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中的财务披露法定义务:第71 B条和第90RI条

分居双方在准备财产诉讼程序时,必须处理财务披露事宜。第71B条和第90RI条现已将该义务明确写入《家庭法》本身。本文阐述了“全面且坦诚的披露”的具体要求、如何处理商业权益和信托权益,以及未披露的后果,并说明了从业人员在解释该义务方面的责任。
一名女子拿着一叠文件前往参加关于家庭法中披露义务的约谈

简答

财务披露义务何时开始?

在家庭法中,披露义务适用于分居双方为财务或财产诉讼做准备时,即使在提交申请之前亦然。该义务要求及时、全面且坦诚地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和文件,并持续更新直至诉讼程序终结。

相关披露内容可能包括收入、资产、负债、公司权益、信托安排及其他财务资源。即使间接持有权益或通过其他实体持有权益,也不免除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

披露公司或信托记录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决定这些资产是否属于可供分割的财产。

对于在维多利亚州面临离婚的企业主、董事和高净值人士而言,澳大利亚家庭法中的披露义务自准备启动财务或财产诉讼程序之时即开始生效。该义务要求及时、全面且坦诚地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和文件,并贯穿整个案件审理过程。

自2025年6月10日起,该义务已明确载于《1975年家庭法》(联邦)中,针对已婚当事人的规定见第71B条,针对事实婚姻当事人的规定见第90RI条。 诉讼前义务意味着,在准备诉状时必须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即使尚未提交申请也是如此。

如果财富是通过公司、信托或海外投资持有的,披露范围可能不仅限于个人银行对账单和登记在某一方名下的资产。还必须披露相关的间接权益、财务资源和交易情况。所交换的信息应能使各方评估作为谈判和估值依据的财务状况。

未履行披露义务的后果可能包括被责令承担费用,以及限制当事人援引未披露的证据。尽早识别相关记录,并在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披露内容,有助于各方基于准确的财务信息进行协商。

澳大利亚家庭法中哪些法律规范财务披露?

在维多利亚州,澳大利亚家庭法中的披露义务由《1975年家庭法》 (联邦)规定,其中第71B条主要适用于已婚当事人,第90RI条主要适用于事实婚姻当事人。 这些条款由《2024年〈家庭法〉修正案》(联邦)增设,于2025年6月10日生效,并将现有的披露义务明确写入该法案。

金融或财产诉讼的每一方当事人都负有向法院及其他当事人及时、全面且坦诚地披露相关信息和文件的义务。 第71B(5)至(6)条和第90RI(5)至(6)条还规定,正在为该类诉讼做准备的分居伴侣之间也负有诉讼前披露义务。披露范围包括当事人已知的信息,以及目前或曾经由其持有或控制的文件。上述法定规定不适用于上诉程序。

《2021年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家事法院(家事法)规则》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 第6.01条对持续披露作了规定;第6.02条要求作出披露承诺;第6.06条涉及财务状况,包括间接权益以及通过公司或信托持有的权益。如果财务报表未全面披露相关财务状况,还必须提交一份提供进一步详细信息的宣誓书。

未披露所造成的后果早于修订案生效之时。在Penfold诉Penfold案 [1980] HCA 4 第[16]段中,最高法院因丈夫的财务报表遗漏了有价值的权益,导致妻子被迫自行查明其财务状况,故撤销了原有的诉讼费用裁定。在 皮尔斯与皮尔斯案 [2016] FamCAFC 14一案中,全体法官庭依据第79A条维持了对同意令的变更,理由是未披露信息剥夺了妻子调查相关财务信息并作出充分知情同意的机会。并非所有遗漏都构成重新审理令的正当理由。

第114UB条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取代了原第117条,仍坚持“当事人自行承担诉讼费用”这一基本原则。但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法院可作出其他裁定,且必须考虑与证据披露相关的行为。其他可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下达证据披露令、在变更财产权益时将未履行披露义务的情况予以考虑,以及中止或驳回诉讼程序。 藐视法庭及违反命令的制裁,均需满足相应的法律条件。

第71B(10)条和第90RI(10)条还要求法律从业人员和家庭纠纷调解从业人员说明适用的义务及潜在后果,并鼓励其遵守相关规定。 第90YJA条针对根据第七A部分就西澳大利亚州事实婚姻养老金权益提起的诉讼规定了相应的义务。该条款并非维多利亚州事实婚姻财产事项的一般披露规定。

企业主和同事正在从办公室书架上取下存档的财务记录
相关公司和信托记录或许能解释个人银行对账单中未显示的财务利益。

法院如何评估家庭法财产纠纷中的财务披露?

