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清算中的公开质询?
清算中的公开质询是根据《2001年公司法》(联邦)进行的一项由法院监督的程序,该程序可要求董事、前高管及其他相关人员就公司的可质询事项回答问题,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交文件。
第596A条和第596B条规定了强制性和酌情性的质询权,而第597条则规范了质询程序。这些权力有助于清算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重构交易过程、调查潜在的不当行为、确定可能的被告,并评估是否应提起追偿诉讼。
- 第596A条:在满足法定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的强制性审查。
- 第596B条:可酌情进行的审查,其范围可扩展至审计师、顾问、融资方及其他相关人员。
- 第597条:规范询问、文件提交及审查的进行。
公共调查如何对破产公司展开调查?
当一家公司在维多利亚州破产时,债权人、清算人及诉讼资金提供方可能需要比公司现有记录更多的信息,才能查明事件经过、确定责任方,并判断追偿程序在商业上是否合理。 在澳大利亚清算程序中,公开质询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强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宣誓作答,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交文件。
根据《2001年公司法》(联邦),在满足法定要求的情况下,第596A条规定的强制性审查适用于现任或前任高管。 根据第596B条进行的酌情审查,可扩展至审计师、顾问、交易对手以及可能掌握有关公司应审查事项信息的其他人员。第597条对审查的进行作出规定,包括文件的提交以及对被审查人的询问。
这些权力不仅限于查明破产的原因。在“沃尔顿诉 ACN 004 410 833 有限公司(原名 Arrium 有限公司)(清算中)” [2022] HCA 3一案中,高等法院确认,质询可用于调查债权主张,包括针对前董事和审计师的潜在诉讼。若能战略性地运用,质询传票可用于核实证据、确定诉因,并为是否应继续进行诉讼提供依据。
清算程序中公开质询的法律框架是什么?
《2001年公司法》(联邦)第596A条、第596B条和第597条确立了澳大利亚外部管理程序中公开审查的主要框架。 这些条款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获得审查传票,要求相关人员宣誓作证,并要求出示与公司“可审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该表述的范围不仅限于导致破产的直接原因,还可包括公司的管理、交易、财务状况以及潜在的法律索赔。
根据第596A条进行的强制性审查,主要针对现任或前任高管及临时清算人。只要满足法定条件,法院就必须签发传票。在清算程序中,该条款通常涵盖在清算开始之日止的两年期间内或之后曾担任高管的人员。
根据第596B条进行的酌情审查具有更广泛的潜在适用范围。 如有理由相信某人可能参与了公司的受审查事务、可能在涉及该公司的行为中存在不当行为,或可能能够提供相关信息,法院可传唤该人。此类人员可包括审计师、会计师、顾问、雇员、融资方及交易对手方。
第597条对询问程序本身作了规定。该条允许在宣誓后进行询问,规范了异议的提出,并支持下达提交文件的命令。尽管该程序属于调查性质而非传统审判,但仍须接受司法监督,且不得被滥用或用于与法定框架无关的目的。
在萨拉切尼诉琼斯案[2012] HCA 38 中,高等法院确认,第 596A 条和第 596B 条规定的质询权是法院行使联邦管辖权时的有效职能。 该判决承认,质询是一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的程序,用于获取有关公司事务的信息,即使尚未提起任何实质性诉讼。
在 Walton 诉 ACN 004 410 833 有限公司(前身为 Arrium 有限公司)(清算中) [2022] HCA 3]一案中,对索赔调查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澄清。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裁定,经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授权的股东可依据第596A条,对前董事和审计师提起潜在的个人索赔进行调查。 因此,只要调查涉及公司的可审查事务且不构成滥用诉讼程序,该审查权并不限于公司拥有的索赔或由其清算人直接提起的索赔。
法院如何控制公开审查的范围和目的?
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必须签发审查传票?
