寻求或抗辩调整的关键。
一名女子查看手机后停顿了一下,这一举动反映了人们对财产分割中资源浪费的财务担忧

简答

在“筱原案”之后,被浪费的资产是否仍会影响财产分割?

在财产分割中,资产耗损仍会影响现有资产的分配方式。根据“筱原案”中适用的修订后第79条框架,已不复存在的资金不能被假定地重新计入财产池。

相反,法院会综合考量相关历史贡献以及当前和未来的情况,包括因故意或鲁莽行为导致的重大资产耗损所产生的影响。证据必须证明资金的流向,以及该支出如何影响当事人的财务状况。

仅凭大额提款或投资损失本身,并不能构成资产挥霍。即使证实存在资产挥霍,另一方也不一定自动有权获得等额赔偿。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被浪费的资产仍会影响现有财产的分配,但不能被假定地重新计入财产池。

对于在维多利亚州办理离婚的企业主和高净值人士而言,当一方配偶将大量资金用于赌博或赠予他人时,这一区别至关重要。根据Shinohara & Shinohara[2025] FedCFamC1A 126一案的裁决,在澳大利亚的财产分割中,资产浪费问题必须通过法定评估来确定当事人的应得份额。

《1975年家庭法》(联邦)第79(3)(a)(i)条要求法院确定现有的法律和衡平法上的财产权益。 将于2025年6月10日生效的改革措施,根据第79(5)(d)条明确处理了因故意或鲁莽行为造成的财产重大损耗问题。根据第79(4)条,历史贡献仍具有相关性,包括涉及已处置财产的贡献。

要确定该损失应如何影响财产分割,识别出大额提款仅是起点。证据必须证明资金的去向、使用方式,以及为何该使用行为应影响财产分割。故意或鲁莽的挥霍并不自动产生按一比一比例获得补偿的权利。

在“筱原案”之后,澳大利亚法律如何处理财产分割中的资产挥霍问题?

对于维多利亚州的已婚夫妇,《1975年家庭法》(联邦),经《2024年家庭法修正案》(联邦)修订后,将财产的认定与财产分割方式的决定区分开来。第79(3)(a)(i)条要求对现有的法定和衡平法上的财产权益进行认定。 第79(4)条涉及财产贡献,而第79(5)(d)条则涉及因故意或鲁莽行为导致的财产重大损耗所产生的影响。

改革之前,Omacini & Omacini[2005] FamCA 195案第[30]段指出了法院曾考虑将名义上的“加回”适用于三类情形:律师费支出、婚姻财产的提前分配,以及某些形式的挥霍行为。 这些“奥马西尼”类别并不意味着所有有争议的开支都能追回。名义上的“加回”将已支出的款项计入一方的资产负债表中,尽管该款项已不再由其持有。

在Shinohara & Shinohara[2025] FedCFamC1A 126案的 [121]–[127] 段中,合议庭裁定,经修订的第 79 条仅允许现有财产纳入可分割财产池。 然而,此前“加回”类别的背景情况仍与财产贡献或当前及未来的情况相关。鉴于在修订后的框架下已废除名义上的“加回”规定,法院必须依据这些法定考量来评估财产处置及其后果。

根据第79(4)条的规定,历史上的贡献仍然具有相关性,该条明确承认涉及现已不再属于当事人的财产的贡献。这确保了过去财务和非财务贡献的相关性;并不意味着有争议的支出会自动被视为负贡献。

对于故意或鲁莽挥霍的指控,第79(5)(d)条要求考虑财产或财务资源被实质性浪费所产生的影响。 仅凭投资结果不尽如人意,尚不足以达到该门槛。同样,法律费用或中期分配也不应自动被视为挥霍:第79(5)(n)条和第79(5)(v)条可能更为适用。

筱原本人并未证明存在赌博损失或肆意挥霍的情况。在[131(l)]处,法院依据第79(5)条对已支出的资金进行了审查,并明确拒绝将母亲的法律费用视为“贡献”或“负贡献”。

因此,辩论必须明确适用的法定因素,并说明证据如何支持对现有财产分割方案进行调整。法院仍须作出公正且公平的裁决。

企业主正在将打印出来的银行对账单与笔记本电脑上的财务记录进行核对
追踪交易有助于区分实际损失与资产转移、资产置换及合理开支。

“筱原案”后,法院如何在财产分割中评估资产减值?

有争议的财产是否仍然存在?