哪些信息与财务纠纷相关?

相关性取决于待解决的争议事项,包括所有权、价值、收入以及获取财务资源的途径。法院需要充分的信息来核实各方所陈述的财务状况。全面且坦诚的披露应涵盖可能引发进一步询问的信息,即使该信息的财务重要性存在争议。 在“皮尔斯与皮尔斯案”(Pearce & Pearce)中,未披露的重要信息包括向银行申报的更高房产估值以及有关企业收购的文件。因此,对于维多利亚州的企业主而言,除了纳税申报表和正式评估报告外,贷款申请或管理账目也可能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和信托权益如何评估?

第6.06条要求披露财务状况。通过实体持有财富并不免除披露相关权益、收入或财务资源的义务。 信托契约、分配记录、股东协议和董事贷款账户可能揭示个人银行对账单中未显示的权利和利益。披露本身并不能决定实体的资产是否属于可分割财产池。这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问题,而企业估值则需要针对正在评估的特定权益提供证据。

何时必须进行披露及更新?

在分居双方为财务或财产诉讼做准备期间,适用诉讼前义务。一旦诉讼开始,信息披露将持续至案件终结。信息必须及时提供,以便为谈判和准备工作提供依据,而非等到听证会临近时才提交。 根据第6.06条规定,提交财务报表后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的当事人,通常应在21天内提交修订后的财务报表;若变更内容可在300字以内清晰陈述,则可提交宣誓书。

如果记录丢失或由他人持有怎么办?

第71B(8)条和第90RI(8)条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当前可获取的文件,还涵盖此前曾持有或控制的文件。仅声称会计师持有相关记录,并不能解决这些记录是否仍处于该当事方控制之下的问题。 当事人应指明缺失的记录,说明其去向,并记录取回尝试的情况。若相关材料由银行、受托人或公司独立持有,可能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调取程序。该义务还涵盖已知信息,即使没有相应的文件。

法院如何评估遗漏行为的影响?

未披露的后果取决于遗漏的具体情况及所寻求的救济措施。对于根据第79A条受到质疑的同意令,Pearce案阐明了为何剥夺一方当事人调查和寻求法律建议的机会会损害知情同意。 事后对价值的意见分歧本身并不能构成未披露的依据。在费用方面,彭福德案阐明了迫使对方当事人承担本应予以披露的财务状况证明费用的重要性。

在家庭法财产分割中,关于财务披露会产生哪些争议?

关于全面、坦诚披露的争议,往往涉及所提供的文件所呈现的财务状况。对于维多利亚州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企业主和专业人士而言,披露某项资产的存在可能会引发对其价值、相关负债或创收能力等问题的疑问。

Pearce & Pearce提供了一个具体案例。同意令中记录的双方认可的房产价值为 550,000 澳元。 丈夫此前曾向一家银行声称该房产价值700,000澳元,却未向妻子披露这一陈述。相关过失在于隐瞒了相互矛盾的信息,并剥夺了妻子核实该信息的权利。数年后进行的追溯估值无法证明丈夫曾隐瞒了他从未拥有或知晓的估值。

皮尔斯案中的企业收购引发了一个相关问题。同意文件中描述了预期的借款情况和有限的收入前景,而未披露的协议和财务记录则提供了与核查该账目相关的信息。妻子仅笼统知晓丈夫打算收购企业股权,这不能替代对交易文件的披露。 对于就私营公司权益进行谈判的各方而言,知晓收购正在进行,与掌握评估其财务影响所需的材料是两回事。

获取记录也成为了一个重大的实际问题。 在庭审期间,经过一次休庭以及向丈夫的会计师发出传票后,相关公司文件才得以披露。妻子的法律顾问随后不得不调查那些本应在协商和解时就已提供的信息。这说明了为何披露争议可能会演变为关于专家证据以及协议所依据的假设可靠性的争议。

“彭福德诉彭福德”一案凸显了诉讼费用问题。丈夫提交的财务报表显示负债超过资产,但遗漏了其个人以及通过遗产、公司和家庭信托持有的有价值权益。 妻子为查明丈夫的实际财务状况而产生了费用。第114UB条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现明确要求,在裁定诉讼费用时必须考虑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行为。因此,实际问题在于:除其他法定考量因素外,不完整的披露是否导致了额外的调查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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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法财产分割中,应如何为财务披露做好准备?