根据《2001年公司法》(联邦)第596A条,如果满足法定条件,法院必须传唤相关人员接受质询。 拟接受质询的人必须是或曾经是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临时清算人,且申请必须由合格申请人提出。与第596B条不同,法院不会就质询是否应进行进行一般性的酌情评估。
第596A条的强制性并不意味着该程序不受监督。被传唤人可申请撤销或限制传唤令,包括在该程序被用于不允许的目的或构成滥用程序的情况下。 法院将客观审查申请人的目的,并综合考虑拟审查的事项以及获得传票的具体情况。
法院在何种情况下会下令进行酌情审查?
根据第596B条进行的酌情审查,其范围可涵盖并非破产公司高管的人员。这可能包括审计师、会计师、顾问、融资方、雇员、交易对手方,或其他可能掌握相关信息的人员。
法院必须确信该人可能能够提供有关该公司可审查事项的信息,或者可能曾参与过这些事项。 因此,申请人应指出拟审查对象与正在调查的交易、行为或潜在诉因之间存在合理关联。仅凭怀疑或希望进行无针对性的调查可能不足以构成依据。
审查能否调查属于债权人或股东的索赔?
高等法院在“沃尔顿诉 ACN 004 410 833 有限公司(原名 Arrium 有限公司)(清算中)”案[2022] HCA 3 中处理了这一问题。申请人系经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授权的股东,有权就针对前董事和审计师的潜在索赔请求进行质询。 法院裁定,质询权并不限于属于公司的索赔或清算人追索的事项。


因此,当调查涉及公司的可审查事务,且旨在实现与公司外部管理相关的正当目的时,可利用审查程序来调查债权人或股东提出的索赔。该裁决显著扩大了审查程序对诉讼资金提供方及评估潜在集体诉讼的利益相关方群体的实际价值。
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限制询问或文件提交?
第597条赋予法院对询问方式的实质性控制权。法院可对所提问题进行规范,裁定异议,并要求出示与调查相关的文件。该法定框架旨在促进彻底的调查,特别是在公司记录不完整或信息由第三方掌握的情况下。
然而,这一权力并非无限。如果询问具有胁迫性、与案件无关、重复或旨在达到法律规定以外的目的,法院可予以干预。特权主张也可能限制信息披露,尽管受询人通常不能仅因回答可能导致其面临民事处罚而拒绝作答。因此,询问双方都必须做好充分准备。
公开质询中通常会出现哪些实际争议?
由于公司的账簿和记录无法可靠地反映清算前发生的情况,因此通常需要进行公开审查。清算人可能会发现无法解释的付款、缺失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前后不一致的管理账目,或者未附有证明文件的交易记录。 在这种情况下,可通过发出审查传票,向前任董事、财务总监、会计师和顾问询问决策过程,以及进一步的记录可能存放在何处。
实际上的挑战在于,在审查开始前就找出证据中的空白。如果没有明确的文件依据就进行广泛询问,不仅会增加成本,而且获得的证据也十分有限。一个有条不紊的流程通常从将现有记录与待审查的交易、决策及潜在诉因进行对照开始。
当通知要求提供大量电子邮件、会计文件、审计工作底稿或涉及法律顾问的通信记录时,文件的提交也常成为争议焦点。被调查方可能会辩称,这些请求范围过广、具有压迫性,或与公司可调查事项无关。他们还可能主张法律专业特权,或寻求对商业敏感材料的保密保护。 请求的范围应足够广泛,以涵盖目前尚未被理解的证据,但同时又应足够具体,以表明其与调查的关联性。
利益相关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可能会带来更多困难。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能是清算人、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或经ASIC授权的人员,但他们的优先事项可能与有担保债权人、股东团体或诉讼资金提供方的优先事项不一致。清算人可能侧重于公司可收回的款项,而另一位申请人则可能正在调查债权人或股东个人持有的债权。 在“沃尔顿诉阿瑞姆案”(Walton v Arrium)之后,此类索赔可能属于审查的允许范围,但在资金筹措、获取庭审记录以及文件使用方面仍可能引发问题。
在针对董事、审计师、顾问或交易对手提起诉讼之前,也经常会进行公开质询。在涉及针对董事的破产交易索赔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处置事项中,相关证据可能有助于确定破产何时发生、决策者知悉了哪些情况、资产流向何处,以及是否应追加其他被告。 此外,调查结果还可能表明拟提起的索赔在商业上不可行。因此,周密的准备、文件管控以及明确界定的调查目的至关重要。
当事方在提起或抗辩公开质询前应考虑哪些因素?