第一个问题是该资产是否确实已被耗尽。在账户之间转账或用于购买另一项资产的资金,并不一定就消失了。因此,大额提款必须经过追踪调查,才能被认定为挥霍。

根据第79(3)(a)(i)条,必须通过当事人的法定权益和衡平法权益来确定现有财产。 对于企业所有者而言,涉及公司或信托的付款需要特别谨慎:该付款可能影响股权、贷款账户或其他权益。其处理方式取决于所有权和交易本身,而不仅仅取决于谁授权了该付款。

哪些证据可证明存在故意或鲁莽的挥霍行为?

第79(5)(d)条所指的财产挥霍,不能仅以对配偶财务决策的意见分歧为依据。法院将考量因故意或鲁莽行为造成的实质性财产挥霍所产生的影响。证据必须将被指控的行为与财产或财务资源的减少建立起关联。

银行对账单、赌博记录、投资文件以及关于大额赠与的通信记录,都有助于确定支出的金额、时间和目的。对于投资损失,决策的具体情况至关重要。仅凭损失本身并不能证明存在故意或鲁莽的挥霍行为,而配偶的反对意见也不能构成达到法定门槛的依据。

该笔支出应从贡献角度还是当前情况角度来考量?

资金的使用方式决定了该论点应如何界定。即使相关财产已被出售或消耗,历史上的贡献仍可能具有相关性。然而,仅为一方利益而支出的资金,并不自动构成贡献或负面贡献。

在“筱原案”中,法院审查了双方当事人如何处置房产出售所得。法院依据第79(5)条对已支出的资金进行了审查,包括母亲支付法律费用所产生的后果。这要求将真实的出资证据与关于资金浪费的指控以及其他影响当前状况的支出区分开来。

法院如何避免将同一笔款项计算两次?

索赔应将原始资金与其最终用途进行核对。如果销售所得用于购买另一项已纳入财产池的资产,则该资金仍由该资产代表,不应同时被计入损失或浪费的款项。奥马西尼指出了类似的重复计算问题。

在说明调整事项时,同样应遵循这一原则。当某项交易涉及多个法定因素时,应在说明中阐明它们之间的关系,以避免其财务影响被重复计算。

经证实的浪费是否会导致一比一的调整?

调整并不意味着自动退还已支出的金额。法院会综合考虑证据、各方的贡献以及当事人的当前和未来情况,以得出公正且公平的结果。

因此,一项有力的主张既要说明损失本身,也要说明该损失对剩余财产分配产生的影响。金额固然重要,但处置的具体情况、所得款项的用途以及支持拟议调整的证据同样重要。

“Shinohara案”后,关于资产耗损和资产散逸会引发哪些争议?

投资亏损往往会引发关于应由哪一方承担财务后果的分歧。在“奥马西尼与奥马西尼”一案中,初审法官在认定妻子不应承担丈夫的亏损后,将股票和投资支出重新计入财产分割范围。 合议庭指出了该推理中的缺陷,包括除另行讨论的汽车投资项目外,未认定投资活动存在蓄意或鲁莽行为。仅对投资策略表示不赞同,不足以确定应如何处理这些损失。

一项相关争议涉及资金是已消失、仍处于投资状态还是被隐匿。奥马西尼指出了将销售所得与由该所得资助的资产及法律费用混为一谈所带来的风险。在最初的和解过程中被隐匿的资产,引发了关于重新审理最终裁决的另一个问题。 在和解之前,无法解释的资金转移需要进一步调查,并需与现有财产进行核对;仅凭这些转移本身,并不能证明已发生资产流失。

法律费用和生活费用则引发了另一种证据问题。 在“筱原与筱原”一案中,父亲曾将房产变现所得用于支付其本人及子女的法律费用和生活费,但其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区分这些款项的具体用途。法院认定,这一缺陷阻碍了对相关支出的合理评估。仅凭总提款金额无法显示其中有多少款项专用于某一方、多少用于子女抚养,又有多少用于其他用途。

大额赠与和赌博开支同样需要确凿的证据。争议可能涉及某笔付款是否经授权、某笔看似赠与的款项是否实为贷款,或者赌博交易是否导致了所称的净损失。这些区别既影响现有财产的认定,也影响对故意或鲁莽挥霍行为的指控。从账户中支出的金额并不一定就是被挥霍的金额。

鉴于修订后的框架已废除了名义上的加回处理,此类争议不能仅通过将有争议的金额计入资产负债表来解决。主张第79(5)(d)条所指“资产耗损”的一方必须说明相关行为及其重大的财务影响。 作为答辩方的一方需要提供记录,以说明资金的流向。在涉及重大财产的事项中,该证据的质量可能决定法院能否对该索赔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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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筱原案”之后,应如何准备或抗辩浪费索赔?