在就财产分割进行谈判或提交申请之前,维多利亚州的分居企业主和高净值人士应核对财务记录,并找出需要解释的遗漏之处。由于存在诉讼前义务,客户、律师和会计师之间的早期协调至关重要。

对比相关期间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银行记录。在向对方提交财务状况报告之前,应调查董事贷款账户、分红及关联方交易中的差异。如果因文件涵盖的期间不同或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导致数据存在差异,应说明差异原因并提供支持性记录。

应建立一份披露登记册,记录已提供的材料、发送时间、待处理的请求以及为追回缺失材料所采取的措施。在签署第6.02条披露承诺书之前,应核实其中陈述的内容是否属实。全面且坦诚的披露不仅需要关注所传达的信息,还需关注所交换的文件。

如果对方披露的信息不完整,应指明缺失的信息,说明其相关性,并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回应。未解决的信息缺口可能需要针对性地下达披露令或传票。应考虑该材料可能证明什么,以及获取它是否值得所付出的成本。无法解释的交易需要进行调查,但这并不等同于证明存在隐瞒行为。

对于涉及商业机密的记录,应确定所需的保护措施并寻求适当的指导。任何关于法律专业特权的主张均需单独评估;仅凭保密性本身并不能确立特权。在最终确定和解条款之前,应区分尚未解决的信息披露缺口与关于价值的实质性分歧。这种区分有助于顾问判断各方是否掌握足够的信息进行谈判并作出知情同意。

常见问题解答

在向家事法庭提起诉讼前,我必须披露自己的财务状况吗?

在分居伴侣为财务或财产诉讼做准备期间,即使在提交申请之前,预诉讼义务也适用。因此,在为这些诉讼进行谈判时,需注意澳大利亚家庭法中的披露义务。 相关信息和文件必须及时提供,无需等待法院下达命令。一旦诉讼程序开始,该义务将持续至诉讼终结。

我是否必须披露我的商业和家庭信托记录?

若相关商业及信托记录能反映您的财务状况,则属于全面、坦诚披露的范畴。根据您的权益情况,这些记录可能包括账目、信托契约、分配记录、股东协议及贷款账目。 该义务还延伸至相关的间接权益和财务资源。提供这些记录并不决定公司在和解中是否可以分割公司或信托的资产。

如果我的前伴侣拒绝进行财务披露,我该怎么办?

请明确缺失的信息并提出索取要求,同时说明其与财务纠纷的相关性。如果问题仍未解决,可通过法院程序向前伴侣或第三方索取文件。不披露信息的后果可能包括被责令承担诉讼费用以及限制使用未披露的证据。 即使对方未履行披露义务,您自身的披露义务依然有效。

如果存在隐匿资产的情况,财产分割协议能否重新开启?

根据《婚姻法》第79A条(针对已婚夫妇)或《事实婚姻法》第90SN条(针对事实婚姻伴侣),若隐瞒信息导致不公,财产裁决可予以变更或撤销。 在“皮尔斯诉皮尔斯”案中,隐瞒相关信息导致妻子无法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给予同意。并非所有遗漏都符合法定标准。具有约束力的财务协议涉及不同条款,必须单独评估。

我的家庭律师是否有义务解释财务披露事宜?

第71B(10)条和第90RI(10)条规定,法律从业人员在与已分居且受或可能受该义务约束的当事人打交道时,必须向其说明该义务。他们必须说明该义务的适用情形及不遵守义务的潜在后果,并鼓励当事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履行该义务。这些义务也适用于家庭纠纷调解从业人员。 聘请律师并不意味着您的披露义务会转移给律师。

在同意财产分割方案之前,应如何处理财务披露事宜?

在承诺接受财产分割协议条款之前,应先处理财务披露事宜,特别是在涉及需要调查的商业权益、信托或大额投资的情况下。全面且坦诚的披露能提供评估拟议分割方案并作出知情同意所需的信息。应查明并解决尚未解决的信息缺口,同时就其重要性及获取缺失重要信息的可行步骤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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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针对您具体情况的建议,请联系我们的团队。

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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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olet Lazari
Violet Lazari is Special Counsel at Pentana Stanton Lawyers, practising exclusively in family law. She acts in parenting and relocation disputes, complex property settlements, spousal maintenance and child support agreements. Violet began her legal career as a bench clerk at the Heidelberg Magistrates' Court and holds a Bachelor of Laws and a Bachelor of Legal and Dispute Studies. She speaks Persian and Assy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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