应将公开审查视为更广泛的追偿或抗辩策略的一部分,而非孤立的程序步骤。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而言,首要任务是明确界定调查目标。这可能涉及追踪款项流向、核查财务记录的准确性、确定潜在被告、评估诉讼时效问题,或判断拟提起的诉讼在商业上是否可行。
文件提交与口头询问的顺序同样重要。文件提交通常应尽早进行,以便在询问开始前有足够时间对材料进行审查、整理并与现有公司记录进行比对。 有效的准备工作通常包括梳理交易时间线、找出矛盾之处以及制定有针对性的询问方向。缺乏重点的询问不仅会产生高昂成本,而且无法实质性地推进调查工作。
申请人还应考虑根据第597条获取的证据日后可能如何被使用。 庭审记录、认诺书及提交的文件可能会影响诉状的拟定、和解策略、资金筹措决策以及被告的选定。然而,即使拥有质证权,仍需评估特权、保密性、可采性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索赔的商业价值。
对于面临审查传唤的董事、高管、审计师和顾问,应立即着手准备。被审查人必须了解相关记录、可能被问及的领域,以及“真正记不清”与“回答内容日后可能与文件不符”之间的区别。应谨慎界定法律专业特权,但不应滥用该特权。
双方最有效的做法都是以证据为依据且符合比例原则的。审查应聚焦于最重要的问题,同时保障程序公正,并确保所提问题与公司可审查事项之间存在明确的关联。
常见问题解答
谁可以申请对清算程序进行公开审查?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根据《2001年公司法》(联邦)申请审查传票。这通常包括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清算人、临时清算人,或经ASIC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因此,债权人、股东和诉讼资金提供者若以自身名义提出申请,可能需要获得ASIC的授权。
第596A条与第596B条有何区别?
根据第596A条进行的强制性审查适用于满足法定条件的现任或前任高管或临时清算人。 一旦满足这些要求,法院必须签发传票。第596B条规定的酌情审查可扩展至审计师、顾问、雇员、融资方以及可能掌握有关公司可审查事务信息的其他人员。
董事能否在公开审查期间拒绝回答问题?
一般而言,董事不能仅因回答可能导致其面临民事处罚或其他不利后果而拒绝作答。受审查人可主张法定保护,该保护可限制在后续刑事或处罚程序中使用可能自证其罪的答复。 法律专业特权也可能保护某些沟通内容,但应基于适当的法律依据提出,而非作为一般性异议。
公开质询能否用于调查针对审计师或董事的索赔?
可以。公开质询可用于调查因公司事务而产生的索赔,包括针对前董事、审计师和顾问的潜在索赔。在沃尔顿诉 ACN 004 410 833 有限公司(前身为 Arrium 有限公司)(清算中)[2022] HCA 3 一案中,高等法院确认第 596A 条不限于公司拥有的索赔或由其清算人提起的索赔。
公开质询可以要求提供哪些文件?
审查传票或相关命令可能要求提交与公司可审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这可能包括会计记录、电子邮件、董事会材料、审计文件、交易文件以及与顾问的往来通信。 法院可能会限制那些与案件无关、具有压迫性或受法律专业特权保护的请求,因此所列类别应与正在调查的事项有明确关联。
何时应就公开查阅事宜寻求建议?
公开审查可以提供仅凭破产公司记录无法获取的证据。 若能策略性地运用《2001年公司法》(联邦)第596A条、第596B条和第597条,可协助债权人、清算人及诉讼资金提供方重构交易过程、锁定潜在被告,并评估追偿程序在商业上是否合理。
该程序还涉及重大的程序性和证据方面的后果。申请人应谨慎界定调查范围,而董事、审计师、顾问及其他被调查对象在收到调查传票后,应及时寻求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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