在依据第79(5)(d)条提起资产损耗索赔之前,应明确所要求的调整内容以及支持该调整所需的证据。争议交易清单应记录每笔款项的来源、日期、收款方和用途,并附上任何所得款项或替代资产。应将已查明的事实与推论区分开来,并确定解决每个信息缺口所需的记录。

对于企业主和董事而言,个人交易与公司交易必须严格区分。公司账目、贷款明细账和信托记录可能说明某笔付款是减少了某方的财产权益、清偿了债务,还是产生了可追索的债务。会计师的追踪工作,若针对具体的争议交易并结合财产估值进行核对,则最为有效。

因此,法律论证应将历史性贡献与故意或鲁莽的挥霍以及与当前情况相关的其他支出区分开来。说明每个法定因素为何适用,以及该交易应如何影响拟议的财产分割方案。避免将同一项财务后果作为多项累加调整来呈现。

在对索赔进行抗辩时,应提供有据可查的支出说明,而非仅凭对方未提供证据这一事实。关于双方约定支出的证据、合理的生活开支或用该笔资金购置的资产,都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分析结果。筱原案表明,当法律费用与家庭开支未得到充分区分时,会带来诸多困难。

最后,需权衡进一步调查的证据价值与其成本以及争议金额。和解方案应侧重于现有财产的分配,并以最有力且可证实的事实为依据。仅凭一笔数额较大且存在争议的提款,并不能确定法院应作出的调整。

常见问题解答

在离婚协议中,已支出的款项能否被重新计入财产池?

根据在筱原案中适用的修订后法律,已不存在的资金不能被假定地计入财产池。随着假定性追加的废除,法院转而通过双方的出资情况或当前及未来状况来考量相关支出。资金的使用情况仍可能影响财产分割。 转入其他账户或资产的资金必须首先进行追踪,以确定其是否仍属于双方的财产。

配偶的赌博损失会影响我们的财产分割吗?

如果证据证明存在因故意或鲁莽行为导致的重大财产挥霍,赌博损失可能会影响财产分割。 根据第79(5)(d)条关于财产浪费的规定,必须考虑该行为造成的财务影响。相关记录应明确净损失金额及发生情况,而非简单地将支付至赌博账户的金额相加。随后,法院将结合其他相关法定因素对该证据进行综合评估。

在家庭法中,律师费是否被视为浪费财产?

律师费不会自动被视为财产浪费。 在Shinohara案中,法院依据第79(5)条将用于法律费用的资金予以考虑,而非将其归入财产池。法院明确拒绝将母亲的法律费用视为财产贡献或负贡献。这些费用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取决于资金来源、用途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我需要什么证据来证明配偶浪费了资产?

您需要提供证据,说明资产的去向,以及为何该行为构成故意或鲁莽的挥霍。相关记录可包括银行对账单、投资记录、赌博记录以及有争议的付款通信。这些记录应区分实际损失、资产转移、替代资产及合法开支。仅凭大额提款本身并不能证明存在挥霍行为,亦不能据此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我能否追回配偶挥霍的所有钱款?

认定存在财产浪费并不意味着您自动有权获得全额补偿。法院将在综合考虑双方的贡献以及当前和未来情况后,决定现有财产应如何分割。即使相关财产已不再属于任何一方,过往的贡献仍可能具有参考意义。任何调整都必须是公正、公平结果的一部分。

在“筱原案”之后,应如何处理财产分割中的资产挥霍问题?

在“筱原案”之后,关于资产挥霍的索赔必须说明该项支出将如何影响现有财产的分配。历史贡献仍然具有相关性,而对于故意或鲁莽的挥霍行为,则需要提供实质性浪费及其财务影响的证据。无论是重大损失还是存在争议的支出,均不会自动产生获得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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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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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olet Lazari
Violet Lazari is Special Counsel at Pentana Stanton Lawyers, practising exclusively in family law. She acts in parenting and relocation disputes, complex property settlements, spousal maintenance and child support agreements. Violet began her legal career as a bench clerk at the Heidelberg Magistrates' Court and holds a Bachelor of Laws and a Bachelor of Legal and Dispute Studies. She speaks Persian and Assy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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